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一个简易公厕的收费问题,从2013年10月8日举报至今,历时18个多月,经历株洲市物价局三次回复,湖南省物价局行政复议,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及株洲日报、株洲晚报、长株潭报的采访报道,问题至今未解决。现在株洲市物价局不愿面对事实,以健忘症或者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态度对待此公厕收费问题,请看以下事实:
一、2013-11-5日,株洲市物价局作出《关于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公厕收费举报的回复》;市物价局在该回复中称,经查,你所举报的厕所系江南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内部厕所,为江南市场内租户提供服务。该厕所收费已实行明码标价。
二、2014-2-11日,湖南省物价局在《湖南省物价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湘价复〔2014〕1号)中作出复议决定: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关于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公厕收费举报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1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2014年3月4日,株洲市物价局重新作出《关于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市物价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公厕收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株洲市物价局承担。分公司江南汽车站公厕收费举报的回复》。
四、2014-9-23日,(2014)株荷法行初字第9号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株洲
五、2014-10-10日,株洲晚报a16版:“不满公厕收费,举报未获满意答复--六旬翁状告物价局并胜诉”
六、2014-12-10日,株洲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株洲市物价局负担。
七、2014-12-5日,株洲日报b2版:“民告官,双方都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权”
八、2014-12-6日,长株潭报a07版:“上厕所1元钱,他和物价局较真14个月”
九、2015-3-16日,株洲市物价局签收了荷塘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十、2015-3-27日,株洲市物价局作出“关于对《非法收费举报书(5)》的回复”,株洲市物价局在此回复中,竟睁开眼睛说瞎话:“经查,被举报人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没有设置公厕,不存在公厕收费行为。”
株洲市物价局前言不撘后语,睁开眼晴说瞎话,只能用“疯了”二字描述。
2015-4-23日晨
看明白了,但别人都说了是内部厕所,不是公厕,较这劲干嘛啊?
2013年1月23日,株洲市锦绣江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书》显示,经营服务:主要是免费提供粮油市场的仓库、散户及平房出租户人员方便入厕;对外收费服务,必须尊守相关收费规定,不得进行乱收费。
相关收费规定: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飯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2、《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依据,江南简易公厕收费不合法。另,对外收费使用的厕所肯定不属内部厕所,你说是内部厕所并无事实依据。
2015-04-23 07:1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