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红网领导及网友:
你们好!
本人吴功辉于2013年12月3号不幸遭遇了一场严重车祸。2014年10月10号经法院判决司机刘天军及萍乡俊峰汽车有限服务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现在已经将近一年时间,在被告有能力也愿意服从判决结果的前提下,醴陵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官吴长庚却以种种理由不去执行。有时说被告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有时说被告不在家,有时说只能赔几万,更可笑的是竟然说出怕被告请人打他之类的话。作为一名法官说出这么不负责任的话,实在是玩忽职守、执法不严的典型。
因为这次车祸,我双目失明,并且听力也在逐渐变差,成了一个生活都不能自理的废人。现在我急需赔偿款来偿还医疗费用以及生活费用,可是执行官吴长庚却总是抱着消极态度为被告方讲话,一直不执行判决结果,一直未拿到赔偿款。今天,特请求红网领导帮我伸张正义,督促法院判决结果的尽快执行。
最后,祝红网越办越好,遏制腐败现象,为百姓伸张正义。好人一生平安!
谢谢!
2015年8月11日
李彦律师:法律建议 法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扣银行账户等,此时他代表的是人民法院,不是个人行为,被执行人如果使用暴力且后果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民事诉讼法》226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李彦,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房产买卖、保险、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139号鸿盛大厦b座7楼
联系电话:13298689722,0731-84780367,qq1521964914
主页:http://blog.sina.com.cn/csuliyan
罗立志律师:律师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226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罗立志,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73329090;15575180099; 电子邮件250542595@qq.com
走多了夜路,终究也会碰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忘忽职守,将要绳之以法。
2015-08-11 14:1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