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7日,我向李挚书记实名举报,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付胜芳与岳阳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金波互相勾结共同围标,搞假拍卖侵吞国有资产7866万元。我在举报材料上附有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码实名举报。
时至今日,已有一个月的时间,如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举报信内容如下:
一 2011年4月30日,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付胜芳与岳阳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金波互相勾结,共同围标,搞假拍卖以8600万元的天价将张金波位于花果畈村二宗2319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拍卖给了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其实际付款,拍卖款8600万元,佣金150万元,搬迁补偿160万元,共计付款8910万元。
二 当时张金波被拍卖的土地同一地段的花果畈村,有大量土地可以征收,最高价也只有3万元/亩,而且90%都是净地没有房屋拆迁,按此价格,在张金波拍卖土地的同一地段,收购与张金波同等面积2319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只需付款1044万元,多付给张金波的7866万元国有资金,分别都进入了个人的腰包。
三 经过五年的发展,岳阳市城区建设已靠近花果畈村,花果畈村的土地在不断升值,2016年2月,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张金波被拍卖的土地同一地段征收花果畈村89亩土地,也只有56000元/亩,即使按现在的价格征收张金波同等面积的土地,也只需要付款1948万元(国土证红线内为征收89亩土地的国土资料)。
四 2011年的花果畈村远离城区,不通交通车,这里的土地没有房地产开发价值。2010年以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挂牌将张金波位于花果畈村二宗23190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拍卖,均因没有房地产开发价值,没有开发商参与拍卖而流拍。仅仅过了十个月,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用纳税人的钱买地建安置房。在该土地上还有企业没有拆迁根本不是净地的情形下,在张金波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付胜芳的欺骗下,连看都不到被拍卖的土地现场去看一眼,以净地的价格(实非净地),稀里糊涂以8600万元的天价竞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和房产。
五 岳阳的开发商靠的是从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买地开发房地产,借给他们十个胆,也不敢同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真正举牌竞价,而且把一个10个月前他们都不参与拍卖的毫无开发价值而两次流拍了的土地竞拍到8600万元的天价,可以肯定,这是一起官商勾结、共同围标的假拍卖。
六 俗话说:三个铜钱买烧饼,也要看厚薄,如果是私人买东西,在同等质和量的情况下,肯定是买最便宜的。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失职造成国家7866万元的损失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10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刘副庭长,接访我的时候也承认了张金波的土地在2010年以前两次流拍的情况。岳阳市纪委只要认真看一下我提供的国土资料,打电话核实张金波土地两次流拍和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2月征收89亩土地是不是56000元/亩的情况,然后深入调查,我相信一定能够查出惊天大案。
我实名举报至今,毫无动静。岳阳市纪委应该不会形同虚设,有案不查,敷衍了事吧?
关于对岳阳市盛业新型建材厂负责人李武雄发帖的回复
一、关于本院依法拍卖岳阳市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土地、房产的过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桥头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阳市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美公司)、张金波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汇美公司所属的位于岳阳市冷水铺花果畈村的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面房产和附属设施时,本院司法技术室委托岳阳正阳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岳阳方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汇美公司的182000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为6319.41万元;委托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经典评估公司对总建筑面积为41926.47平方米的11栋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367.52万元;委托岳阳三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附属设施水泥道路、水泥地坪、挡土墙、围墙、下水道、生活及工业用水管道、供电线路及设施、烟囱、伞形水塔、绿化等进行评估,评估价为675.2103万元。上述资产评估价共计为:12362.1402万元。(上述评估资产不包括建材厂的添附设施)
2010年6月22日本院司法技术室依法委托湖南金格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晟扬拍卖有限公司、岳阳昌廉拍卖有限公司、岳阳鑫城拍卖有限公司共四家拍卖公司拍卖上述资产,四家拍卖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2010年11月18日分别在《岳阳晚报》《长江信息报》《三湘都市报》及相关网站发布了《拍卖公告》,因标的存在的一些显性瑕疵以及价格因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致使第一、二次拍卖流拍。2011年4月15日,四家拍卖公司在《长江信息报》及相关网站上发布第三次拍卖公告,定于2011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对上述标的依法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此次拍卖共有3位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最终该标的由竞买人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拍卖保留价8600万元竞得。2011年8月31日,本院裁定上述土地及地面房产和附属设施财产权归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所有。
二、关于该拍卖土地上的租赁人岳阳市盛业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所提异议的审查情况。 2009年1月17日,汇美公司与建材厂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汇美公司的一栋两层房子和旁边的一排平房租给建材厂使用,年租金16000元,租期三年,自2009年1月25日至2012年1月24日;建材厂需要对厂房内部进行装修改造,须经汇美公司同意,今后撤走时,装修的不动产一概不能拆除;租赁期两年后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拆迁或银行要求处置时,需建材厂搬迁,汇美公司提前三个月通知建材厂,建材厂应无条件搬出,并按时结算,终止合同;结清费用后,建材厂按汇美公司的规定期限离场。2011年4月22 日,本院在现场张贴公告明确:“请各租赁户按合同约定自行终止租赁关系,并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搬迁完毕”。同日,本院与各租赁户作了调查笔录就此进行了告知,建材厂主要负责人李武雄在调查笔录上陈述,该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租的短期合同,不影响搬迁,只是暂时没有找到地方,并在该调查笔录上签名时签署意见:“以上情况我已知道,请尽量照顾一下我们的困难”。
2012年3月13日,岳阳市政府授权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将市土地储备中心竞得上述土地的一部分进行王家河综合治理工程安置房开发建设。2012年6月12日,建材厂李武雄向本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提出“恳请人民法院责令相关拆迁申请人对执行异议申请人进行合理拆迁安置补偿”的要求,理由是其为善意承租人,租赁权及新增建筑物的物权应受保护。本院于 2012年6月27日对其书面回函认为:第一,自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竞得汇美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冷水铺花果畈村的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面房产和附属设施后,建材厂与汇美公司、张金波续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汇美公司、张金波无权用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财产与建材厂续行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建材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具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主体条件。汇美公司、张金波与银行和信用社系列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建材厂及所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汇美公司、张金波与银行和信用社系列案件执行的问题。第三,本院没有权利和义务责令相关拆迁申请人对执行异议申请人进行合理拆迁安置补偿。
随后李武雄向岳阳市纪委和本院院长申请监督执行并要求本院纠正违法执法行为,并督促赔偿经济损失290万元。2012年7月3日,本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协调未果,同年8月3日本院执行裁判庭会同执行法官共同召集李武雄等有关当事人再次召监督听证会,在会上就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回复:一是本院的执行程序到位,不存在执行枉法行为;二是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在土地抵押查封之后,新增建筑并未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为了生产搭建的附属物是实行合同的需要,是违法建筑,不享用物权;三是租赁是用益物权,补偿的对象是财产的所有权人,租赁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四是2009年建材厂和汇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银行处置资产时建材厂应无条件搬迁。
建材厂负责人李武雄在网上发帖后,本院又于2016年10月21日再次接待李武雄,听取意见,对其提的问题再次进行释明,其异议本院已多次审查答复。
感谢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理解与支持!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2016-10-19 08:4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