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湘乡市干部故意毁坏月山加油站财物

2018-11-13 21:02:06发布7次查看
犯罪娣人:吴葵,男,汉族,湘乡市人,身份证号码:430322197501075***。湘乡市经开区干部。
  2015年7月19日,吴葵指使一批不明身份的社会无业人员,故意毁坏报案人成立国承包经营的湘乡市月山加油站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如下:
1.被打砸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一盘。
2.报案电话记录,证实犯罪嫌疑人吴葵故意毁坏报案人成立国承包经营的湘乡市月山加油站财物期间,报案人的工作人员周卫华通过手机号码(15974456668)向110报警电话进行报警,月山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查看后未对犯罪嫌疑人吴葵采取措施。
3.犯罪嫌疑人吴葵在成立国承包经营的湘乡市月山加油站指挥打砸的现场照片12张。
4. 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经鉴字47号,评估确定湘乡市月山加油站物品损失价格为42285元。
5.湘乡市龙城司法鉴定所文证审查意见书(2016)法鉴字第282号(附住院病历资料),证实报案人的母亲王彩良当时在事发现场被吴葵指挥的人打成轻微伤。
6.犯罪嫌疑人吴葵等人强行将加油站收回,造成报案人尚有70余吨成品油价值40多万元被侵占,装修及物品损失达110多万元。明细资料及清单附后。共计1份25页
7.证人证言。
8.《月山加油站承包合同》,证实报案人成立国与瘳义兵,吴立群签订该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2年11月30日到2017年11月30日。合同尚未到期,犯罪嫌疑人吴葵指挥人员强行收回,故意毁坏财物,不仅违法耐用已经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吴葵故意毁坏财物案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可事情已经发生一年多了,公安机关至今都未立案,也不给受害人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至今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请问,湘乡市公安局,湘乡市月山派出所,这样一件简单明了,事实清楚的的案件到底要拖到什么时候?!
还是一名干部怎么知法犯法呢?是不是你的加油站存在违规经营的行为被人举报了?
这个加油站是湘乡市月山镇红阳村的集体财产,据说是雇佣廖某为加油站的经理。成某某是通过合法途径租用这个加油站进行合法经营。这个叫吴奎的干部为什么能带上社会的闲散人员对加油站进行打砸抢,党纪国法何在。希望政府职能部门对此事进行彻查,还老百姓一个明静的天空。
湘乡月山派出所假如给你立案了,按正常程序处理了,才不正常!因为他们这种做法正是湘乡的特色!
我是月山红阳村人,我来说句公道话,这月山派出所教导员刘智勇确实不是个东西!拿加油站的事情来讲,吴葵他们欺人太甚都算了,你还是是非不分,到底是拿了吴葵多少好处!反正我上次是送了两条和天下给他,他才给我办好事!
像这种事情,月山派出所也太不作为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想法不应该有!你们拿的工资难道不是人民给你的吗?要你们做一丢丢事就这么难吗?拖了一年多既不处理也不答复,应该吗?要是这种事情出在你们的家人身上,看你们又会怎么做?
  对网友发贴反映的"月山加油站财物被毁坏”一情况,我所经初查后报市公安局审查认为:吴某单方面终止双方合同,属于经济纠纷,不涉嫌犯罪。目前,市公安局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民警已告知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湘乡市公安局月山派出所
2016-11-03 10:36:50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