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任应和,今年61岁。27年前,我是湖南省湘阴县新泉寺中学的公立教师,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然而幸福的家庭却因为政府官员的打击迫害与麻木不仁,导致我现在老无所依、老无所居、老无所养。
事情的大致经历是:1988年初,我和妻子在获得村委会书面批准的情况下怀孕第二胎,怀孕六、七个月时,镇政府否定我们村的村发指标。
1988年10月,我们受村和文教两位支书督促到新泉地区中心医院引产,不料引下一活女婴,出于简单的人道主义,我们将奄奄一息的女婴带着养活了,我妻子也做了结育手术。
1989年冬,我因一件小事与当时镇里抓计生工作的余副镇长吵了一架。虽然事后我到余镇长家里作了道歉,但没想到他却怀恨在心。
在余副镇长的“运作”下,1990年10月31日,县政府根据1990年县里搞的一个文件作出了“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开除公职”的处分。随后,我向上级递交了《关于第二胎引产成活的报告》,但未改变处分决定,由此上访多年,至今未果。
近年,经湖南省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论证:湘阴县政府1990年10月31日作出的《关于任应和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该处分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县政府、计生委、教育局、信访局等行政部门敷衍塞责或干脆置之不理;法院以过时为由,拒绝立案。如此,我的冤屈也就求告无门了。
27年我遭受的打击迫害与艰辛维权,让我由一名正值壮年、事业略有所成的教师变成了一个无收入、无房子、无生活保障且疾病缠身的老人。如今,我的维权之路在何方?
与事实不符,以图为证。湘发【1990】31号文件可否公开?
弱弱的问一句:回复中的相关说明最后一点“关于引产活胎的政策属性。按照《关于对无计划生育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发【1990】31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关于计划外怀孕导致引产是活婴的,不论如何情况,一律做超生处理”。”政府有政策或者法规规定能用1990年的政策来制约88年的事实么???这个回复引人深思。也许是当政府的不正面回复以及不合理的沟通导致当事人无法接受,当事人也许只是想要正面的合理的结果。如果当地政府能出示明确的适应文件。也许后面的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不存在。
当地政府应当正面面对自己的问题点." 2014年6月20日,任应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湘阴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市中院受理后移交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0月14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定湘阴县对任应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以上这点可以看出当地政府的条文政策各方面的信息公开方面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所以才导致当事人一直拿不到正确的法律法规条文政策。才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立按。
记得以前农村里的人都是有问题。或者报告都是在村里申请。如果村里领导批准了就可以实行。村委会也属于政府管理的,如此算来出现批漏也是属于政府内部问题。·······
2017-08-16 09:3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