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7月27日在芙蓉区购买了一个车库有827平米,原房主将其租赁给工薪超市(其有4家超市是在车库经营)。现在规划局自5月13日自今已3次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我想遵纪守法恢复其停车功能。但至今无任何政府职能部门支持我。相反导致现超市经营户因此拒交房租。我全部家产抵押并贷款240万的产业,因相信政府想守法经营。导致没有丝毫效益,全家生活无着。祈求市长能主持正义,救我全家于水深火热中!!!
id207619号市长信箱信件《我想守法这么都这么难!难道非要自焚才能引起政府重视吗?》已转由我街道处理,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信中所说“车库”:是位于恒达路79号恒达商务楼的地下层,建筑面积有827.0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库;该商务楼由长沙市永安水泥厂于2005年兴建,但地下层至今一直没有做车库使用。信中所说“超市”:为工薪超市(下称承租方),负责人为蒋汉林,他于2010年元月5日与长沙市永安水泥厂法人陈新云之弟陈勤够,签定了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10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5日止,用途为超市,月租金为10000元/月,合计12.08元/平方米。今年6月,长沙市永安水泥厂商议将“车库”出卖,并于2011年7月27日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规划用途仍为车库。由于买受方主张:出售方与承租方所签合同无效,因为合同中改变了车库规划用途,要求中止原租赁合同,而承租方主张:其与出售方签定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合同法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条款的规定,买受方不能擅自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买受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补偿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委、办事处及荷晏社区为上述纠纷多次调解,初步的纠纷处理办法是:原租赁合同终止,由买受方给与承租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还有待进一步协商,但双方都保证不会采取妨碍社会治安和秩序的行为。
来信中三点要给予说明:其一,车库做超市情况属实,而非小区配套停车库;其二,并未发生住户间因争抢车位的矛盾或打斗;其三,如原租赁合同纠纷能圆满解决,就会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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