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999年我爷爷去世后,我奶奶就有口头说:把那块田送给我爸爸种,当时我三叔黄汉章、小叔黄进余没有反对,且有口头、行为认可,相当于以行为履行了15年,今年(第15年)我爸种树时,我小叔就指使我三叔拔掉我爸种的树,我们左邻右舍的人都知道那块田自从我爷爷去世后就是我爸妈在耕种,虽然没有文字证据,但她是以行为履行了15年给我爸种的,基于以行为履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我们认为黄进余指使黄汉章拔掉我爸种的树是侵犯我爸的财产权,
此事从2015年2月份至今,拖延快半年了,我爸妈有多次请求溪源村领导处理,但都未果。指望溪源村领导主持公道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了,烦请您们帮忙督促湖南省桂东县新坊乡政府主持公道调解好吗?谢谢!
我也曾咨询过律师,律师也回答说:“拔树的行为是属于侵犯我家的财产权”
张树森律师:关于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所侵害权利的不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赔偿损失; (七)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八) 赔礼道歉。
因为村干部都是吃软饭的。
您好,您在红网中反映关于“桂东县黄汉章、黄进余侵犯我家的财产权,村领导处理未果”情况后,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门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实,溪源村大垅组黄志成(父亲)与黄汉章(三叔)、黄进余(小叔)3家有纠纷的责任田,原属于黄志成父亲和母亲、黄汉章和黄进余3家所承包责任田中的一部分,黄志成父亲和母亲去世后黄志成本人一直在耕种,而承包权却一直登记在黄进余名下。今年以来黄女士及其父亲黄志成多次到我乡反映请求解决责任田被黄汉章(三叔)、黄进余(小叔)侵犯使用权和财产权纠纷的诉求,我乡实际上从年初已经开始处理此项调解的相关事宜,乡、村干部多次到实地查看,与相关亲属、邻里了解情况,并商定调解时间,但都因黄进余长期在外务工,不愿回乡、也不同意书面授权(委托)其他人处理该项事宜,而使调解工作一直无法进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有关规定,我乡不能强制黄进余回乡进行调解,但我们会继续与黄进余联系,尽量劝使其回来配合调解,争取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该纠纷。
(二)建议黄女士在黄进余不愿回来配合调解或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感谢您对我乡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我乡将坚持民生第一的工作理念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中共新坊乡党委
新坊乡人民政府
二o一五年八月月八日
2015-08-06 16: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