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4月11日回复《关于工龄认定问题》内容有乱套上面部门规定之嫌,本人再次说明:我小孩是部队退伍军人,退伍后第一年是聘用在县旅游局工作,不是在非公制单位工作,我不禁要问:把《关于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生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计算问题》文件套用到曾经的军人安置上是业务不熟还是不以为然,搪塞了事?为何就不往上级有关涉军安置方面规定去关心和考虑呢?对参军的人就这么看不起?多关心关注一下退伍军人不好吗?如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解释,本人将继续保留诉求的权力。
网友木童笛声: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汝城县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红网反映的工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伍军人退伍后第一年”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
经核实你家小孩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在湖南省军区服役;2013年退役后,自谋职业,在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与用人单位汝城县宏兴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非公有制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到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从事办公室工作。2015年8月通过考试招录为我县正式教师,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服兵役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已计算连续工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你家小孩于2013年12月退役,因其不符合退伍安置条件,不属于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存在“待安排工作时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连续工龄认定的相关政策。
二、关于工龄认定适用的政策和认定情况
根据湘办发[2006]12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2013年12月15号《关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答复函等相关规定,我县人社部门已将你家小孩服兵役年限以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2014年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综上所述,我县人社部门对你家小孩的工龄认定是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进行的,做到了合法、合规、合理,不存在不合理不合规之处。
汝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6日
2017-04-17 09:0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