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发生杀人案后,民警1个多小时内,接3次村民报警、1次110处警命令,却置之不理拒绝处警,致一对夫妇被精神病史患者杀害;判案法院为同属政法系统的公安徇私袒护,滥用审判权一再制造错案,人民群众心冷如冰质问公平正义在哪。
2011年1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廖家湾派出所副所长张凌华,在其警务管辖范围———苏仙区廖家湾乡黄家湾村发生间歇性精神病人黄礼祥刺伤人(有癫痫病史,但当时未犯病)刑事案后,1个多小时内,接村民3次报警和郴州市110指挥中心1次处警命令,在派出所拒不处警,致黄建国(殁年57岁)、黄回重(殁年57岁)夫妻一同被黄礼祥杀害(黄礼祥杀害黄建国、黄回重时也未犯病)。
一、案件过程。2011年1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廖家湾派出所副所长张凌华和两名协警在该所值班,另有一名户籍民警在办事。当日11点30分,协警接到辖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廖家湾乡黄家湾村支书黄晓泽电话报警称,村民黄礼祥用刀捅伤村民黄建徕,黄礼祥已被村民捆绑控制,要求派出所干警前去将黄礼祥带到派出所关起来。张凌华要黄晓泽到派出所详细汇报情况。当日11点40分,黄晓泽与黄泽新(黄家湾村民)到达派出所向张凌华汇报了相关情况,请求将黄礼祥带到派出所来。郴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根据村民报警也于当日11点41分下达了处警命令给廖家湾派出所(之前村民向110报警过)。张凌华以害怕黄礼祥是精神病人、派出所人手不够(其他人去局里开会去了)为由,11点50分打电话给所长熊武元汇报,熊武元要张凌华前去现场处置并安抚伤者,他马上带干警回派出所。随后,张凌华并未出警前往现场黄家湾村,而是带一名协警与黄晓泽到约100米远的乡卫生院了解黄建徕的伤情后又回到派出所。回到派出所后,张凌华还是不处警,派一名值班协警开警车到约8公里远的良田镇接伺候即将分娩妻子的另一名值班协警。12点20分,村民电话将黄礼祥已挣开绳索的情况通知了黄晓泽,黄晓泽立即将此情况转告了在一起的张凌华,这种情况下,张凌华还是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并立即处警。12点30分,挣开绳索的黄礼祥在村里找到了被捆绑时批评教育了他的黄建国(之前黄礼祥打断了自己父亲的腿,黄建国说他这种行为不对)报复,用柴刀将黄建国和其妻黄回重砍死。村民马上将夫妻被杀的情况报110和廖家湾派出所。此刻,去良田的警车还没回,张凌华收到该情况后,一直等到从良田回来的2名值班协警到派出所,才赶往现场。
从廖家湾派出所到黄家湾村,公路实测距离1075米,全部为水泥公路,开车只需3分钟,步行也只要10余分钟。据公安处警规定,接处警指令后,处警民警必须在1分钟内出动,由于本案不存在交通堵塞、自然灾害、警情发生地不详等情况,所以从接警到案发现场,时间最多不超过5分钟。从11点30分到12点30分钟,在长达1个小时内,张凌华接村支书电话报警、村支书亲自登门、110指挥中心下达命令、知道凶手挣开绳索共4次坚决不处警。
案发后,家属要求追责和赔偿。苏仙公安分局以不追究单位和干警责任为条件,支付了16.7万元慰问金、医疗费,廖家湾乡政府支付了10万元困难补助款,并签署了由苏仙公安分局起草、不能更改任何字句的协议。在郴州市内商谈赔偿时,不知是谁遣散了抬灵柩的丧夫,没有丧夫,家属没能力安葬,加之快过大年,家属被迫签订“霸王”协议。年后,公安的强势和家属的懦弱,受到当地群众指责;公安不仅协议中写明自己无过错,还散布“出了冤枉钱”话语羞辱家属;协议更是“定时炸弹”,公安“无责”、家属却“非法”获26.7万元,迟早会把家属炸“粉身碎骨”———以“敲诈勒索罪判刑10年以上”。了解这些,为自保更为弄清公安是否有责任,家属进行上访上诉:2011年7月20日张凌华被提起公诉,同年10月8日以玩忽职守罪判有期徒刑2年;同年10月18日黄礼祥被判死缓,附带民事赔偿26.4935万元;同年11月28日,向苏仙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同年12月19日,向郴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均驳回;2012年1月6日,向郴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同年3月8日苏仙区法院立案,同年6月7日苏仙区法院一审判决:苏仙公安分局有国家赔偿责任,2人死亡赔偿金算下来148.588万元,其承担30%国家赔偿;同年8月13日,郴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2人死亡赔偿金总计169.808万元,苏仙公安分局承担30%国家赔偿;经申诉、复查,2013年8月19日,郴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定二审有错,进入再审;同年12月9日,郴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人死亡赔偿金总计190.372万元,苏仙公安分局承担40%国家赔偿,以上判决赡养费均为1400元,双方无异议。2014年5月到湖南省高院申诉,同年12月25日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
二、受害者家属的质疑
(一)对失职人员处置失当
1. 案发时情节恶劣。事实是:苏仙公安分局对村民3次报警和市110指挥中心1次处警命令不采取应有处置措施,造成了后续命案。只要公安机关及时采取必要、应有措施,黄礼祥根本没有杀害黄建国、黄回重的可能。如果愿意接受被村民捆好的黄礼祥关在派出所,该案的恶果也完全可避免。苏仙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黄礼祥再度行凶杀人和受害人黄建国、黄回重罹难的根本原因。另外,张凌华过错程度十分严重,情节非常恶劣,后续杀人案是其主观过错行为恶意造成的。村民3次报警和市110指挥中心命令他处警到行凶现场,他当时要做的是马上处警!处警目的地在行凶现场!怎么做已有人明确告诉他,而他拒绝执行;这时是否必要处警和处警到哪已不需作出判断,只要执行,而他却做与十万火急处警命令无多大关联的事———到乡卫生院看望伤者。他的职责是什么?处警!既然伤者看完了,这时他也该处警了。让人痛心的是:在乡卫生院停留了10来分钟后,又回到派出所,在办公室坐着。此时,两死者还未被杀害,报警人再次提出要他马上处警把刺伤人的凶手带到派出所关起来,紧要关头,张凌华找借口回绝,甚至到了凶手挣脱绳时,他还是不处警。从他看望伤者回到派出所,直到两死者被杀,他再也没迈出派出所大门。据此认定:他接警后没处警,是等待惨案的发生!从发生伤人案到杀人案这1个小时内,即便从卫生院回到派出所这段时间,他也有足够时间处警去阻止后续命案的。
2.案发后处置的霸道。案发后,干警未积极投案自首,也没与公安机关一道积极赔偿以取得家属谅解。相反,公安拒不承认己方有过错、有赔偿责任,在办理手续中多次刁难家属,还利用本案挣了一笔钱,因为二审判决后,历时5个月,终于在2013年2月6日获国家赔偿款51.0824万元,但财政的钱过公安的手就被其扣掉26.7万元,钱用作什么不知道,也不知其是否想这样做从而把原协议作废。
3.干警不处警,对上级领导问责的规定。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问题、错误造成事故或者不应有的不利影响所应承担的责任。《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第四条:对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视情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对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视情追究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必要时,追究上级领导者的责任。第十条:对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人,要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给予政纪处分和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人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商政治部门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警衔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四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履职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五条:公安机关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选用干部,导致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因治安防范不力,或处置重大警情不当,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或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的;(九)因教育管理不力,公安队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该渎职致死案发生后,领导责任未追究;公安未对张凌华刑事处分,直到苏仙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期间仍正常上班4个多月。
(二)判案法院不讲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同属政法系统的公安徇私袒护,滥用审判权一再制造错案
1.审判过程。一审苏仙区法院判公安只承担30%国家赔偿;二审郴州市中级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依据,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依然判公安只承担30%国家赔偿,我们70%合法赔偿权被侵犯;再审郴州市中级法院只把国家赔偿提高到40%,且超期判决,2013年10月10日再审立案,2014年3月17日才下判决书;湖南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简单再抄二审、再审判决。杀人凶手家属没赔偿能力需由连带责任方苏仙公安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26.4935万元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廖家湾乡政府支付的10万元错误认定为苏仙公安分局支付。另外,2011年与苏仙公安分局签订的协议事实已作废,理由是:根据协议约定的26.7万元已退还了苏仙公安分局,这不是主动退的,是其强行要的,即其于2013年2月6日从过手的财政拨付赔偿款51.0824万元中扣除了26.7万元,实际拿到24.3824万元。给家属造成的巨大精神损失未获赔偿;该局领导的案发责任和案发后处置不当责任未追究。
2.受害者家属的要求。
1.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全额国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为:52379元×20年×2人= 2095160元;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2095160元的35%,即733306元。
2.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连带赔偿或通过其它途径解决26.4935万元。
3.认定10万元的困难补助款是廖家湾乡政府支付的,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支付的款项是16.7万元,不是26.7万元。
4.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5.追究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领导在干警张凌华接警不处致2人死亡案中的领导责任,以及案发后违法干警张凌华未受刑事处分仍上班4个多月领导应承担的玩忽职守责任。
3.受害者家属提出以上要求的理由
(1)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部分判决甚至无任何明确法律依据。
(a) 一、二审判决公安支付国家赔偿金只有30%,再审判决公安支付国家赔偿金只有40%(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明确法律依据,驳回申诉通知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认为:“原判考虑到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确定被上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金额的30%支付上诉人赔偿金,该赔偿数额的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家属认为:该认定错误,只支付30%赔偿无任何明确法律依据。家属方主张全额赔偿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全额赔偿是依法计算出来的,如果划出70%国家赔偿责任,杀人者及家属不是行政主体,即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杀人者的违法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故不能把国家赔偿责任划分给杀人者及家属。死者无过错行为,不能减少赔偿数额,也不能给死者划分责任。渎职警察张凌华无自首、悔过情节,不能减轻惩罚和减少赔偿。家属认为:“考虑到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不能推理出“只承担30%赔偿”,并且原审没有、也无法证明公安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小到只有30%。二审判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案对具体人员的处理和判决不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严重违背。
再审判决未说清只支付40%国家赔偿的法、理依据,只是说“一、二审判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不当”,未说明一、二审判决30%赔偿如何不当、再审判决40%的赔偿又如何恰当;再审判决同样也未把赔偿责任划分清楚,更对剩下60%赔偿责任划给谁只字未提。再审判决同样未说清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如何小,其还以“原因力”作只赔偿40%的理由,什么“原因力”?再审判决未作任何说明。再审判决:“考虑到两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系致害人直接导致”。受害者家属认为:挥刀杀人者责任已另案追究;本案审理的是国家赔偿和渎职,不能说人是别人杀的就不管警察的事或警察责任很小,事实显示,这起杀人案是警察不处警导致的。法院扭曲了“直接”、“间接”。要是都像法院这样判案,挥刀者也会为开脱罪责,推诿说他是“间接”杀人的、责任很小。那“直接”杀人的是谁呢?照这么说,当然是“刀”。法院和公安岂不追究刀的主要责任?难道用拳脚贴身把人打死才算“直接”杀人、才承担主要责任?用棍棒、刀把人杀死就是“间接”杀人、杀人者就只负次要责任?常识是,无论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都是汽车或机器弄死人,赔偿主体难道是汽车或机器?事实上承担赔偿的都是车主或矿主。法律规定,策划、教唆者比直接实施者罪责更重。为公安开脱的理由太牵强。2015年1月16日收到、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的湖南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未列举任何新的驳回理由,只是对二审、再审判决书的简单再抄。
就这样,法院主观把“总额”赔偿变成“差额”赔偿,判公安只承担40%国家赔偿,但未列举其负次要责任理由;未提及剩下60%责任给哪个机关。明摆受害者承担60%主要责任,但未说明受害者有无责任。实际上受害者无过错。家属多次提出全额赔偿的充分理由,但法院不采信。为体现本案责任,列表说明:
死 亡 责 任
1、杀人凶手责任:
(1)刑事处罚(黄礼祥已被判死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民事赔偿(黄礼祥及其父母已被判民事赔偿26.4935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渎职方责任:
(1)刑事处罚(张凌华已被判刑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国家赔偿(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095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333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3、领导责任:(追究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领导责任。依据:《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1)纪律处分;(2)行政处分。
据此,受害者家属应拿到的死亡赔偿款=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款+杀人者及家属要支付的民事赔偿款。
二审判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只是本案赔偿责任的量化依据,上诉人认为国家赔偿只能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计算方式的总额赔偿,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家属认为:二审判决这个结论于理于法,荒谬透顶!要是这样算的话,任何一起赔偿都没最终结果,因为还有人操纵“百分比”!要是这样,5乘5不知等于几?不知等于几的原因是:相乘等于25后,不知还要乘以百分之几;判决的这个结论在法律上更站不住脚,因为没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该情况公安只承担30%责任、或在什么情况下公安要承担多少责任。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不法行为弄脏的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2012年6月27日湖南*频道以《坐上被告席的公安局》为题,报导了“1?26”重大渎职、杀人案的经过,并质疑。2012年7月25日,*报以《拖延出警致两村民遇害 公安局被判赔偿44万》(一审后)为题,报导了“1?26”重大渎职、杀人案,并对这名不适合在一线工作(体型过于肥胖)的不处警副所长的选拔任用情况进行了质疑。
综上,根据200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家属认为:苏仙公安分局对受害人的损害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有7点依据:(1)公安接警不采取应有措施,造成后续命案,否则绝不会发生;哪怕愿将凶手关派出所,命案也完全可避免,所以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是2人死亡的根本原因。(2)本案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即2人因不处警被杀害。(3)张凌华主观、恶意造成后续命案。要不要马上处警?处警到哪?已有人明确告诉他,他拒绝在正确时间和正确地点处警,自作主张看望伤者后,回派出所坐着。无论后来报警人多次乞求,还是凶手挣脱绳索,他就是不处警,甚至不答应将凶手关派出所,这不是工作失误,也不是没机会,是草菅人命。(4)苏仙公安分局阻止继续犯罪的客观条件非常充足、充分,即本案没有任何自然或不可抗力影响公安阻止黄礼祥后续杀人行为。(5)杀人者黄礼祥被判死缓,苏仙区法院到黄礼祥父母家中执行过刑附民赔偿,由于其家庭贫困,没执行到一分钱。(6)本渎职杀人案社会反响强烈,被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和转载,对公安的行为进行了谴责。(7)违法干警无投案自首情节,未与公安机关一道积极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三)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结合诉讼前一年度,即2013年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379元,乘以20年,再乘以2人,公安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095160元。
2010 年4 月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公安进行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2095160元的35%,即733306元。理由是:1.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黄建国、黄回重夫妇在同一天一起被杀害,造成了十分悲惨的严重后果,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事实;2.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违法干警接村民3次报警和郴州市110指挥中心1次处警命令后,在派出所坐着拒不处警,其行为是主观故意的,导致2人被害,案发后讨还公道3年多时间里,受害者家属遭受了侵权机关许多不公正的待遇,身心疲惫、心力交瘁,精神受损;3.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的手段为主观故意,放任杀人案的发生,方式上接4次处警要求不处警;4.罪名、刑罚的轻重,渎职干警纸面上被判刑2年,但其刑罚是否执行未得到确认;5.纠错的环节及过程,侵权机关到现在不认为自己有错,没赔礼道歉,还散布“出了冤枉钱”话语羞辱家属,多次阻挠和刁难家属办手续,其代理律师也在庭审中推卸责任;6.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和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情况,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都在地级市郴州市城区,平均生活水平都较高。
(b)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向家属连带赔偿26.4935万元有明确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因故意杀人致人损害与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属不同法律关系,该请求于法无据”;再审判决和《驳回申诉通知书》也持本观点。家属认为:以上判决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属认为:刑附民案26.4935万元赔偿款在第一次确定赔偿责任人时虽说是黄礼祥及家属,但在其无赔偿能力情况下,赔偿责任被转移到苏仙公安分局,杀人致人损害与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虽说属不同法律关系,但认定为“不同法律关系”只是在第一次确定赔偿义务责任人时。不处警和后续杀人这2个行为有因果关系,张凌华不处警是“因”,黄礼祥杀人是“果”。就是因为张凌华不处警,才致黄建国、黄回重被黄礼祥所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如果第三人无法查明或无赔偿能力,则应由国家对损害给予全部赔偿。”法院执行过该判决款,但凶手家属无赔偿能力,所以,这笔钱该由苏仙公安分局支付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确认错误。 再审判决认定10万元不是困难补助款的理由是:是根据协议支付,与协议数额、时间吻合,是国家赔偿款,为各级财政支付。《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理由类似。家属认为法院把廖家湾乡政府支付的10万元困难补助款作为公安的国家赔偿款非常荒唐、错误,理由是:谁付的钱,要看证据——领款凭单,凭单项目是“困难补助款”,不是“国家赔偿款”,签字也全是乡政府人的签字,没一个公安的笔迹;案发时根本没“国家赔偿”概念,杀人案发生比国家赔偿案一审判决早1年零4个月,法院都未定性,怎会有国家赔偿?苏仙公安分局在《协议》里清楚写着他们没有赔偿责任,怎会支付国家赔偿?再者,廖家湾乡政府时至今日未被法院判处国家赔偿责任,也未签订任何赔偿协议,几年前怎会主动支付国家赔偿款?家属认为:根据规定,当地政府对受害者家属的救助是合法、有效和真实存在的,杀人者家里非常穷,所以当地政府进行了救助;苏仙区政法委负责人也说这笔钱是当地政府出的。此外,苏仙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派驻机构,即便要支付赔偿款也由市本级财政列支,怎会由低2级的乡财政支付?二审、再审判决款都是从市财政拨出的,有票据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第五十四条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所以原审对该证据的认定严重错误。
这是公安严重违法不作为,应依法对相关人员追责,开除公安队伍。法院司法不公,应依法对相关人员追责。
2016-05-14 16:3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