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实名举报株洲中院法官姜慧云、祁湘清在(1996)株中法执字第115-11号执行案中,歪曲事实,违背法律,有错不纠,偏袒执行申请人吉政钦,严重损害我公司(被执行人)财产权,几近于明火执仗的抢劫,其违法行为令人发指。
案情原委:1997年株洲中院在执行株洲南阳桥建筑工程公司(吉政钦)与我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我公司株洲市人民中路74号18栋一层临街门面房594.91㎡(株房证字第021881号产权证,建筑面积784.64㎡)按2700元/㎡折价,用于抵偿所欠债务。1998年株洲中院裁定:我公司应付工程款139.258602万元,逾期利息50.395930万元,诉讼费1.7万元,执行费用1.5万元,评估费0.7845万元,过户税费3.2125万元,登报费0.08万元,租用门面费2.6085万元,合计199.540032万元,以门面房594.91㎡作价160.6257万元,已支付现金10万元,利息1.8250万元,门面装修作价13.8073万元,吉政钦租用门面费5.1925万元,合计191.4555万元,双方折扣,我公司还欠申请人8.084532万元。1998年11月4日,株洲中院作出(1996)株中法执字第1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我公司已付吉政钦232745.82元(1995年4月30日付本息200983.82元,门面租金26085元,门面租金利息5175元,评估费500元),以上两次相抵,吉政钦应退我公司151898.50元(注:该裁定株洲中院未向我公司送达)。
1997年12月,株洲中院以登报方式将门面过户给吉政钦。1998年法院进行债务清算,吉政钦应退我公司151898.50元。由于我公司属门面抵债,故吉政钦不同意退钱,而是退回了50㎡门面(李记狗肉店),由我公司对外出租至今,双方均认为执行已终结。2011年,我公司在清理固定资产时,发现“李记狗肉店”产权登记在吉政钦名下,而我公司只有土地证。事后,我方电话告之吉政钦并要求变更产权,多年来吉政钦也不知“李记狗肉店产权”登记在他的名下,并在电话里表示愿配合变更产权。几个月后,吉政钦又向株洲中院提交执行异议,声称拥有“李记狗肉店”产权,要求我方立即移交该门面。我公司认为,如吉政钦主张“李记狗肉店”产权,则我公司株房证字第021881号产权证建筑面积784.64㎡的门面房被株洲中院当作建筑面积594.91㎡全部过户给吉政钦,这是一个重大执行错误!
此案硝烟再起。2014年,株洲中院作出裁定:称“经本院执行人员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吉政钦欠一汽运公司151898.50元,李记狗肉店仍由一汽运公司收取租金,至租金收满151898.50元,时间大约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我公司提出的退回多执行的门面面积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我公司不服:1、所谓的1998年双方口头约定,只是吉政钦的一面之词 我公司并不知情;2、吉政钦与我公司何人约定,至今不明;3、吉政钦倒欠我公司151898.50元,退回50㎡门面(李记狗肉店),此案便已终结。株洲中院在消灭一桩债务后又形成新的债务,纯属偏袒吉政钦!
有株洲中院的支持,尝到甜头的吉政钦开始利用幕后黑手将“局”无限做大,一场“空手套白狼”大戏拉开惟幕!
2015年、2016年株洲中院法官姜慧云、祁湘清作出裁定:
1、对1996年同意一汽运公司门面装修作价13万余元,不予认定;
2、对1998年株洲中院裁定书记载的一汽运公司已付款20.098382元,不予认定;
3、计算一汽运公司1999年2月1日 ——2015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180.4057万元;
4、对一汽运公司请求纠正株房证字第021881号产权证建筑面积784.64㎡被当作594.91㎡过户给吉政钦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于是,此案由1998年、2014年中院裁定吉政钦倒欠我公司15万余元,经2015年、2016年株洲中院“查明”,枉法裁定后,变成我公司还欠吉政钦248.0986万元,(将写入裁定书的我公司装修款13万余元、已付款20.098382元统统不予认定,另计算高额利息),且“李记狗肉店”归吉政钦所有。
对株洲中院这种裁定结果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一、抵债门面移交给吉政钦前,我公司统一安装了卷闸门,其中3间公司装修后作为办公室,其余的对外出租由租户装修。门面评估时也写明了房屋装修未计入评估价中。1996年双方经协商同意门面装修作价13万余元,并写入执行裁定书。现株洲中院因吉政钦单方面否认,毫无道理地剥夺了我公司的权益,不认可这笔装修款!天理何在?
二、株洲中院在115-9号裁定书中明确记载我公司已付款20.098382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笔已计入已付款中,法院仅以付款时间推断就否定该笔款,使我公司损失20.098382万元。此款付款时间为1995年,而中院法官姜慧云、祁湘清在2015年、2016年在无任何证据下认定我公司没有付这笔款,纯属肆意糊弄坑害!
三、计算逾期利息毫无证据支持。
四、同一处房产,我公司株房证字第021881号产权证建筑面积784.64㎡,过户给吉政钦变成594.91㎡。相差190.84㎡门面面积到哪去了?
我公司多次请求中院重新测量门面房面积,以验明正身,面对如铁的事实和原始证据,株洲中院法官姜慧云曾说可以测量门面,后又忌讳莫深,避而不谈。正因中院法官姜慧云、祁湘清有错不纠,从而使我公司本在1997年底已还清全部债务、并且吉政钦反欠我公司的事实,变成了我公司至今还欠吉政钦的债务。
株洲“能人”吉政钦只手遮天,强取豪夺上演蛇吞象,这一切,与其强硬背景密切相关,与株洲中院纵容偏袒息息相关。吉政钦有株洲市工商局局长吉xx这个亲弟弟撑腰,有亲弟弟同学株洲中院吴xx大人关照,还有中院法官姜慧云、祁湘清有错不纠刻意偏袒,让本案事实真相在株洲中院一些法官大人们的笔下黑白颠倒了,公平正义扭曲变形了,让我公司数百职工从信任到强烈质疑和极度失望与愤怒!谁来查一查?!谁来管一管?!这种倚仗强权,强取豪夺,伤天害理的行径,却得不到法律的制约,我们表示强烈愤慨与鄙视!
正义迟到,司法蒙尘!但庆幸我们国家支持老百姓通过各种渠道举报、控告,让正义之光普照民间。“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老百姓迫切需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主持公平正义的清官!讨不到公道,我公司数百职工不会息诉罢告!
举报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胡志球15873350596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歪曲事实,违背法律,有错不纠,是当今社会的诟病。清官?希望有。
为维护公正法律坚决打掉保护伞!
还原事实,维护法律公正,让百姓看到希望,才能让法律更有力量!!!
是法制发展的绊脚石
在法制公证的路上寻找终点
不应该还有这种害群之马危害和谐社会
希望路途不管如何艰难重重
也能让百姓看到希望的曙光!
吉政钦在此案中完美“逆袭”,株洲中院一位退体法官王周柏出力不少。此人曾是1997年该案的执行法官,现年已经七十多岁。2015年11月,王周柏为吉政钦写下一纸证明,以当时的执行法官名义证明我公司门面是在1999年2月1日移交吉政钦。作为一名知情人,说清当初案件真实情况本无可厚非。可怕的是,王周柏并非是站在公正立场发声,而是为吉政钦一方代言。王周柏七八十岁高龄,还能清楚记得此案标的物是哪年哪月哪日移交?执行法官办案无数,正常情况下,二十年前的事,能说出大概年份已是极为难得,而王周柏却可以精确到年月日?!恰恰说明这是份伪证!王周柏既然如此清楚案情,为何不到庭作证,接受我方质询?我公司抵债门面于1997年12月过户给吉政钦,株洲中院在1998年元月5日张贴通知,责令清退房屋,如果迟延移交,法院当时就会采取措施,还容我公司拖到1999年2月1日才移交?吉政钦会干吗?而株洲中院依此类证据从1997年-1999年计算我公司双倍逾期利息。又计算出1999年-2015年双倍逾期利息180余万。
在我公司将门面全部移交吉政钦后,1998年株洲中院裁定吉政钦倒欠我公司15万余元,50平方米“李记狗肉店”门面归我公司所有,双方均认为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作为被执行人,我公司认为自身已履行了我方义务,并不存在故意拖欠和强占吉政钦的债务与财产行为。但如今,我公司完全属于“被审判”的一方,株洲中院不纠正错误,而是将所有责任算在我公司头上,裁定我公司应赔偿248万逾期利息,并交出“李记狗肉店门面”,给我公司适成巨大经济损失。今天的局面,难道株洲中院没有一点责任吗?1997年执行时应付的债务不都是你们中院法官算的吗?门面过户不也是株洲中院法官办理的吗?吉政钦倒欠我公司15万不是你们中院裁定的吗?1998年你株洲中院说我们还清了债,且吉政钦倒欠我公司15万元,2015年、2016年你们又说我们还没还清债,要赔逾期利息248万。我公司二十几年来都认为债务还清了,不欠吉政钦一毛钱!吉政钦自1998年后也再未与我公司有过往来,我们完全是无辜,现在一切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却由我公司买单!这是天大的不公!
水很深,人很黑!
为维护公正法律坚决打掉保护伞!维护法律公正,让百姓看到希望,希望路途不管如何艰难,也能让百姓看到希望的曙光!
事实是不能质疑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某些利益关系而使执政者或者为官者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做出不公正的裁决。在当前建设法制社会的前提下出现这样不公平的案例是所有遵纪守法的人所鄙视的,都不能接受的。
这“磨”推得,是种技术活
只求真相!为了自己也为了将来下一代
也要求一个真相!不让不公的社会环境影响下一代,甚至是下下一代!
乱象
2016-04-28 10:3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