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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湘潭县交警大队六中队办案存疑

2018-11-12 1:33:44发布11次查看
1. 1月31日,本人父亲被摩托车撞倒重伤,当即报警,当晚交警出警;
2. 2月2日,家属提交现场摩托车司机遗落证据,并提供嫌疑人信息;
3. 2月13日,交警传唤嫌疑人并扣押嫌疑车辆(间隔时间过长);
4. 2月27日,通知家属做事故笔录(按照交警要求,签字时间为2月2日),同时交警提出伤者案发衣物送检(时隔近一月,未收到任何提示,导致该关键证物缺失);
5. 2月28日,交警前往医院对我父亲做了笔录(家属不知情);
6. 3月2日-3月10日,交警出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碎片与调查摩托车吻合,因缺少伤者案发现场衣物,无法判定摩托车与伤者存在碰触(家属无异议)
7. 4月24日,交警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伤者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所致(即被外力撞击导致受伤);
8. 5月9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定也无法排除伤者倒地受伤与摩托车司机是否有关联。
9. 鉴此结果,农合因事故责任不明,无法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予以报销。
本人存疑:交警出警及时,但固定证据严重滞后,导致关键证据销毁,同时给嫌疑人留有足够缓冲时间。
网友您好!
对您所提问题我们正在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将会尽快由交警大队给您答复。
湘潭县公安局
2017年5月26日
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单位于2017年5月25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1月31日18时50分许,贺某某驾驶湘c5s***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县韶井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射埠镇湾塘村仁和组地段时摔倒。恰时逢行人周某某也倒在同一地段受伤。事故发生后,贺某某驾驶摩托车自行离开现场。
二、办案情况:
2017年01月31日19时15分,接县110转电话报警称: 在射埠镇财政所地段发生一起摩托车撞倒行人的交通事故,有一人受伤,请求交警处理。
当晚19时50分许,交警六中队处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当时伤者已送医院治疗,现场已破坏,除留下少许塑料碎屑,无其它更多线索。伤者女儿周某称其也是接电话后到的现场,听人讲其父是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的,事后那摩托车沿韶井线由西往东方向逃逸了。
2月1日上午,经与医院急诊科医生联系,了解伤者颅脑损伤,意识模糊,伤情较重,无法言语沟通。民警一边到交警大队调取相关视频,一边到现场周边询问证人,但关键证人因过年走亲戚不在家未果。调取的视频也较模糊,不能有效地反映案发时客观情况。
2月2日上午,报警人送来一塑料袋子证物,称其是在事发现场发现并保留的,因当时急着送治伤者,随手将其放到私家车上忘记拿出来了。(因办案民警到事发地查找证人不在中队,协警接收时未制作证物提取笔录)。当晚,中队民警根据这些证物进行讨论分析,结合走访情况,初步确认射埠镇湾塘村的贺某某有嫌疑。
2月3日,主要证人调查,并到贺某某家走访,但其家无人,大门紧锁。
2月4日,到贺某某家,但仍是闭门羹。中队领导联系村上领导,请其关注并上门做工作,但村上领导次日答复,他也未找到人。
2月6日,再次到贺某某家,仍未发现家中有人。
2月8日,证人调查。经过贺某某家时,大门紧锁,但其后门未关。进入后发现院内停有一钱江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民警察看时,发现其仪表壳等处有破损,破损部位及特征与伤者家属拾取的散落物有相似性,民警即对车辆进行拍照。
2月9日下午,民警再次到贺某某家时,找到了贺的妻子,通过其妻电话联系,终于找到了贺某某。当时贺某某称,他也正要找我们,他听有人讲他撞了人跑了,但实际他没撞人。当天(2017年01月31日18时50分许)他是驾驶摩托车沿韶井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准备到射埠街上的麻将馆去打牌,走到湾塘村仁和组地段时,突然发现前面约10米远有一个人横卧路面上,他就怕摩托车压到那个人去,就往右打方向避让,可能前轮飘了下,摩托车就摔倒在路右侧外的水泥坪里。但他的摩托车没有撞到那个人,他摔倒的地方距那个人还有1米多远。他爬起后,就把车子扶起,在那个地方站了约有2到3分钟,因怕惹麻烦就驾驶摩托车往射埠镇新街方向走了。这些天,他老婆到娘家去了,儿子在外读书,自己白天在外做事或是在麻将馆打牌,所以家门都是关的。贺某某要求民警为其洗请冤屈。
2月13日上午,贺某某将其摔倒的摩托车送到交警六中队,民警将其车辆依法暂扣,并对其进行询问。
2月14日,交警六中队委托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进行痕迹及车辆技术进行鉴定,并委托县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对伤者伤情的形成情况进行鉴定。
2月27日,约谈伤者周某某家属,通报调查情况。并补证物提取笔录。
2月28日,询问当事人周某某。其经过治疗后意识思维正常,但对事故记忆片段缺失,对事故发生情况无印象。
3月9日,收到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3月10,鉴定结论送达。周某某女儿周某同时送交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书面报告。其要求我大队出具事故证明,以求进行农合报销费用,但该事故正在调查,未有结论,故暂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月13日,周某某女儿向我队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报告。
3月14日,经中队讨论,向大队提交重新鉴定报告。
3月15日,经大队领导会同事故中队领导、民警集体研究讨论,同意重新鉴定。
4月16日,收到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大司鉴中心 [2017] 痕鉴字首先,对警察同志的付出表示肯定。
但是,案发后一个星期内,众多街坊均多次看见嫌疑人贺某某出入射埠镇菜市场。
本着相信交警同志的办案流程,本人及家属向交警反映情况,并未直接找嫌疑人追责闹事,但交警的办案过程(案发10天联系上嫌疑人,14天才扣车)及结果无法使人信服。
其次,综合三份鉴定报告:
伤者属于外力导致的摔倒,案发时嫌疑人驾驶摩托出现在案发现场并存在摔倒事实,但由于鉴定时间过久,无法判断摩托车是否与伤者存在接触。
存在两种假设:1.嫌疑人驾驶摩托撞倒伤者,销毁部分现场证据,拜托嫌疑;2.如嫌疑人口述,伤者先摔倒,他被惊吓所以摔倒。
根据数次与交警沟通,以及交警出具的证明,均从假设2角度出发,细思恐极!敢问交警同志,是否存在假设1的可能性?若存在,交警同志是如何调查取证?
以上,请答复,谢谢!
新年正月,本是一家团圆欢快的日子,不幸发生家人被撞重伤之事,万幸经医生抢救人已脱离生命危险,可事后追责及案件的发展,让家属感到无奈和无助。不幸伤者家庭,通过此平台据实诉求、合法维权。
2017-05-24 23: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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