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舲舫乡官溪村1953名成年人推举李龙生、李珍迪、李寿云、周宝华、谭习连等5人为委托代理人,向上级领导合法表达诉求:一、请求归还我村800亩耕地,或依法对该地征收;二、请求重修防洪堤。
一、为了开发茶陵的水利资源,发展水电事业,茶陵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决定兴建官溪水电站。2004年3月19日,县政府与大连细扬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指县政府)负责按有关法定程序向上呈报水电工程建设土地征用手续。”2007年上半年,官溪村党支部召开党员、组长代表会议,有69人参加。会上代表们只同意水电站淹没官溪村农田40亩以下。同年10月3日官溪水电站正式兴建。2009年8月水电站建成并储水发电,淹没了官溪村大片耕地,经测量实际淹没耕地771.289亩。县政府不履行承诺,没有将该水电站淹没的耕地呈报。同年9月15日官溪村党支部书记奉命将我村16个村民小组组长邀请到县城,与官溪水电站签订土地租用协议。该协议村民不知情,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该协议主体不适格,又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为此,我们诉至法院,合法表达诉求,请求依法受理,希望能得到支持。我们先到株洲市中级法院,中院要我们找县法院,县法院迫于压力,不敢受理,也怕受理,他们担心该案被确认无效后电站不好处理,要我们撤诉。我们坚决不撤,要求他们报告上级法院或者下达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书。两个多月后,法院下达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连裁定书也不敢下,剥夺了我们的诉讼权利。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可见法治的艰难!
官溪村历年来田少人多,人平不到三分地,现在又被水淹没近800亩耕地。官溪村民已无地可耕了,生活无着,迫于无奈,只好向上级求救,还我耕地,以求一线生机。
二、根据株洲市水务局(2008)18号文件官溪水电站防洪堤标准按20年一遇洪灾设计。防洪堤采用砼心墙防渗,要求心墙顶部高程高于设计洪水位,堤顶宽度4.5m,内外坡均为1.3,迎水面采用砼护脚护冲,堤脚设砼护脚,堤垸的内渍,泵站结合隧道洞排水方案,排水涵洞长1400m,断面尺寸1.2×1.8m,城门洞型式,内衬钢筋砼,排水泵站装机两台……,而实际修建的防洪堤顶部大约0.7m,内外均无坡比,顶部用红砖砌的护墙,没有涵洞,没有泵站。故年年垮,年年修,给官溪村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已造成三位村民被水淹死,村民不少住宅开裂下沉,有水不能喝。这完完全全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可是像这样一个豆腐渣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一致认为,合格率100%,官溪防洪堤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80.6%,外观质量等级合格。该委员会有12人,主任委员是株洲市水务局副局长李**,副主任委员有4人一位是株洲市水务局总工程师黄**,另一位是株洲市水务局副局长罗**,还有一位是茶陵县水务局局长谭**等。委员中有株洲市县两级质监站的站长。这些领导,这些专家,他们的职业道德能打几分。他们的专业水平能值几何?
今不当冒昧,直言表达诉求,敬请调查处理,以解官溪村民的燃眉之急。
报告人:
李珍迪 15116010671
谭习连 15173399727
李龙生 13873300273
周宝华 13337333523
李寿云 13607428284
网友“为官溪伸张正义”,您好!
我局高度重视您所反映的情况,派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调查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官溪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经株水字[2008]18号文件批复,此后开工建设,于2009年8月竣工投产。在初步设计时涉及到电站库区堤防约3km,对其中的右岸官溪村段居民区已有砼挡墙进行加固做了单独的设计。主要设计内容:原砼挡墙加高至设计高程,并做砼斜墙,坡比为1:0.4,背水面用弃渣做一宽度2m,坡比为1:1.5的土坝。
通过与上访群众李龙生等村民进行实地调查及查看原有设计资料,目前官溪村段防洪堤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垮塌现象,其主要原因为:设计标准偏低,挡墙建基面过高;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堤防内坡脚基础为砂卵石;堤防保护区不合理的挖沙对加固的堤防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通过与电站业主代表沟通,达成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官溪水电站近期已经实施完成了近1000米的防洪堤护脚,并承诺近期对防洪堤重新进行高标准的设计,将于2014年年底按要求完成官溪村段居民区防洪堤进一步施工加固。与此同时,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提高对防洪堤保护的监管和惩处力度,严禁在防洪堤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砂等危及防洪堤安全的活动,确保其发挥长久的功能作用。
茶陵县水利局
2014年11月24日
2014-11-11 13:1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