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银行不仅不履行职责,反而帮助作弊,帮助出示虚假的资信证明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预售许可的条件是: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只有在开发商达到以上条件时才能同意商品房预售。但在本次烂尾楼事件中,工程的开工日期是2012年12月27日,,而在开工的一个多月以前,即2012年10月24日,在开发商没有资金投入、工程还没有开工情况下,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帮助出示以下《证明》:
从这份证据可以看出以下几个事实:
1>.资金监管银行在彻彻底底帮开发商弄虚作假:除去地价和税费之外,在工程还没有开工之时便出示《同意预售证明》,暗指开发商已经投入工程总价25%的建设资金【常规性判断是完成主体工程的1/3】。工程还没有开工,这资金投到了什么地方?1/3的主体工程又在什么地方?
2>.资金监管银行在绕着圈子給开发商造假:哦塞!企业单位在履行国家的行政审批权,在出示“同意预售”证明。我们知道银行是企业单位,只能为开发商出示《资信证明》或者《保函》,但银行在这里为什么会出示“同意预售证明”昵?一个企业单位怎么在履行国家行政审批权?因为他们知道工程还没有开工,开发商还没有一分钱投入,如果直接写开发商已投入多少资金造假太明显,但又要帮助开发商达到非法目的,同时还可以误导读者、规避法律对自己的制裁。让人看了之后只会误认为是一个简单的“账号证明”。如果抛开银行的监管身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就根本不会知道这份证明有多么虚假。房管局也求之不得,也就稀里糊涂核发《预售许可证》,李局长真冤.....
3>.资金监管银行的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因为在开发商25%的已投入资金没有到位时银行出示虚假证明,使康华家园始终欠缺25%的建设资金,什么绿化、消防暂且不说,连住房构成最基本的要件:房顶和隔热层都没有。在业主和政府的压力下,开发商连5分、一角的的高利贷都借来建房,但仍然是杯水车薪,开发商真可怜.....
4>.资金监管银行现在还在逃避自己的责任:资金监管银行认为自己的出证方式“巧妙”,自认为这样可以逃避责任,便开始转移矛头,每次催贷款说到烂尾楼时都要我们找政府。冤有头,债有主,政府是按照你们出示的证明发证的,他们没有亲自去银行核实的义务,我们应该找造成康华家园烂尾楼的“源头”,弄清事实真相后决不找政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明确规定建设局给开发商出示《施工许可证》之前也必须要有银行出具开发商30%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保函,目前,建设局已经核发了《施工许可证》:
因为有以上《施工许可证》存在,可以肯定你们已经给开发商出示了《资金到位证明》或者《保函》,因建设局死活也不让本人查阅文件规定“允许公众查阅”的资料,所以本人不敢在这里对你们给建设局出示证明的真实性说三道四,但凭本人感觉:你们给建设局出示的《资金到位证明》肯定也在弄虚作假,只是不知道你们又是一个怎样“巧妙”的书写方法,又是在怎样的玩文字游戏。希望这份证明会早日暴露,同时也希望纪检部门将这份证明早日调出,还业主一个真相......
三、反思:1.只有监管银行为开发商出示《资信证明》或者《保函》之后,开发商才能在国家行政审批部门办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这里,监管银行不仅不履行监管职责,反而绞尽脑汁在为开发商弄虚作假,开发商各种证件的可信度又如何呢?开发商资金链为什么会断裂?,为什么始终存在25%的建设资金缺口?你们提前得到了利息,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得到了极大满足,开发商大大节损了成本。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也就没有房顶了,没有隔热层了.....
2.出示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是典型的犯罪行为,你们这种“助人为乐”行为是否成本太高?
待续.....
监管单位工作不力也要追责,不作为也是范罪
2015-06-28 23:1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