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龙山县公安局包庇邬世安、邬世明团伙等拦路抢劫不追究知法犯法行为的控 告 书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公安部:
请维护法律的尊严!
控告人:翁菊花,女,现年50岁,土家族,初中文化,湘西自治州洛塔煤矿职工。因自己的煤矿安置房被抢劫犯邬世安强行霸占后,目前是一个有家难奔的受害人。现租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凤阳社区民房中暂住,身份证号433130196606030***,电话:18774334099。
被控告人:龙山县公安局
直接责任人:龙山县城郊派出所,该案系该所当时得到邬世安、邬世明的好处费后,故意包庇抢劫犯不追究。办案民警应受到执法不严的纪律处分。
控告请求:控告人钱被抢,房子被强占,请高层机关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派专案组彻查此案,将以邬世安为首的抢劫团伙绳之以法,对包庇抢劫犯的办案受贿人给予严重地打击惩处,社会秩序才得安稳。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一、抢劫的事实经过
2008年6月21日,翁菊花同入股股东杨小华清晨从张家界市出发到永顺县找到了货运车主李传贤的油罐车,李传贤派开车司机同翁菊花、杨小华三人一同来龙山县白羊乡轮胎橡胶加工厂李诗军老板处购货,在抢劫的当天上午,邬世安打电话给翁菊花,问她在何处?翁菊花毫不隐瞒的把自己装油的地点告诉了邬世安,邬世安为了达到抢劫成功,暗中给其兄邬世明告诉了翁菊花装油的详细地址,邬世明得信后,马上包车从贾坝乡往白羊乡李诗军轮胎加工厂赶路。
邬世安为了以防万无一失,于是同其妻朱春英骑一辆红色摩托车前往翁菊花装货地侦察,在本日上午10时许,邬世安、朱春英夫妇骑车来到了李诗军加工厂,对周围的地形勘察完毕后,马上回龙山县城去组织抢劫人员,当时邬世安任龙山县高级中学的办公室主任,有权力调动高级中学的轿车,另雇请了一辆灰色的轿车,邬世安提前把高级中学的黑色轿车和另一辆雇请的灰色轿车把车牌号卸掉了,变成了无牌的两辆轿车,邬世安雇请了两名开车师傅和雇请几名歹徒等到邬世明与抢劫团伙合伙后,开车来到了翁菊花装货的地点后,两辆无牌照轿车和歹徒们在通往白羊乡的大公路上等刘华开的油罐车,等翁菊花、杨小华把货装起后,刘华司机把油罐车刚开到大公路时被邬世安雇请的两辆无牌小轿车堵住了去路,以邬世明、邬世安为首的9人抢劫团伙首先逼杨小华下车,杨小华怕遭打始终未下车,歹徒们接着逼刘华司机交车钥匙,刘华司机逼迫下了车,邬世明在歹徒们的助威壮胆下进了刘华的驾驶室,知道翁菊花的手提包内装有提货款和交集资房的有价证件,不问青红皂白双手抢夺翁菊花的手提包,翁菊花死都不松开手,男人的力气毕竟比女人大,抢夺了几分钟后,翁菊花的手提包装有9万余元的存折、手机和有价证件被邬世明抢到手后,抢劫团伙一行9人开车走了。翁菊花无手机了,只好用杨小华的手机向城郊派出所报了警,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不仅不出警,反而叫杨小华等人把钱抢回来,当时的城郊派出所把神圣职责抛到九霄云外去了。这是知法犯法的祸国殃民之罪。
邬世安、邬世明等人于6月21日下午仗龙山信用合作联社是邬世明工作的单位,讲关系,没有得到翁菊花的密码,就让邬世明从翁菊花的存折上下掉了49000元现金,此款根本没有拿来还信用社贷款,而是用于犒劳歹徒和给办案人员行贿使用了。翁菊花、杨小华等受害人喊天不应、呼地不灵,老板李诗军因没有付货款又把装好的货物卸回李诗军处。有杨小华的询问笔录、车主李传贤、司机刘华和轮胎橡胶加工厂李诗军的几份书证佐证抢劫是事实。
二、龙山县信用联社为抢劫份子开绿灯,应承担连带责任
抢劫的第二天,翁菊花找到了龙山信用联社的领导和邬世明,要把抢劫的存折退回给翁菊花,信用合作联社不同意翁菊花的维权正理,反而又让邬世明取走了41000元的钱还了信用社贷款。法制社会的当今,法律没有规定还贷可用抢劫的手段来还贷,信用合作联社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支持抢劫,为犯罪份了开绿灯,应承担连带赔偿之责任。
三、城郊派出所以龙山县公安局的名义作的两份调查报告是枉法的报告
在2008年11月4日所作的《关于翁菊花、杨小华上访件的调查报告》和2008年12月25日再作的《龙山县公安局关于翁菊花、杨小华控告邬世明对其实施抢劫行为的调查报告》都是包庇抢劫犯的枉法报告。翁菊花于2008年10月6日向龙山县委写了一份《关于请求龙山县委解决抢劫案的申请报告》,当时的县委书记审阅后亲笔签下了“能武、国荣同志,请明确责任单位,速查办此案,严惩犯罪份子维护社会稳定”。当时公安局长吴建华也对城郊派出所下过督办令,城郊派出所办案人员因暗中得到了邬世安、邬世明兄弟好处费,吃了别人的酒肉口软,拿了别人的钱财手软。在办此案过程中一味的为邬世明讲话,在问杨小华和翁菊花时,把邬世安提前侦查,组织抢劫人员雇轿车,下牌照的抢劫事实经过陈述得清清楚楚,办案人员于王法而不顾,把两辆轿车和其他8名歹徒一字不提,把县委书记和公安局长的督办令不当一回事,明显地包庇抢劫份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明文规定:“……;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邬世安、邬世明系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邬世安教唆其兄邬世明和雇请两部轿车并事先把车牌号下掉,达到抢劫目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完全构成,根据刑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应作抢劫罪认定。为何被控告方要包庇邬世安、邬世明等9人?邬世安又把翁菊花由湘西州洛塔煤矿集资分配的安置房702号强行霸占,龙山法院错误的认定邬世安单方面出具的卖房假协议认定为有效证据,这些都是龙山的腐败行为,为抢劫一事控告人曾经上访到湘西自治州、州公安局、州检察院,一直都是推诿不管事。百姓有冤无处申,有状无处告。本帖内容真实可靠,无有半句虚言,如有虚假,控告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盼早日登陆为盼!
此致
礼!
控告人:翁菊花
2016年3月8日
后附相关证据。
国家资源都被你们这些无理取闹的人消耗得差不多了!!!
一看这个女人花心了,两口子一起投资办厂,结果肥水落入外人田,不顾家庭,不讲夫妻感情,总之,办厂银行贷款是要还的,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管你有什么心结,家丑不外扬,内部消化,相互沟通。丑了寡人丑了国。大妹子换位思考一下,平和一下心态。
怪了,龙山这段时间,碰到好多癫子,估计是诊疗颠病的钱挥霍一空了,又来闹钱了,癫子。就像电影中的一样
好有意思 这是好多年前就在网上发现过的啦 邬老师 你的嫂子又让你出名一次了
【邬世安、邬世安你不要猖狂,北京律师已经表态:若不给你绳之以法,他将此官司打到联合国,明显的一审法官被你邬世安收买,我已提出上诉,并且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本案,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你发一审判决书只能表明你与法官勾结的明显面目。】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翁菊花(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洛塔煤矿职工,现属有家难归,被邬世安强占居住,上诉人成了寄人檐下租住的落难人。电话:18774334099。
被上诉人:邬世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人民教师,现以权势霸占了原告由洛塔煤矿分配给翁菊花的位于龙山县东门桥702号安置房内居住。
被上诉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洛塔煤矿(一审公说公有事,婆说婆有理。本案的关键是找到交纳房款的直接证据,这么大个房单位当初收钱不可能没有底子,谁交的钱房子就是谁的,哪怕是私下讲好了,一人有名额另一人去交钱,但是一要见交款证据二要见买卖协义。法律只认证据,谁交钱买房就是谁的,有时候事实的真相无法还原,不管何种情况,都要看证据,另外就是买卖房屋的协议是否真假这也是关键,有站得住脚的证据就是说明有买卖,如果没有,那么法律也只认可没有,因为中国现行法律是以提供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说事的。不少人都关注此事的进展,望相关人员及时报导。
从相关的证据来看,该套房屋为翁菊花与其夫夫妻承续期间将房屋指标卖给了邬世安,而因翁菊花后与其夫离婚便试图又将此房屋占为已有,再说了,作为一个拥有三套住房的翁菊花来说,不论从情理还是事实上都确实存在着将房屋指标卖给原来的亲兄弟了,而因与其夫离婚,便又想反悔并试图占有该房屋。此民事纠纷本应属法院管辖,但翁菊花却到处上访,肆意占有公共资源,浪费国家资源,其行为为可耻之举。据几年前翁菊花发此类贴子时各相关网友的相关信息表露,翁的离婚可能因其存在不轨之处。
从龙山县公安局所出具的调查报告和翁菊花与邬世明的关系来看,确实不属于抢劫行为。从这些报告来看,明眼人都知道翁在男女关系上有不当之处。借了银行的钱和其它的债务当然得还,而你竟然不还!
如果那九万块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贷款的时候也是以夫妻名义借贷,那就应该还银行钱,何来抢劫之说?期中的三万是另一人的股金,你总的来处证据来吧,也不是你说是就是吧?
看了红网百姓呼声龙山板块,看到出现很多彭吉友的名字,记得去年有个农电员叫彭吉友,这个律师也叫彭吉友,还有另外几篇也出现彭吉友,想问一下,彭吉友在龙山很出名吗?是不是打官司很厉害?是不是很有背景?
呵呵,在外与其它汉子做了坏事了,便不想还别人的债务了。自己的男人将本属于自己还债的钱从这女人身上取来了,却告自己男人抢劫!如果法律和公理都满足了这种女人的要求了,这世界还有救吗?真是一个无理、无德、胡闹的疯女人!
我来评谈
评论
(2009)龙民初字警告邬世安
邬世安在12楼评论中,侮辱翁菊花说在外与其他汉子做了坏事了,便不想还别人的债务了。却告自己男人抢劫。这是邬世安的猖狂评论,我翁菊花非常清楚。在法庭上,他叫我翁菊花要赔偿十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你在网上多次侮辱我,我要你赔一百万元。你告我与其他男子通奸犯科,你拿出证据来。本来在2008年6月21日抢劫,全部都是由你邬世安一手策划,教唆你哥哥邬世明从贾坝赶来,你事先骑摩托和朱春英一起来白羊李世军老板处踩点,之后你马上把高级中学的车下了牌照,把你请的另一辆车也下了牌照,你又雇请了带刺青的社会浪儿合伙共同拦路抢劫,比车匪路霸还凶恶。你猖狂不久了,中纪委已进驻了湖南,你抢劫的事,他们都知道了,其他网站把龙山县公安局包庇你邬世安的文帖都转载了。善有善报,你作恶多端,也该报了。等待你的就是法律的制裁。请君入翁,试一试坐班房的滋味。
龙山法院怪事多
(2009)龙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由法官王廷汝一人独审,判决了邬世明欠尚顺英的17000元由邬世明偿还,邬世明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尚顺英要求龙山县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局的人推诿说:“尚顺英系邬世明的丈母娘,她的执行款我们不执行,要另案再起诉。”尚顺英无奈只好再向法院重交诉讼费,状告邬世明、又王廷汝独审独判,制作了(2010)龙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的判决,为何要再起诉,中国的法律有如此规定吗?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的于霞法官于2016年3月25日叫翁菊花作邬世安提供的假协议书上的“翁菊花”三个字是否由翁菊花本人所写的文笔鉴定,翁菊花提到龙山法院生效的判决不执行,于法官不相信,逼着我翁菊花把王廷汝的(2010)龙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上红风,请法官们看一看,龙山法院怪不怪搞。
2016-03-09 16:04: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