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秋生系宁远县湾井镇湾井村人,1963年7月6日生。于2016年8月25日起诉宁远县农商行信贷部主任王永清借我170万元一案,于2017年11月18日判决王永清无条件偿还我170万元本金及利息,王永清利用他的证明人李国祥提供的假证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永清的证明人李国祥提供的假证(一审,二审讲借给了李土万)为由,划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中宁远县人民法院以王永清的证明人李国祥(第三者)为由还给了李国祥,而且判决还给了李国祥170万元与李国祥提供的假证明不相符,首先在一审中提供的假证明是:(李国祥讲写了200万的借条给陈秋生,二审中提供的假证明是170万元,划回重审提供的假证明又变成190万元,三次提供的假证明都不一致,而且宁远县人民法院奉丽还包庇王永清还给了他的证明人李国祥(第三者)之后,李国祥又与陈秋生把这170万元借给了李丹80万元,欧阳丽艳40万,杨欣桦40万,其实这些都是他自己借出去的与我毫无瓜葛。在这样一目了然的事实面前宁远县人民法院奉丽至法律而不顾,颠倒是非,违背法律权威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法律是为有钱人和关系户服务的。
2018-05-28 15:0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