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何哲平,系漳江镇胜利村村民。2016年4月7日,我来到桃源县漳江镇经管站请求经管站工作人员黄国顺帮忙查找1984年土地承包登记卡等土地经营权承包的相关档案资料。之前我曾多次来到经管站,请求黄国顺帮忙查找土地经营权承包等相关档案资料,但黄国顺再三强调没有该档案。但是当我拿出2005年本村十四组聘请刘飞南律师查阅到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及律师刘飞南对黄国顺进行的调查笔录时,黄国顺说1984年不是他填写的,也没人向他移交,他也没有保存过。而刘律师的调查笔录(有黄国顺的手印)显示,黄国顺于1997年到原车湖垸乡(现已并入漳江镇)工作至今,且2005年胜利村十三组、十四组的土地官司资料显示曾在其任职期间能查阅到1984年土地承包登记卡等土地经营权承包等相关档案资料,然而现在黄国顺表示他对这些档案资料据不知情。
由于我出示了2005年胜利村十三组、十四组的土地官司资料,在我的再三要求下,他才答应我返回原车湖垸乡查找档案。在不到十分钟的时间,黄国顺就说资料都在他的办公室,没有1984年土地承包登记卡等土地经营权承包等相关档案资料。临离开远车湖垸乡乡政府之际,黄国顺再一次说,在前些年,原车湖垸乡政府新修政府大楼时,将之前的所有档案全都卖给小摊贩了!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桃源县漳江镇经管站工作人员黄国顺(原车湖垸乡经管站站长)为何敢将国家档案卖给小摊贩?他的违法行为又有谁来追究?请求上级领导给我一个答复!
yy1212网友:
你好,在红网“百姓呼声”中发贴《桃源县漳江镇经管站工作人员为何敢贩卖档案?》,看到你发的贴子后,漳江镇信访所很重视,查阅了解档案管理制度、询问了当事人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的问题,一般的档案保存期限是15年以下。你提出查阅1984年的土地承包相关的档案资料,过于陈旧的档案,难已保管到现在。
二、乡镇资料档案的保管,以前一直是弱项。乡镇阵地在八九年代条件差,车湖垸也是一个洪水淹没区,95年、96年、98年等洪水侵袭,也会造成各种年代久远的资料不能完好保存。
三、经调查,黄国顺同志没有贬卖经管档案资料的证据。调查黄国顺同志时,据他反映,他自到车湖垸上班起,就一直没有接收到1984年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资料;走访相关人员时,也没有人反映黄国顺同志贬卖过经管档案资料。如你有更确切的证据,欢迎你及时提供。
最后,欢迎你对漳江镇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桃源县漳江镇信访所
2016年5月23日
2016-04-07 22: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