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基地林场未经村民同意,强行占用龙市乡林地4万余亩,涉及10个村14000余人。30多年来,侵吞龙市乡农民林地费一千余万元。自2010年以来,我们从县到市到省直,多次实名举报,并在网上公开发布,要求县政府解散基地林场,退还侵吞的林地及林地费。可是,安仁县政府与基地林场沆瀣一气,拖字当头,失信于民。六年多来,至今仍未作任何处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近一年多来,县基地林场组织村组清山踏界,但只通知组长按照基地林场提供的表格签字画押,敷衍应付。知情人员大都没有到场,纠纷隐患难消除。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政府违宪发文,侵吞“益相林场”集体林权
龙市乡位于安仁县东北部,与茶陵、攸县交界。该乡于1984年成立“益相林场”,利用国家扶助资金,组织人员在东部山区造林4万余亩,并先后与原来山主签订了《荒山造林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为50年,由益相林场承包造林,山权仍归村民小组。收益分配比例:林场占80%,村民小组占15%,乡政府占5%。
当林木进入主伐期后,安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10月12日下发安办发【1999】110号文件,决定成立“安仁县大石林区速生丰产林基地联营林场”(以下简称“基地林场”)作为县林业局副科级事业单位,协助县林业局管理益相、大源、大石三个分场。文件明确规定,原林场的利益格局不变,分成比例不变,县基地林场只享有林政管理权。
2002年9月2日,县政府下发安政发[2002]21号文件,把基地林场内的林木所有权确定给县基地林场,把山主投山与益相林场联营造林改为基地林场租山造林,山主享有的15%的分成比例也改为1元/亩/年的租金。就这样,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只凭县政府的一纸文件,原属集体所有的益相、大源、大石三个分场便落入县基地林场,成了国有林场,这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
二、县基地林场无视协议和文件规定,侵吞村民小组集体林地费
由于原订的租山费严重偏低,2005年4月,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将保底分成标准提高到2.2元/亩/年(山主1.4元),但仍未能执行。2011年12月5日,县委办、县政府办下发安办字[2011]115号文件,明确要求:“基地林场所有租山均从租山时起至移交时止,按照12元/亩/年的标准(其中山主10元,乡村各1元)支付租山经费,原已经支付部分全部扣除,现有林木资源一律由县政府处置。”
基地林场占用龙市乡村民小组林地41687亩,占用时间从1984年至2014年共30年整,按山主10元/亩/年的标准计算,每亩应付300元,共计应付款12506100元。我们对龙市乡20个村民小组调查(调查表附后),协议林地面积为10401亩。从1984年至2014年9月底止,应付款2964390元,实付款100299元,拖欠2864091元,拖欠比例达96.62%;按此比例计算,共拖欠龙市乡村民小组林地费达12083393.82(12506100×96.62%)元。尽管我们上访多年,可拖欠的费用至今仍迟迟不肯退还,明显属于侵吞!这一千余万元资金去了何处?!
三、县基地林场重伐轻栽,数万亩林地成荒山
1999年10月成立县基地林场,其目的就是要与民争利!县基地林场接管后,首先,在人员安置上大量安插关系户。林场现有干部职工78人,大部分是县领导的家属、亲戚和一些退下来的村干部家属,有60%以上人员是只拿工资不上班,坐吃空饷。其次,在经营上重伐轻栽。据统计,几十年来累计栽种的树苗不足一千亩,且大部分未成活,仅靠自然生长的回兜树套取国家林业补助。第三,在树木采伐招标时,由内部关系户以低价中标后再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在采伐中,每次超采几百方成为常态,被森林公安罚款多次。第四,在分配上恶意拖欠农民的林地费。这样,县基地林场成腐败基地!
由于基地林场管理混乱, 2005年底在石冲炼(烧)山时,有两名职工被活活烧死,林场仅赔偿死者家属每户16万元,至今仍未了结。此后,基地林场再也没有上山造过林,只是坐吃山空。眼看着数万亩林地成了一片荒山,一些社会人士心急如焚,想承包投资造林,却因基地林场不肯放弃而只能望山兴叹!
四、县基地林场非法集资建房,存在挪用农民林地费之嫌
2007年12月,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可是,近年来,县基地林场在一些领导的默许下,违反上述规定,非法征地集资建房。据初步统计,县基地林场在县城规划区的贺古组范围内建成6栋集资楼,每栋6层(不含地面杂屋室),共建住房168套,全场干部职工每人两套还有余!每套面积都在100平方米以上,建筑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按投资保守价格1000元/平方米计算,共耗用资金2000余万元;而拖欠的1000多万林地费去向不明,存在挪用农民林地费之嫌。
五、县政府与基地林场沆瀣一气,敷衍应付
由于林场恶意拖欠农民的林地费,再加上山林纠纷不断,引起村民强烈不满。2010年8月9日,龙市乡一些村民向县委、县政府递交了《关于收回基地林场山林权属的报告》;2011年2月,时年届83岁的龙市籍伍春元老人亲自执笔,向县委、县政府递交了《毁林情况严重造林形势不妙林区广大农民强烈要求加快林业改革步伐掀起群众性造林新高潮》的材料,反映林区农民的心声。在此前后,排山乡的大石村和大源村也在不断地上访,要求退还林地、偿还拖欠的林地费。
鉴于基地林场山林纠纷不断,再加上中发[2008]10号要求用五年时间完成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安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12月5日下发《关于印发〈安仁县基地林场机构改革和山林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1]115号),决定解散基地林场,确定了租山费的统一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前),并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资产管理移交工作,与村组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可是,三年多过去了,县基地林场至今仍在继续,县委、县政府文件成了一纸空文!
在本地村民不断上访的基础上,县政府于2015年初再次重申,决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解散基地林场,并做好移交工作。2015年3月3日,安仁县基地林场改革推进移交工作小组拟订《县基地林场龙市境内采伐山地移交工作实施细则》(未盖公章版),但一直没有真正实施。相反,基地林场却先后于5月8日和5月30日两次以所谓的抚育为名,组织劳力到矮木垄作业,意欲继续上吃国家下吃农民。
2015年6月底以来,在县委政府的支持怂恿下,县基地林场以所谓查山踏界为名,组织村组干部在石冲村开展签名盖章活动。声称:凡是签字同意由基地林场继续承包的,颁发林地管理证,并在三年内(后改为3-5年)付清租山费;否则,拖欠的租山费一分钱也拿不到。可见,为了达到继续霸占山权的目的,哄、骗、吓等下三烂手段全用上了!
经过几个月的反复琢磨,县基地林场于11月5日以组为单位出台一个公示表,并将公示表发放到村里,个别村已经下发到组,大部分村至今仍截留在村里。从下发到组的公示表显示:公示时间截止日为11月15日,公示的林地面积与实地面积相差很大,也没见到山林权属界线图。据基地林场反映,公示面积仅为砍伐地块面积,未砍伐的面积未列入。显然,公示的面积是室内抄出来的,所谓的现场核界全是假的,与明晰产权的要求格格不入,与县委文件要求退还全部林地也不相符。而县委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一直未与我们直接对话,全由基地林场敷衍应付,还地于民也不过是一句空话。
六、县林业局和基地林场回复百态,毫无诚意
对县基地林场侵犯农民权益问题,安办字[2011]115号文件明确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资产管理移交工作,与村组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可是,县林业局不是积极履行职责,而是不断地发出混乱信息,采取拖延策略,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一是对拖欠租山费数额差异。据我们调查测算,拖欠费在1200万余元,而县林业局两次答复各异,2014年11月22日《答复意见书》(安林回复【2014】100号):“林场范围内龙市乡各村、组所属林地面积尚未核实统计,估计兑付资金1500万元左右。”2016年1月27日《回复》(安林发【2016】7号):“2011年前已采伐的山地需补付租山费,据估算约400万左右”。
二是对兑付拖欠款时间差异。2014年9月1日,安仁县基地林场《情况汇报》:“争取在2-3年内山地分成款全部落实到位。”2015年10月11日,县林业局调查人谭湘军在《湖南省公开办信转送件结案单》“调查结论及建议”栏中签字:“力争在2015年12月份全部移交已采伐的林地,在3-5年内分期足额支付林地的租山费”。 2016年1月27日,县林业局《回复》(安林发【2016】7号)“已采伐林地租山费县政府已纳入县财政统筹,从2016年起至2018年分三年全部付清。”
三是不停地重复告知。2015年9月23日,县基地林场在《信访事项告知单》称:“将在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出具答复意见”。2016年1月25日,县林业局在《受理告知书》称:“将在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出具答复意见。”在不同的时间提出的两份意见,一字不差。
七、踏界不见知情人,纠纷隐患难消除
龙市片区林地权属一直是沿袭土改前的状态,土改后各自带地入社,并入村民小组所有。此后的“四固定”、“山林定权”都没确定权属界线。1984年益相林场签订协议时,仅凭一些上了年纪的知情人士指界,圈定范围,核定面积,相邻之间没有确界,大部分群众对此更是一无所知。几十年过去了,一些知情人士相继过世,了解情况的人越来越少,明晰产权工作迫在眉睫。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明确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可是,在龙市片区却成了政策死角,没有任何动静。时至今日,4万余亩的林地权属仍然是一塌糊涂账,潜伏重大纠纷隐患,一旦爆发,将不可收拾,势必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
近一年多来,县基地林场组织村组干部查山踏界,但只通知组长到场,知情人员大都没有到场。这些组长大都年轻,基本没有进过山,根本不知各自的山权界限,也没有责任心,敷衍应付。他们只是在基地林场提供的表格上签字画押,然后到基地林场领取工资补助。这样,原有的权属纠纷隐患不仅没有得到消除,相反,还会增加新的权属争议,加大处理难度。
八、坚持维权到底
2015年12月2日,湖南省纪委将材料《安仁县政府与基地林场沆瀣一气侵吞集体资产千万元严重损害农民的权益——要求解散基地林场退还侵吞的林地和林地费》作为要件转到郴州市林业局。此后,市局领导来安仁转了一圈,便没了下文。作为僵尸企业的县基地林场,至今仍然控制着几万亩林地不动摇。省纪委所谓的“要件”,也不过是一纸笑谈!
对我们反映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处理,可是县信访局却于2016年10月送给我们一份《湖南省“公开办信”转送件结案单》,认为案件已经办结,不再受理,并告知在60日内可以申请复查。我们对《结案单》明确表示不服,并于2016年11月14日向县信访局递交《复查申请书》,但至今没有任何回音。
为了督促落实中发[2008]10号和安办字[2011]115号文件,维护农民自身权益,我们再次呈文,以寻求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媒体的关注;也期待着苍天开眼,眷顾我们这些弱势农民。我们强烈要求:
1、责成安仁县政府解散基地林场;
2、责令县基地林场退还强占的林地,并足额支付拖欠的林地费;
3、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将林地确权到组承包到户。
我们深知,前面的道路仍然是非常艰难;同时,我们也深信,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
安仁县龙市乡村民代表:
李南生 尹青安 颜小寒 谭芳军 阳知仔 谭良庆
联系电话:13187360010
2017年1月25日
你好!我场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现根据相关调查情况,将信访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再次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县政府违宪发文,侵吞益相林场集体林权”问题
安仁县基地林场前身是大石林区速生丰产林基地,1984年由原国家林业部与省林业厅、县政府联合投资兴建的林业重点工程,采取“国家投资、集体出山、比例分成、共同受益”的经营方式,1984至1992年期间共造林78059亩,其中龙市乡41687亩,原排山乡大源村26714亩、大石村9658亩,1999年之前造林管护期主要由大石林区工作委员会(简称工委)负责,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并于1984年成立龙市益相林场和排山大源林场,1990年成立排山大石林场,由林场与相关村组签订了《荒山造林协议书》,明确期限为50年。造林、抚育、管护等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和向银行借贷,林农和村组未支付一分钱,林木资产属国有性质。后来,随着树木生长,基地林政管理和护林防火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再加上中幼林抚育等生产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为切实保护好这片森林资源,巩固造林成果,县政府于1999年5月成立县基地林场(副科级事业单位),代替工委对原益相、大源、大石林场实行统一管理,并于1999年、2002年两次下文明确山地权属不变、分成比例不变,基地林场享有林区范围内山地经营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林政管理权。县政府并没有违宪发文,侵吞益相林场集体林权。
二、关于反映“县基地林场无视协议和文件规定,侵吞村民小组集体林地费”问题
为确保林农利益,县政府从1984年到2011年分四次对分成比例进行调整。
、1984—1992年造林期间与村组所签订的《荒山造林协议书》对收益分成(林地费)明确规定:主伐期后,木材生产服从国家计划,现金收入除偿还国家各级投资债务和规定的各种税费及林场各项生产费用外,按林场(甲方)80%、山主(乙方)15%、乡政府5%的比例分成。
、2002年龙市益相分场进入试伐时,由于木材价格低,采伐成本高,经营利润出现亏损,按原有分成比例,山主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县特下发安政发〔2002〕21号文件,要求林场让利,分成由原林场80%、山主15%、乡政府5%的比例改为林场78%、山主和乡村22%,同时规定当利润分成过低时,按当年采伐山地面积实行保底分成,由林场按1.5元/亩•年(其中山主1元/亩•年,乡政府0.3元/亩•年,村委会0.2元/亩•年)支付分成款,结算年限从造林到采伐之年为止,当年采伐分成兑现时间不得超过次年的4月30日。
、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为充分维护林农利益,我县于2005年4月28日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适当提高保底分成标准,由原1.5元/亩•年提高到2.2元/亩•年(其中山主1.4元/亩•年,乡村各0.4元/亩•年)。自2002年采伐以来,考虑到各村组的山地林相不一样,路程远近不同,所产生的利润有很大差异,难以操作,基地林场就按保底分成办法支付山地分成款,得到了乡、村、组和绝大部分群众的支持和认可。
④、2011年由于受社会租山涨价影响,大源部分村民集体上访,又要求提高山地分成标准,为解决这个矛盾,我县出台安办字〔2011〕115号文件,把林场范围内的山地分成比例(租山费)又由原2.2元/亩•年提高到12元/亩•年(其中山主10元/亩•年,乡村各1元/亩•年),兑付年限从造林之年至移交为止,同时规定补付以前已采伐山地租山费时,需扣减已领分成款和现有的中幼林评估价值,今后对未采伐的山地每采伐一块,兑付一块。2012年—2014年基地林场在龙市和大源境内采伐时就严格按照12元/亩•年支付山地租山费。但龙市境内2011年前已采伐山的租山费差价部分和目前尚未采伐山地的租山费,由于资金量大,一时兑付困难。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2015年11月9日召开县委常委从安仁县基地林场的回复可知,基地林场的欠款竟然由县财政拨款清偿!如此僵尸企业为何不解散?个中原由,令人深思!希望有关部门查明,给公众一个交待。
2017-01-25 10:2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