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依法查处于大平滥用职权、和于大义(其弟)及于光
友(其父)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申请报告
申请人于定福:男,苗族,1953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绥宁县李熙桥石阶田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30527195312164***,联系电话:18711940184.
被申请人于光友,曾用名于光有,男,汉族,1939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绥宁县李熙桥石阶田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30527193910184***,联系电话:18229179060.
被申请人于大平,国家公务员,男,约45岁,现任株州市株州县政协副主席,系于光友大儿子.
被申请人于大义,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国家公务员,住湖南省株州县渌口镇接龙桥居委会茶亭路10号.身份证号码430527197312214***,系于光友二儿子.
请求事项:
1、 依法查处于大平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于大平利用其在株州市株州县县领导的职务,将其弟于大义(其原在绥宁县李西镇为市井小混混,初中毕业学历)接入其在职县,一步步为于大义纳入国家公务员系统铺路.最终于大义达到成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纵容其父于光友将组上分给他家的责任田、山进行违法变卖.因为我镇原党委书记及现任村党委书记均为于大平同学.
2、 依法查处三被申请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厂房牟利的违法行为;
3、 责令三被申请人对其违法占用的培山矿基本农田恢复原状及收回被其违变卖的责任田及山地.
事实和理由
2003年左右,被申请人于光友、于大义、于大平一家在分责任田后,以需要方便种菜、放稻草、晒稻谷为名,要求互换申请人家承包的培山矿3丘半水田中的位于其住房南边的那1丘水田,申请人为了方便被申请人进行农业活动,同意互换田地.申请人拟定了互换合同并交予对方,合同约定申请人将该土地换予被申请人“种些菜、放些稻草、晒稻谷”,“谁违约赔对方人民币1000元”,没有约定互换期限.
最近,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家在约定用于农业活动的田地上修建了厂房,将水田用于(租赁给他人)开办木材加工厂.田地已经面目全非,成为了厂房的地面,已经不像合同里约定的进行“种菜、放稻草、晒稻谷”的农业生产初衷.
据了解,被申请人于光友仗着于大平、于大义在株州当官及其在绥宁当官同学的关系,在没有办理任何占用水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处的基本农田以2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谋利!
申请人将土地换给被申请人仅仅是为了方便被申请人家进行农作,而被申请人却利用起田地的地理位置修建厂房,浪费了大好的田地资源.这不仅违背了申请人将土地互换的初衷,还违反了合同约定与我国法律规定.
于是,申请人起诉于绥宁县人民法院,绥宁县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合约并对该水田恢复农业生产.被申请人起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15年12月10日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以(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于是,申请人以诉讼方式代表组上以民告官保护基本农田的维权行为失败!原本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最多三个月解决的问题,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弄了半年之久,其中不难让人怀疑其官官相互、内幕操作的嫌疑。
申请人认为:我国的耕地面积逐年下降,保护耕地、留下子孙田地的责任日益紧迫!被申请人于大平、于大义身为政府官员,理应带头遵守国家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可是,被申请人却利用自已的职权和当地政府官员打招呼,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前提下改变农用地性质,占用基本农田牟利,基行为不但违反了党纪政纪,而且触犯了我国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
故提起申诉、控告,请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申请人:于定福
2016年6月20日
还在为自己当年没有远见而辩护,现在眼红别人得了点钱,就来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个百啊,你不见现在好多公路边的耕地都在修房子?有本事都去申请试试!反正你也是呷噶饭冒事干。
2016-06-22 21:13: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