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贤斯,男,汉族,1978年7月8日生,农民,大专文化,身份证号43283119780708xxxx,住湖南省安仁县清溪镇黄泥村甲上组7号,系死者何喜妹儿子。联系电话15273578981。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资兴市人民法院要求认定事实错误([2017]湘1081行初211号),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17)湘10行终74号,要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到最高人民法院。
事实理由:2016年8月12日10时许,周财元(安仁县清溪镇永乐村洲上组人)驾驶湘l9468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安仁县灵官镇方向驶往安仁县城,行驶到s212线安仁县清溪镇枫树村街上路段时,将推自行车的原告母亲何喜妹撞伤,经抢救,原告母亲何喜妹于当日12时许死亡。2016年9月27日,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6]第00263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周财元、何喜妹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起诉人对该认定书不服,向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令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调查、认定。故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安公交重认字[2016]第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财元、何喜妹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起诉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故请求资兴市人民法院判令,裁定如下:对戴贤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安仁县交警刘外珠指导员没有到道路现场,是别人代签他的名字,弄虚作假。曹永清说:“所以我们也是秉着认着负责的态度,如果是推的话,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就可能多一点,你当时如果好点和他协商一下,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说骑推,模糊一点,我说的算,不管到哪里,复印一张就行,复印后同等责任。”(录音为证)制造冤案。
原告认为,事发后,原告母亲何喜妹是推行自行车,而不是骑行,目击者证实。是十字路口划成t字路口,有路牌划成无路牌,肇事司机严重超载未核实等质疑,被告未按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重新调查”指令作任何调查,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同样结果的认定,一字不漏、一字不改地照搬。同时,两份事故认定书的承办交警是同样的两名交警。
2016年8月12日上午,我队接到报警电话;安仁县清溪镇枫树街上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且伤者伤势严重。我队值班交警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开展工作;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抢救伤者(伤者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绘制现场图,勘查事故现场,固定、提取、保全现场证据,询问目击证人,并及时委托天罡鉴定中心对车辆的碰撞状态、两车的速度以及自行车的运行方式进行鉴定。
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的经过如下;2016年08月12日10时00分左右,当事人周财元驾驶湘l9468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安仁县灵官镇方向驶往安仁县城方向,当行驶到s212线安仁县清溪镇枫树村街上路段时,恰遇当事人何喜妹骑行自行车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经过此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何喜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当事人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我队经过集体研究、讨论;认为当事人周财元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非机动车道路上通行时未做到及时有效的避让,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何喜妹骑行自行车横过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安公交认字(2016)第002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周财元、何喜妹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本次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基本相当,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该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后,受害人家属对认定书不服,向郴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市交警支队认为;“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责令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认定”。对此,我队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专门调查组,对该事故的证据材料重新进行审核,补充收集、调查证据。后经我队重新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依法作出安公交重认字【2016】第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周财元、何喜妹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本次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基本相当,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我队认为该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但受害人家属无视客观事实和科学鉴定依据、法律规定。仅凭主观猜测和推断,自认为受害人自己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周财元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家属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我们对受害人家属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失去亲人的痛苦心情表示理解。我们将依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继续向受害人家属进行耐心、细致解释工作。
安仁县交警大队
2017年10月17日
2017-10-16 12:26: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