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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桃江县政府违法暴力强拆下高桥村民房屋的控诉

2018-11-8 8:06:22发布9次查看
诉求:桃江县政府、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我方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无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请求上级政府查明事实,严惩违法乱纪者,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 基本情况
本人是桃江县下高桥村居民,所翻建房屋坐落在桃益沿线,属于储物用房,原为1996年建造,建造用地为农村自留地,由于年久失修,墙体已开裂,本人于2016年8月4日开始余村委会开具危房证明后,先后向桃江镇政府、国土局、建设局、两型办等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遭遇上述部门“踢皮球”,均不予受理。由于无法获得开工许可,只得在无证情况下开工翻建,原因有二:其一,桃益沿线已有40余座未取得许可而开工建设的房屋,有的已建好装修入住,有的政府还出资装窗户、防盗门、装饰外墙;其二,墙体开裂,有倒塌危险,危房改建属于国家政策扶持、支持项目。
2016年9月19日上午,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桃江县政府领导带领两型区、武警、消防、城管等12个部门人员一行200多人,对我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二、 违法事实
(一)行政处罚未经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义务
执法局于8月16日下达的桃执限拆字[2016]第2-06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称我所翻建房屋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筑,为违法建筑物,要求限期拆除,程序违法。首先,如果从规划许可的角度认定违章建筑,应当由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进行认定,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城管部门或执法部门才可以对违章建筑做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其次,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责令拆除的行为属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被我在做出行政处罚行为之前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的事项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在没有进行调查,没有听取当时人意见,没有举行听证,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做出行政处罚,属违反程序。
因此行政执法部门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此条亦适用9月19日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决定书》。
(二)《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决定书》形式不完整,缺乏关键信息,内容矛盾且违反《行政强制法》, 属无效文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但被我下达的桃执强字[2016]第023号《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决定书》中未载明强制执行时间,缺乏关键信息。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决定书》称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与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内容矛盾,违反《行政强制法》。
执法部门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决定书》缺乏执行时间等关键信息,且内容自相矛盾,缺乏法律正式文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应属无效文书。
(三)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拆。执法部门于2016年9月19日强拆当天现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决定书》,在事先未通知、未公告且在尚未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对我的合法财产进行了强制拆除,属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物权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选择性执法,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缺乏依据。
桃花江镇桃益线沿线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工建设(包括已竣工)建筑物的高达40余户,但被我仅对包含我在内的8户进行了强制拆除。我翻建房屋建造时间晚于、规模小于未被强拆的建筑物,对于城市规划的影响的程度也均远远小于未被强拆的其他建筑物,却遭受最严厉的处罚。因此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未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缺乏合理、合法的依据,处罚显失公平。
一看就是偷建抢建,一间杂屋为何突然要翻修呢?
这样没有民心的基层政府绝对是干不长久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违法建筑,该拆!必须拆!
我就好奇了,你这么懂法,怎么就弄出一个违法建筑来了呢?
我也奇怪,为什么这么多违章建筑,只拆8户呢,楼上得心知肚明
该拆,必须拆!
平民百姓的都是"违章建筑",当官的,有关系门路的就不违章了!
我楼下的直接从五楼盖到六楼把采光通风口都封闭了,天天盼拆违建的过来为何就是盼不到?200多人能分几个给我这边么?哎...
2016-10-11 15: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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