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及城管出了问题,可能归责于“临时工”,这是常见于媒体报道的常事;今天我要说的是,株洲公安“临时工”管印章的稀罕事。
2014年9月9日,株洲市民银建文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桂花派出所报案(被诈骗案),9月10日予以受理,受案登记文号为荷公(桂)受案字〔2014〕7388号;湖南阳光警务执法公开系统告知我的查询编码是:622535;查询结果:你查询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为治安(行政)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湖南阳光警务执法公开系统网页提示:网上查询结果仅供参考,请以公安机关实际案卷材料为准。
该案受理至今,我多次要求查阅相关案卷,了解案件办理的真实状况;但桂花派出所保管案卷的副所长易怀术,均以当事人不能查阅案卷为由,予以拒绝。在易怀术既不明确告知我不能查阅案卷的法律依据,又多次不接听我电话的状况下,2015-7-8日,我向易怀术发出手机短信,请告诉我,报案人不能查阅案卷的相关规定。但未得到回复。7月14日,我向荷塘分局投诉易怀术不让当事人查看案卷。
8月13日,荷塘分局信访接待人员当面给我打印一份没有编号、没有落款单位、只加盖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信访专用章的《答复意见书》(见附件),答复如下:民警请示市局法制支队,法制支队答复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将案卷提供给你查阅,易所长向你进行了解释,但得不到其理解。因该答复没有说出不能查阅案卷的法律依据,故我对该答复意见不服。8月14日,我持《信访复查申请书》和《答复意见书》去株洲市公安局人民来访接待室申请复查,接待室协警看了我的信访复查材料后,以《答复意见书》是旧版本为由,拒收我的复查材料。经我与荷塘分局信访事项承办人张文波联系获知,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是,接待人员是新来的“临时工”。
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 的法治原则,我有查阅相关案卷的权利。现在荷塘分局相关人员急于收回13日给我的《答复意见书》,但并无解决问题的诚意。为防止意外,我现将该《答复意见书》发至网上。
我质疑:1、荷塘分局信访接待人员是否真是“临时工”?2、“临时工”掌管荷塘分局信访专用章,意味什么?3、荷塘分局“临时工”的工作差错应由谁负责?4、该信访事项承办人张文波及审批人沈文健对《答复意见书》使用旧版本、无编号、无落款单位等问题是否该负责?5、谁安排“临时工”掌管印章?
在此,我吁请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此帖作出客观、公正、公开回应。
2015年8月17日。
附件:盖有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信访专用章的《答复意见书》。
罗立志律师:律师 你好,可以打12358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罗立志,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73329090;15575180099; 电子邮件250542595@qq.com
这位临时工必有来头,值得关注!
不荒唐、不荒唐,编内编外一个样。
2015-08-17 01:2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