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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林业局包庇罪人违法,公正在何方?

2018-11-7 10:42:57发布9次查看
包庇罪人违法 公正在何方
习近平主席在全中国的范围内正严厉打击惩治腐败的活动全面展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再强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可慈利县林业局某些领导、同志,还在为违法犯罪人包庇事实,弄虚作假,垂死挣扎,没有体现出依法公正与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宗旨。
我是田吉甫,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村民,前几天在贵网发布一贴控告书,感谢贵岗领导同志的关心,当慈利县林业局看到一贴后,于2014年6月24日给了我一份回复书,其回复令人惊叹的是:行政机关有不作为的行为产生,我感到叹息、悲哀,没有以事实来秉公执法,反而调我的味口,这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早日脱离部门,在庄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违法的人不立案去抓,反而还害受害人,公平吗?国家财政养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人,而不是养的腐败蛀米虫。
一、为什么说县林业公安行政执法机关有不作为行为产生呢?
1、我在控告书中,来控告田谋臣、田忠甫、田仲才三人在我林地中未经我允许私自砍伐树木54蔸,包含杉树、枞树,折合材积为19.44立方米。根据《森林法》相关法律规定,其田忠甫、田仲才、田谋臣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照盗伐林木罪刑事处罚,为什么慈利县林业公安迟迟不追究,反而叫我打官司去。
2、其林业公安查明事实有假,同时从回复中也确定了田谋臣、田仲才、田忠甫三人在我中凸山林地中采伐林木的事实,但也包庇隐瞒了此三人采伐林木的根数与材积事实存在。同而回复中也证明了此三人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实。
3、张冠李戴,我控告的是田忠甫、田谋臣、田仲才三人盗伐我林木54蔸,在回复中,涉及到我检举之事,本身原检举他人乱砍乱伐,县林业公安处理就过轻没有依法公正,但现在涉及到的是此三人是砍我自己的林木,财产来进行控告,县林业公安既不采取依法追究措施,反而还叫我损失自己利益去打官司,还说:确定林地权属及界定问题,纯粹是自己打自己之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县林业局核实一致后,才发给我的,其林权证有明确的四至界限,为什么还说确定林地权属及界定这个问题存在,为此事我委托原老表一人也前往过县林业局办公室,并提出书面要求确认林权林地,及界定权属问题,可办公室工作人员说,你既然有了林权证还需要什么确权呢?可想而知,《林权证》就是一个法律依据不需要确权。而此三人在我林权证其范围内,私自砍伐我54蔸树木,未经我同意,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为什么某此林业公安,还在为田谋臣、田忠甫、田仲才三人垂死挣扎,隐瞒事实,包庇此三人逃脱法律追究呢?
4、敷衍了事。我写了控告书在网中一贴,县林业公安既不现场调查核实我的诉求,反而随便给了我一份回复文书,这不属于失职行为吗?
二、依法赔偿我经济损失3万元合情合理
1、田谋臣、田忠甫、田仲才此三人是目无枉法,乘我年中未回家之因,胆大妄为,私带工具,偷偷在我山上砍伐54蔸林木卖,进行违法行为,此行为已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我找此三人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三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来承担赔偿。
三、田谋臣、田忠甫、田仲才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其表现:
1、此三人未经我的同意私自到我荒山林地中任意采伐林木54蔸杉树38根,枞树16根的事实存在,同而林业公安在回复中也证明了此三人采伐树木的事实存在。
2、此三人采伐树木,未办理采伐合法手续存在。
3、此三人采伐是在我《林权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违法采伐。
4、田谋臣、田忠甫虽相邻着我的荒山,原是属地,但没有一根树木存在,如果他俩说有树木存在,那为什么没有《林权证》呢?另采伐林木为什么没有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呢?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所以以上四点证明了此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根据《森林法》相关法律规定,此违法行为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盗伐林木罪的事实存在。
综上所述,县林业局部门某些领导、同志包庇隐瞒此三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醒悟吧,不要跟法律作对,不要引火烧身,要秉公执法,为民办实事,为民除害虫,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财产不受到损失,再此执笔。特恳请新闻网络媒体,为民伸张正义,监督县林业局秉公执法,依法公正给予我一个公道为谢。
田吉甫
2014年6月25日
田吉甫:
2014年6月25日,你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所发“慈利县林业局包庇罪人违法,公正在何方?”一帖,我局就此事多次给予你回复,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田忠甫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的问题
1.田忠甫的行为。经查,2013年5月17日,田忠甫委托其父亲田谋臣在当地甘堰乡林业站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0517018)壹份,数量3 立方米,树种:杉树,采伐起止时间: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6月30日。同年9月,田忠甫父亲田谋臣雇请了田春甫、田建甫、田仲才三人到中凸山砍伐林木。案发后,经森林公安局技术人员现场检尺,田谋臣等人实际采伐杉树162件,计伐倒木材积8.9498立方米,折活立木材积为12.9557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认定该采伐行为属于超过规定采伐期限采伐林木的滥伐林木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木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滥伐林木刑事立案标准为15立方米,田谋臣等人实际采伐林木不到13立方米,因此,森林公安局依法对田忠甫作出了责令补种苗木300株及罚款22374.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关于田谋臣的滥伐林木行为。经查,2013年9月,田谋臣雇请田春甫、田建甫、田忠才三人到中凸山给儿子田忠甫采伐杉树的同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顺便采伐了中凸山上的松树用于自家烤火,经现场检尺,共计21件,伐倒木材积2.017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认定该采伐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且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森林公安局已以依法对田忠甫作出了责令补种苗木50株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您反映的田谋臣等人盗伐林木54棵,共19.44立方米与实际情况在数量上有出入。田忠甫委托田谋臣等人采伐杉木及及田谋臣采伐松木的行为均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二、关于县森林公安局不作为的情况
由于上述两件案子的违法主体不是同一个人,滥伐杉木的违法主体是田忠甫,滥伐松木的违法主体是田谋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违法主体应分别进行处理。再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木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两案均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属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故此,森林公安局在执法中对当事人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处理,属依法处理。您所说“林业公安把刑事之案变为行政处罚”的说法不成立。
经查,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与被控告人员无任何亲戚、经济关系,该局办案都是秉承“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进行的,不存在任何袒护包庇被控告人的行为,更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三、处理意见
1、您反映的田谋臣等人滥伐林木的问题,县森林公安局已依法作出处理,应维持原处理决定。
2、您反映田忠甫采伐了您的《林权证》规定范围内的林木,很明显您与田忠甫存在山林纠纷,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同时牵涉到耕地和林地,按照慈政林字[2013]14号文件精神,建议您先到经管部门,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确定耕地权属,再到林业部门确定林地权属。
3、您提出的“依法赔偿控告人的经济损失约3万元”的请求,建议您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予以解决。
专此回复
慈利县林业局
2014年7月25日
2014-06-25 11: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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