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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力博电源科技公司没为职工买保险拖欠工资,相关部门推诿不管事

2018-11-7 7:52:34发布6次查看
地处华容县三封工业园的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开办以来一直没有为劳动者依法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我们原是该公司的员工,因为公司拖欠我们2015年元月1日以来的工资,从2015年4月15日开始我们有向华容县信访局、华容县劳动监察执法大队等部门举报投诉,要求解决拖欠的工资、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和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8个问题。就依法购买社会保险问题,华容县各个政府部门没有一个接受劳动者维权的,投诉无门——当初找劳动监察执法大队推仲裁,找仲裁推执法大队,找其他相关部门也不接受。
2015年5月11日因讨要该公司拖欠的工资被其胁迫离职,离职时拿到的工资也是经其七折八扣后任意给的,其他请求根本没有哪个部门来管。无赖之下,2015年5月14日,我们向县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就购买社会保险问题,仲裁不予支持,其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的时间应当在参加工作一年内提出。申请人等人都已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两年以上,申请人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本会对申请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我们不服仲裁,向县政府法制办多次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无果,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无门,没人愿意理会。向华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予支持,其理由是我们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因为申请仲裁时是要求购买社会保险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两级人民法院都一致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找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根本没有尽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甚至不承认是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
2016年元月6日,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管理人已进驻该公司,政府部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老百姓求告的门在哪里?
我和我的老婆一起在力博工作,一起被胁迫离职后,夫妻双双失业在家。就依法购买养老保险和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希望通过正当渠道维权,做一个安分守纪守法的好市民。然而,事与愿违,从向劳动部门举报开始,经劳动仲裁--到一审法庭起诉--再到二审法庭上诉,仲裁庭和法院都管不到这两项。循环找县劳动监察大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信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安监局,跑来跑去,跑去跑来,没有那个单位出来解决我们提出的问题。更让人琢磨不透的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不管,向县委书记求助经信访局到人社局得到的回复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正月初八又重新开始,能否维权成功,我和我的老婆,我和我的同事们都在失望中等待。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时不我待,官老爷们,我们跪求你们了,请你们放下过年喜庆的酒杯,我们的疾苦需要你们及时的解救,千万不要让我们绝望啊。
我有图片和资料要上传,限制200k内不够用。
都正月十五了,华容的12348热线还没开通,还在过年。
从2015年4月维权以来,华容县人社局根本不把老百姓的合理合法诉求看在眼里,你告你的,他干他的。拿国家和人民的俸禄,却不为人民服务。
官商勾结,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湖南力博电源有限公司不为职工依法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华容县人民政府甘当他的保护伞。不能开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先河,否则破坏了华容的投资环境。人民政府都不为人民了,老百姓的出路在哪里?!
县人民政府只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企业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政府职能部门不管,企业不依法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政府职能部门也不管。
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人社局最后的决定是由华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站提供“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证明”,由我们个人向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至于能不能被人民法院认可他们不负责处理,把整个维权的责任完全推给了我们个人。因为县人民政府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本没有考虑民生的问题,人社局还没有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问题的先例,口子不能开。华容县人民政府只为国计,不为民生。
就要求做血铅检查一事,2015年的9月份就已经向华容县安监局投诉,具体负责接待的是该局的胡股长,一拖再拖,到年前要求处理推年后,过年后的2月17日我们去安监局找到了专管监察的林副局长,当时胡股长不在,后来在电话中回复:过完正月十五后再找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处理你们做血铅检查的事情。今天是正月十七了,问安监局,胡股长回复:自己的老婆生病住院都管不了,没有办法管我们的事,要我们自己去找湖南力博科技有限公司。
请求协调处理补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进行
职业健康血铅检查的报告
尊敬的蔡副县长:
我叫***,男,住华容县城关镇西街五组,身份证号码:430623............。2013年6月进入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工作,2015年5月因讨要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被其胁迫离职,离职时被克扣2015年2月份的工资911元,离职时没有得到经济补偿,也没有按《职业病防治法》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血铅检查。在其工作24个月期间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离职后失业在家。
我叫***,女,住君山区采桑湖镇银杯村二组,身份证号码:430611.............2013年3月进入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工作,2015年5月因讨要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被其胁迫离职,离职时被克扣2015年2月份的工资911元,离职时没有得到经济补偿,也没有按《职业病防治法》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血铅检查。在其工作27个月期间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离职后失业在家。
我叫***,女,住华容县三封寺镇五湖村九组,身份证号码:430611............。2011年12月进入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工作,2015年5月因讨要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被其胁迫离职,离职时被克扣2015年2月份的工资911元,离职时没有得到经济补偿,也没有按《职业病防治法》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血铅检查。在其工作42个月期间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离职后失业在家。
离职前,我们向县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和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投诉举报,要求湖南力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并要求依法为职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和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附2015年4月22日县信访局的接访记录佐证),2015年5月11日公司通知我们领工资,但到公司后的条件是“辞工就能结算工资,不辞工就没有”,我们为了得到工资被迫离职。离职时,我们和其他一批同事一样被克扣了2015年2月份的工资911元。公司没有兑现我们的其他请求。离职前,我们强烈要求县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处理我们的养老保险问题,监察推仲裁,仲裁推监察。离职后,监察和仲裁还是互相推诿,最后强行把我们推向劳动仲裁。从劳动仲裁开始,我们算是交上了厄运,一纸裁决,将我们的合法诉求打入冷宫。本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的时间应当在参加工作一年内提出。申请人等人都已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两年以上,申请人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本会对申请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附《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15】华劳仲裁字11号》供您查阅)。之后,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申诉权利都被拒之门外,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要求进行行政复议没有得到批准,在该办的授意下投递了《关于县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在处理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问题上完全不作为的情况反映》,该办没有书面回复,口头回复是暂时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曾建议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无赖之下向县委刘书记写信反映维权的艰难和阻力,要求能依法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经信访局到人社局再到信访局,要求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也根本没有人在意,反而认为我们不安分,在专门找政府部门的岔子。另外找安监局要求做血铅检查的事也没有落实。春节过后,找安监局和人社局最多次,天天都去。今天找过政府办范副主任后去了人社局,在华容县社会保险事业站拿到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证明》,得到人社局多个部门集体的明确回复是:我们已经尽力做到这样了,你们自己去找管理人申报债权吧。力博公司破产重组已进入法定清算阶段,我们要求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人民法院早在我们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就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现在的个人请求法院肯定是不予支持的,而人社局始终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我们的问题,我们个人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在整个维权的过程中,我们认为:县人社局和安监局是维护我们依法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和依法进行职业健康血铅检查的政府职能部门,人民政府是人民的靠山,我们需要人民政府为我们撑腰。因此,特向县长大人请求协调处理补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进行职业健康血铅检查。
此请
诚望在百忙中予以关心为盼。
辖区居民:
2016年2月19日敬呈
2016-02-14 16: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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