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资兴市林业局,为何农民的维权那么难!
自2013年7月发生的“清江乡瑶族村永兴棚造林基地山场2415平方米林木采伐纠纷案”至今依然没有结果。2015年7月,你们回复我们并承诺履职到位,半年即将过去,2016年也已经到来,此案件已经整整3年之久!针对如此“低效率”的办案,我们不知道说什么好。难道三个农民等待一个公平、公证的处理结果就那么难吗?在当下,还有如此任性办案的单位吗?我们希望得到公平公正的、令人信服的、真正依法依规的处理结果。请你们回答我们的10个疑问!
一、为什么一起非常简单的民事案子在法院审理将近1年后,且砍伐林木已经超过2年,资兴市林业公安局突然进行刑事立案?林木砍伐后,我们多次找林业局,请求你们处理出材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你们推诿不理。我们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审理将近1年,在鉴定结论对你们不利的情况下,你们突然以“接到线报立案侦查”,请问你们刑事立案的目的性、合法性、真实性?不得不让人质疑。
二、为何设计出材量那么大差距,已经严重超过法律强制规定的误差范围,你们一边忽悠我们说会履职到位,一边却采取拖延,请问你们的相关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为何在我们获取承包权的情况下,还要我们缴纳30万元的保证金才给我们办理、发放采伐许可证?
四、我们三个农民是在你们林业局工作人员的口头指示下,砍伐相关林木,我们砍伐后因为出材量严重不足,向你们多次提出请求现场核实处理,你们置之不理,我们起诉到法院后怎么就构成“盗伐木材”了呢?
五、我们砍伐林木是完全公开透明的,砍之前、之中、之后都跟你们报告过。明明是设计失误,明明是你们没有履行应有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你们已经构成渎职犯罪,你们为何只追究我们的责任,而对自身的问题避而不谈呢?
六、我们依法实名举报了你局的工作人员在没有砍伐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砍伐大量林木,但是你们迟迟不予立案侦查?难道“只许州官防火,不许百姓点灯”在当今社会还要这么任性吗?我们请求公布所谓你们认为被举报的林区采伐的合法手续!
七、我们事后得知,资兴市这样的情况很多。为什么三年里郴州中级人民法院,资兴市法院撤销了你们办错的12个案子?是你们的办案水平问题还是你们办案的目的性、公正性存在问题?
八、2015年12月初,资兴市人民检察院退回了资兴市林业公安局关于该案件的起诉材料,其理由是因证据不足。我们严重怀疑你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公平性,其立案是否公正。
九、受此案件持续拖延影响,山上还有100多方木材未得到有效处理,即将全部腐朽(已有大量木材腐朽),造成的这些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十、我们获悉,此前我们按照程序通过信访得到省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省领导和市委主要领导的关心和批示。请问,你们是如何为人民服务的?如何按照领导的要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难道你们要“欺上瞒下”吗?
1、(2009)郴林行终字“资兴市林业局”回复真的很“任性”,农民工维权真的很“艰难”!
这两天从百度贴吧看到《十问资兴市林业局,为何农民的维权那么难!》的帖子,刚刚在红网又看到了同样的贴在。跟帖的人很多,而“资兴市林业局”的回复更是体现了资兴市林业局的“任性”和农民工维权的艰难。愤怒之余在此谈一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1、“资兴市林业局”站在资兴市林业局的角度且以“资兴市林业局”的名义但是又以“个人观点”,我们老百姓真搞不明白了,把我们忽悠“晕”了。谁能以“个人观点”谈资兴市林业局公家的事情?难道是他们的局长“大人”?
2、“资兴市林业局”说3个农民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件移送到检察院退回去要求撤案的案件,“资兴市林业局”还要强制给3个农民定罪。我们知道任何人在没经过法院判决不能确定其有罪。“资兴市林业局”你凭什么给3个农民定罪?也难怪你的下属林业公安2年后“立案侦查”。
3、既然你们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因为这个事情受到处分,那么这足以说明你们自己有责任。不管怎么说3个农民依法向法院起诉,是正当合理的。为什么你们“欲加之罪,何犯无词”,从开始说别人是“盗伐”到现在又是“滥伐”,欺负老百姓也不是这样明目张胆的吧!
4、你们的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确只是“停职”“戒免谈话”,对3个老实的农民,你们确强制的要定“滥伐林木罪”,你们就是这样勾结起来对付老百姓的吗?
5、法院撤销政府的决定原因是很多,但是一个县级市的部门短时间就撤销12个,我看真的可以在全国评“先进单位”了,除了你资兴市林业局代表政府处理的决定短时间内就被法院判决撤销12个,资兴市人民政府还有几个这样部门?
6、请问“资兴市林业局”,你提出“清江林业站根据采伐证数额对何天龙等人经营的山场的相关费用进行了测算,约需设计费、育林基金等相关费用共计30万元,而并非是要何天龙等人缴纳30万元保证金”和“且实事上何天龙等人也未缴纳任何保证金就安排了劳力上山进行采伐”,你究竟是要别人交“保证金”还是“有关费用”。3个农民依法通过公开招拍挂买下林木,你清江林业站就可以简单“测算”索要30多万元,如果真是你说的这样,你们林业站还真够腐败的了!
7、“资兴市林业局”提出“林木采伐、经营都由何天龙等人实施,森林公安局也未对超范围采伐林木进行扣押”“如果何天龙等人处理不当,造成林木腐朽,其损失应自行承担”,这是在混淆视听,首先这些林木如果是何天龙等人因“滥伐林木”砍伐,那么林业公安依法应当扣押,否则就是失职渎职。这里的实际情况是这些林木并非何天龙等人砍伐,是谁砍伐资兴市林业局应该很清楚,可是你们为什么不对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硬拿3个农民来定罪呢?
8、本来还想写下去,但是我越看越气,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误导大家,面对这种目无法纪、颠倒黑白的“回复”,我只能选择无语了!!!其他的留给其他网友去评判吧!
农民工真难,维权被人看成“阶级敌人”!
看了有人在网上发帖“看自称清江三个农民或农民工说的是怎么回事?”后非常气愤,发表一下看法,让广大网友评判:
1、 首先这篇帖子是以一个网名叫“看守森林”的发出,但是整个内容是以“资兴市林业局”的角度和口气,据此推断应该是资兴市林业局所发,我就搞不明白了为什么资兴市林业局不敢光明正大的回答?当然如果不是,请资兴市林业局及时发表声明,因为这帖子会严重影响贵局的形象。
2、 这篇帖子自相矛盾,本身承认别人是农民,但同时硬要把农民说成是其他,硬要说别人是“阶级敌人”。难道村主任、村支书就不是农民了?难到你说的“木材老板”“矿老板”“村支书”“村主任”就是你们要打击的对象?难怪现在干群关系那么紧张,原来是你们这样的逻辑造成的!
3、 按照这篇文章的逻辑:村主任、村支书就不是农民了,那么资兴市林业局局长就肯定不属于人民了。请问资兴市林业局,你们的黄局长当了局长后就不属于人民了?怪不得你们办出那么多奇葩案子,因为你们不是人民,不了解人民疾苦,也就不难理解你们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服务的思想了。
4、 对于资兴市林业局工作人员是否渎职,去年网络上已经讨论的很热烈了,大都认为存在渎职。当然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部门最后认定,3个农民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包括在网络上公开举报都是应该鼓励的。“资兴市林业局”回复说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也足以说明资兴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存在渎职的。如果像这篇文章所说,不存在渎职,那资兴市林业局凭什么处罚?
5、 你说“保证金收取没有文件依据的”,“按规定国家税费可以预收或实时征收”,那么我问你“资兴市林业局清江林业站”凭什么要别人交30万元保证金?国家税费可以预收或实时征收,但是你资兴市林业局清江林业站有权收吗?税费是由税务部门征收,你凭什么以保证金的名义要别人交啊?
6、 购买的木材的问题,站在你们的逻辑,购买你们所谓的设计数据是没问题,但是实际出材多少,相信你们都懂的。别人3个农民已经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自有公断,你强词夺理也没关系。但是你不能利用公权力去整别人,利用刑事司法的手段去非法干预。
7、我相信3个农民也是没有办法,才向法院起诉你们,到法院起诉后又受到非法干预才向有关部门和领导上访、发帖等。也引起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但总体来说3个农民目前还是理性和合法的。你提到相关领导,甚至省领导,我相信领导也是英明的,不会轻易批示。能够让领导批的上访件,说明农民有理,领导看出了端倪,你们有委屈也可以跟领导说,也让领导批批,让有关部门去督办落实,而不是由你们滥用权力,徇私枉法。我想问问你们,你们是怀疑领导的辨别是非的能力,还是你们真“任性”,根本不把领导当一回。你们是如何调查落实领导批示的呢?你们能公开说说吗?能给广大网名一个交代吗?给领导一个交代吗?
8、 最后说一下,虽然这3个人可以推断是农民,但这3个人是不是农民其实无关紧要,是“木材老板”“矿老板”“村支书”“村主任”也好,你们林业局关键是如何处理问题?不管他们是什么身份,你们是拿了国家发给你们工资的,就应当依法履职!拿这个来说事,看来你们真是黔驴技穷了!拿这个来说事,也体现你们“任性”、“选择性”执法思想根深蒂固!
现将核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江永兴棚林业基地基本情况
2012年年初,经资兴市林业开发公司、清江镇人民政府、清江镇瑶族村民委员会共同研究,拟将清江永兴棚基地九十年代造的部分速生丰产林,活立木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经资产评估后,公开对外流转竞卖。2012年8月27日至30日,资兴市林业调查设计院按程序及技术规程进行了评估。2013年6月25日,经资兴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全程监督,何天龙、黄心红、李成桂等3人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以1190008元的价格成功获得清江永兴棚联办林业基地部分林木经营权。
二、相关问题的核实情况
(一)关于“案件刑事立案的目的性、合法性、真实性”的问题。
2013年7月,何天龙等人安排劳力进山场采伐后,认为实际采伐数量与设计数量相差较大,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资兴市林业开发公司等返还39万余元。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了郴州正宏司法鉴定所对山场评估数据进行鉴定。2014年9月22日—24日,郴州正宏司法鉴定所进山场进行鉴定时,发现5号小班(属单独小班)所存放的木材超出采伐设计数量。经鉴定人员清点,实际堆放有34堆杉木,共有3504根杉木,大大超出采伐设计数量。因而资兴市林业开发公司以何天龙等人涉嫌盗伐林木行为向资兴市森林公安局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将此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后进行初查。2014年11月5日,经怀化市生平司法鉴定所对现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5号小班超设计范围采伐林木面积为3.8公顷(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面积为1.39公顷),超范围采伐林木的蓄积为119.3立方米,材积为82.4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蓄积为70立方米,材积为43立方米)。经查,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市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将此案立为滥伐林木案进行侦查。市森林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仅对报案中存在涉嫌超范围采伐林木的清江永兴棚基地5号小班(“白水垅”山场)进行调查,与民事案件毫无关系。
从调查情况来看,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对何天龙等的超范围采伐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合法、真实。
(二)关于“一边忽悠我们说会履职到位,一边却采取拖延,请问你们的相关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
资兴市林业开发公司、清江镇人民政府、清江镇瑶族村民委员会对郴州正宏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提出了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资兴市人民法院已接受申请,同意重新聘请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何天龙等人提出要具有资质的外省单位来鉴定。根据何天龙等人的要求,资兴市法院已向外省多家单位发出了聘请书,但直到现在尚未有一家鉴定机构接受聘请来资鉴定。因未能有双方认可的鉴定结果,无法进入下一步程序,而并非有意拖延,且事件一直在走司法程序。另资兴市林业局于2015年8月份对造成永兴棚林木基地林木评估图纸移位的资兴市林业调查设计院正、副院长进行了停职检查处理,于2015年12月份对林木资源监管不力的清江林业站站长进行了诫勉谈话处理。资兴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具体还应承担的责任,则需根据资兴市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再另行追责处理。
(三)关于“缴纳30万元的保证金”的问题。
按照郴州市物价局《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湖南省财政局、湖南省林业局等的文件要求,清江林业站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数额对何天龙等人竞买的山场的相关费用进行了测算,约需设计费、育林基金等相关费用共计30万元,而并非是要何天龙等人缴纳30万元保证金。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何天龙等人也未缴纳任何保证金就安排了劳力上山进行采伐。
(四)关于构成“盗伐木材”的问题。
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在陪同郴州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鉴定时,发现现场存放的杉木大大超出采伐设计数量,怀疑超范围采伐林木现象才报案,超伐杉木树也为第三方郴州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清点数。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受理案件后,依法依规侦查取证,又经案件讨论会上集体讨论后,依法决定以涉嫌“滥伐林木”向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从调查情况来看,并不存在何天龙等人所说,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就构成“盗伐木材”的情况。
(五)关于“只追究我们的责任,而对自身的问题避而不谈”的问题。
针对资兴市林业调查设计院在对竞卖山场进行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时评估图纸移位的失误,资兴市林业局于2015年8月份对资兴市林业调查设计院正、副院长进行了停职检查处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第三款第9条“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的复函》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基层林业工作站职责问题的复函》等文件规定,清江林业站工作人员已办理好竞卖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从2013年6月26日开始多次通知何天龙等进山砍伐前到林业站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林木采伐拨交手续等,但何天龙等人以无钱缴纳作业设计费为由未到林业站办理相关手续就组织劳力进山砍伐。鉴于在何天龙等人未领取采伐许可证且未办理拨交手续进山砍伐林木期间,清江林业站没有严格按照林业部门有关要求履行林木采伐监督职责,资兴市林业局已对清江林业站站长进行了诫勉谈话处理。
(六)关于“市林业局林业开发公司无证采伐林木情况” 的问题。
2015年3月6日,黄心红到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实名举报林业局开发公司在没有任何采伐指标的情况下,采伐阔叶树木。2015年6月16日,市森林公安局刑侦股与滁口派出所对所举报的问题到实地进行了调查(举报人黄心红本人到现场指认)。调查情况为:2014年12月,资兴市林业开发公司对采伐山场实行无烟造林(世行项目),按无烟造林技术规程要求,在林地清理过程中,清理了一些被伐倒杉木打断的阔叶树和不能成材的杂柴和灌木。不存在举报所说的违法砍伐大量林木的现象。经现场核实后,市森林公安局以书面材料向资兴市政法委和黄心红本人给予了答复。
(七)关于“法院撤销了你们办错的12个案子”的问题。
行政诉讼是山林纠纷处理当中的一个环节,法院撤消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的原因也是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原因很多,不能简单的认为案件办理错误。2009年来,法院撤销山林纠纷调处案件实为10起,现已处理决定生效的5起,调解成功1起,主动撤诉1起,中止处理1起,正在进行林改纠错1起,待中级法院裁决1起。
(八)关于“资兴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案件起诉材料”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与立案是否公正毫无关联。从调查情况看,截止今日,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并未退回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关于永兴棚林木基地“滥伐林木”移送起诉件。
(九)关于“山上还有100多方木材未得到有效处理,造成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由于何天龙、黄心红、李成桂在清江永兴棚基地5号小班合法采伐的木材与超范围采伐的木材混和在一起堆放在山脚下,所以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对这些木材未进行扣押,为了避免木材损毁,市森林公安局已多次督促何天龙、黄心红、李成桂将这些木材运出来后再进行处理,但何天龙等人至今不安排拖运,也不准其他人进行拖运。
清江永兴棚基地林木所有权已由何天龙等人中标获得,且林木采伐、经营都由何天龙等人实施,资兴市森林公安局也未对超范围采伐林木进行扣押,何天龙等人虽对清江永兴棚基地林木经营合同提出异义,但合同并未终止,合同经济纠纷案和滥伐林木案并未影响何天龙等人对林木的生产经营。如果何天龙等人处理不当,造成林木腐朽,其损失应自行承担。但为避免木材的更大损失,资兴市林业开发公司、清江镇人民政府、清江镇瑶族村民委员会已与何天龙等人协商在春节后共同处理好。
(十)关于“此前省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省领导对何天龙等信访批示”的问题。
自收到省领导批示件后,资兴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资兴市政府办、市优化办派专人就信访材料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市政府根据调查情况,督促了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公道公正地处理到位,同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领导进行了汇报。资兴市政府也一直在跟踪督促此事的处理情况。
三、关于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清江永兴棚林业基地林木处置经济纠纷问题。鉴于何天龙等人已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人民法院已在审理中。我市将继续督促资兴市人民法院尽快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再次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进行审判。根据审判结果,对存在过错或失职的,我市将责成市林业局依法依规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严格追责问责。
(二)关于资兴市森林公安局查处何天龙等人超范围采伐林木案件的问题。鉴于资兴市森林公安局依法侦查后已移交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我市将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尽快依法依程序处理到位。
(三)关于清江永兴棚基地山场内100多立方米木材未处理的问题。我市将跟踪督促资兴市林业开发公司、清江镇人民政府、清江镇瑶族村民委员会与何天龙等人按照协商的时间处理好。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
2016-01-07 15: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