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慈利看守所死人事件续:请让事实站出来说话

2018-11-7 3:04:56发布5次查看
冤案申诉时间又过去了一年,就在2014年春节来临前夕,我接到了慈利县人民法院给我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读着这份通知书,我感慨良多,同时又增添了更多的无可奈何。忽然间,我仿佛看到了《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的这样一则故事,故事的名字就叫指鹿为马,又或者让我想起了这样的一句话:王顾左右而言他。实在气得不行就去找法院领导理论,结果法院领导回避且不置一词。法院里一名合议庭的法官则对我说:既然法院审委会已作出决定,你若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中国的法律史面向全国人民普及的,稍许有些法律常识的人就可以看出慈利县法院审委会作出的《驳回》理由完全是在胡编乱造、胡说八道、睁眼说瞎话,这不是县法院审委会所有的人都不明白法理、不懂得逻辑,而是县法院的个别领导心上蒙尘、泯灭了良心,这也难怪最近几年慈利法院总是冤案不断,湖南省第一冤案杨明银抢劫杀人案就是慈利县法院的杰作。
事实胜于雄辩,那么,就请让事实站出来说话。
一、根据刑法理论以及刑法关于罪责自负的原则,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危害行为必然会产生危害结果,如果危害结果不是因为该危害行为而产生的,那么该危害行为则不能定论为该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源。在这里本申诉人暂且不论本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你们也可以先认为本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但是这些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却不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该案件中,受害人是被冻死的,冻死不同于直接杀死,它存在一个过程,被害人从受冻到死亡的这一过程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慈利县看守所不是本申诉人一个普通民警的看守所,你们不禁要问,看守所的其他十多个人包括看守所的那么多领导都干什么去了?当然,你们最先要问的是,看守所的领导知不知道受害人受冻这件事,因为看守所的领导才是有权采取救治措施的人。回答是肯定的,看守所的领导谁都知道受害人受冻但谁都没有指示要求将受害人送医救治,特别要提出的是本申诉人在受害人受冻后又发现受害人身体有伤,然后在监控室打电话喊医生对受害人进行救治,还被看守所所长朱某某阻止不让打电话(事件发生后我查看了监控视频录像,视频上记录我打电话的时间为8:51,打电话时除所长外还有另外两个民警在场,但检察院为了包庇所长和公安局领导始终不愿拿出这段监控视频并且以这段监控视频没有录到来搪塞),更为甚者,在如此特殊的情况下,看守所整个下午没有一个领导上班,也无领导过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看守所领导白白放弃了近八个小时治病救人的机会(当然看守所领导脱离岗位的视频资料,县检察院是要隐藏和销毁的),由此可知,本申诉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即使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其行为也只有可能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但绝不会造成受害人的死亡,也就是说本人的所谓的渎职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慈利县看守所领导放弃救治受害人的渎职行为才是受害人致死的主要原因,一句话,本申诉人不构成犯罪。
二、既然县法院判处本人玩忽职守罪,那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就很重要。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顾名思义应该是指行为人有违反职责规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所指的职责是法定或者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职责,且这些职责必须明确具体,只有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明确具体的职责的行为,才是玩忽职守罪客观要求所规定的危害行为。在这件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本人所做的一切都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公诉机关和法院都认可),法院认为本人应该做而没有做的“职责”都不是法定上或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职责,更不是明确具体的职责,也就是说,法院的这些我没有履行的职责不在我职责范围之内,是莫须有的职责,是我职权范围之外的额外任务,如果我执行了这些额外任务就不是超额完成任务而是在滥用职权,法院把没有滥用职权定论为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慈利县检察院渎侦局隐瞒案件重大事实,隐藏和销毁案件重要证据、作伪证,利用检察院的公信力造谣、污蔑等是造成本申诉人冤屈的根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患有精神病、怀孕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看守所将不予收押。由于慈利县公安局主管监所工作的副局长对收押人犯的审批把关不严,致使一名精神病患者却错当一般在押人员关押进看守所且与他人共处一室,从而制造了该死亡事件的严重隐患,检察机关为了包庇这名副局长,在起诉书中只字未提受害人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或者说受害人是一个精神异常的人(因为受害人在准备做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死亡,法院不认可受害人为精神病,有县公安局呈请省脑科医院精神病鉴定报告书为证),监管精神病不是本申诉人履行职责的对象,这就好比一名男犯被当做女犯关押到一所女子监狱中,女子监狱的民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同样看管女犯的措施来看管这名男性女犯人,而这名男性犯人在女监出事了,公诉机关指控女子监狱看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看管好这名男性女犯人为玩忽职守,而法院也按公诉机关的指控判处了该女子监狱的看守为玩忽职守罪,这难道不是很荒唐可笑吗?
综上几点事实和理由(本人可提供以上事实所需一切证明材料),足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县法院的判决并依法再审,依法改判本申诉人为无罪。
各级领导:在慈利县看守所发生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中,被害人的死亡的确是看守所各级负责人的渎职行为所造成,但最后直接造成受害人致死结果的是看守所的领导的渎职行为而不是本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本人被冤入罪而真正构罪的看守所领导却都逍遥法外!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领导犯罪就不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而一个没有权利的人就该当替罪羊?本人受冤已经有三年多了,而上级领导又不重视,不直接派人进行调查,从而造成本人有冤无处可申,希望领导能派人到慈利查明实情。
本不想关注你的破事,当看了你多次的帖子后,在百度一搜索,看过慈利县法院的判决后,不得不说几句。
你被开除是咎由自取,从嫌疑人死亡过程来看,慈利县法院判你太轻,因为你毫无人性,在嫌疑人遭到不公时,协警多次向你汇报,你居然置若罔闻,可想而知,你平常就不是什么好鸟!
网友您好:
我院已看到您所发帖子反映的情况,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稍后将报至上级处理并给予您回复。
2014/0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同意一楼"你被开除是咎由自取,从嫌疑人死亡过程来看,慈利县法院判你太轻,因为你毫无人性,在嫌疑人遭到不公时,协警多次向你汇报,你居然置若罔闻,可想而知,你平常就不是什么好鸟!"的这话,也同意三楼"只是领导为大,他说了下面弟兄哪有不听的,天下都是一样。"这个观点
如果慈利县法院在网上发布的判决书内容是真实的,我不会说我受冤,如果你没有调查其真实性就诽谤我,那你就没有发言权。我到看守所工作已经六年了,看守所一直没有安排我管理监房,不是我没有能力,而是我太善良。本人一直倡导要对在押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但监所管理制度又不允许。冬天里,我无数次给监房老弱病残妇送去热水,我也曾多次把自己过旧的衣物送给贫困的犯人。由于我心肠好,所长认为我没有魄力,管监恐犯人不听,要不是陈所长退休,看守所严重缺人也轮不到我管监。我不过是一名受欺服的老实人,无权无势,任由他人栽脏陷害,以至身败名裂。
2014-02-27 15:19:22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