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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政法机关不作为,致蒋锡中诈骗案八年不结案

2018-11-6 22:42:12发布6次查看
我是常宁市金炉冶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名叫彭忠瑞。今有一事向领导机关申诉,恳盼领导在百忙之中为我公司全体职工当家作主,主持正义。
事情原由:2010年12月初,我公司业务员与江西省永新县金丰公司承包负责人蒋锡中相识。蒋自称是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现承包江西永新金丰公司,从事粗铅冶炼。出于对公安干警的信任,我们很快谈妥一批粗铅购销业务。根据蒋的要求和提供的公司帐号,我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汇出138万元货款。双方约定: 13日(星期一)提货。蒋当时信誓旦旦:60吨粗铅会如期交货;若没货,就退钱,一分不少。
到了约定日,我公司去提货业务员报告:蒋锡中称已将货卖给另一公司了!我们当即与蒋锡中联系,蒋矢口否认,说这是不可能的事。后又支支吾吾地说自己不在厂里,等他回厂后再说。我方明确告诉他:既然货已卖给别人,就请按约定将货款退回。蒋推说主管财务的老总到外地打官司去了,带走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u盾,钱无法汇出,等回来就退。此时我们还心存善念,相信蒋的话,耐心等候。
谁知到了12月15日,蒋谴散了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全部逃离。连承诺会回厂处理货款的蒋锡中,也推说其老兄病故,不会再到厂里来了。我们感觉情况不妙,便到永新县工商银行查询,得知我公司的货款已在12月14日晚上,在网上银行用蒋锡中的银行u盾,从蒋所在的江西永新金丰公司的帐户上,全部转到蒋的合伙人曾水棠的个人卡上了。而转款人就是蒋锡中的爱人(也为株洲市公安局民警)。此时我们才如梦初醒,发觉自己被骗了。
鉴于以上事实,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6月14日,该院在[2011]常民二初字第21号函件中作出结论:“蒋锡中等人在合同履行中,收受原告常宁市金炉冶炼有限公司交付的预付款后,既不供应货物,又不退还预付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涉嫌合同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见附件)。
我们立即向常宁市公安局报了案。该局经侦部门派人调查取证确认后,遂报请衡阳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同意对我公司138万元货款被骗之事,进行了立案侦察。
2011年7月26日,常宁市公安局派人到株洲市公安局调查,株洲市经侦支队的领导以办案民警未让复印案件资料为由,不与配合致办案人员无功而返。
之后,蒋锡中又找到衡阳市纪委的领导陈某,写了一份报告,颠倒黑白,极力推卸其诈骗的罪责,衡阳市纪委陈某当天就批示,对案件进行了不可告人的罪恶干预。
案子一拖就是数年。为此我们多次找常宁市公安局申诉,每次答复都是:“我们没办法,除非省里来协调。”一些好心的干警帮出主意:除非省厅有明确意见,否则很难办!
2011年8月20日和11月2日,2013年8月29日,我司三次在湖南省公安厅信访,向领导递交了《关于请求协调株洲、衡阳两地公安机关关系,尽快将诈骗警官蒋锡中绳之以法》的报告。并相继提供了蒋锡中作为承包负责人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法律证据(见附件)。
报告得到了省公安厅领导以及法制总队和经侦总队的重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制总队于2013年10月专门行文,对本案进行了协调,指定衡阳常宁市公安局为办案机构,要求株洲警方予以配合。
2013年10月23日,常宁市公安局根据省厅法制总队的协调结果,到株洲警方办案,并再次带去了对蒋锡中发出的刑拘令。据说办案人员去了一次未如愿,就又不了了之。
2013年11月4日至 2014年1月25日,我公司多次在省公安厅、常宁市公安局、株洲市公安局纪委之间来回奔波申诉,事情总是在他们一次又一次的推诿中回到原点。
2014年3月6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公司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渎侦部门进行了申诉。省检察院向省公安厅发了一个督办函,案件终于迎来了一线转机。蒋锡中于2014年9月23日在株洲被捉拿归案。
然而,在蒋被关押了37天之后,案件又十分蹊跷地发生了逆转!从衡阳市纪委到衡阳市检察院,层层打招呼,案子办不下去!
常宁市检察院转告“有关方面”的“指示”,以四个“不清楚”,作为理由不予批捕:
1、蒋锡中是否仍在生产不清楚(事实:蒋收到货款就逃逸了,再没生产,有何不清楚?)。
2、资金去向是否由蒋处分不清楚(事实:货款是汇到蒋的账户上,由蒋妻在网上银行转到别处去藏匿的,一查不就清楚了?)。
3、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楚(事实:藏匿货款当时已达达五年之久,难道是合法占有吗?)。
4、蒋放在江西永新金丰公司的物品是否变卖了不清楚(事实:蒋有部分无法变卖的物品虽仍占用租赁方金丰公司的场地,但已不值钱,蒋早已弃之不用了。不知此事与本案何关?)
2014年10月29日,蒋锡中从看守所被释放了出来。释放前一天,其家人就来到常宁的一家宾馆恭候迎接了!
是谁暗中通风报信?是谁充当蒋的后台?真是不言自明。
我们以为,常宁市检察院会督促公安机关抓紧侦办补足其余证据。令我们伤心的是,38个月过去了,警方仍没动静。
2015年5月11日,我们曾到常宁市检察院讨说法,宋顺武检察长告诉我们:是衡阳市检察院经济检察处一名(好像是)姓肖的副处长指示放人。并当场给肖打了电话,要他转告犯罪嫌疑人:人没抓,但钱应退给受害人!肖在电话里答应转告。
但一直音信渺无。
2017年2月10日,我公司向常宁市人大李新华主任递交了申诉报告。虽已转交检察院,但仍在公、检两部门之间扯来扯去。我们现在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公安机关说,我们好不容易把人抓了,证据也取齐了,是检察院鸡蛋里挑骨头,找借口放人,我们没办法;检察院说,证据不足,办案人员意见不统一,不能抓人,现在公安机关不配合,我们也没有办法。到底是谁的责任?受害人不清楚。
现在,离放人又过去了三年零二个月!可是,办案人员一点动静都没有!
犯罪嫌疑人自恃有人庇护,逍遥法外,非法占有,岂奈我何!据说,蒋锡中现仍在外面招摇撞骗,强霸他人财产,纠纷不断。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刑事案子,从立案到现在,却久拖不决,遥遥无期,足足拖了八年!请问相关司法机关的清官大老爷们:你们就那么心安理得?你们到底在怕谁?这个铁案到底要拖到什么时候?老百姓到底要不要活?公平正义到底在哪儿?谁来给我们当家作主?!
蒋锡中作为一个公民,以做生意之名,行合同诈骗之实,司法机关对此种犯罪行为,居然无法追究,这是为什么?真相大白的事变成了“不清楚”,小疑问竟难倒了大机关,好不容易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又草草放掉,这又是为什么?检查机关本应依法办案,忠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但大案变成了悬案,铁案变成了疑案,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受害人权益不保!难道你们不知道,除了遭殃的是受害人,是老百姓外,蒙羞的是堂堂政法机关,是庄严的法律?!
真是怪事!奇事!可悲、可叹、可恶、可耻之事!
尊敬的纪委巡视组领导:我们公司是一个只有几十名员工的小型股份制企业,138万元对于我们是一笔巨款,损失的利息已远远超过本金。此款被骗已七年多了,造成公司巨大损失,随之因资金链断裂而被迫停产,股东及员工反映强烈。这些年来,我们历尽艰辛,数番申诉,奔走呼号,然而,已经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竟然逃之夭夭,我们真是欲哭无泪!
在坚持“四个全面”、“三严三实”要求的当下,我们不知道常宁市司法机关对这样一宗手到擒来的案子,究竟要拖到何年何月?四个“不清楚”,何时才会变成“四个清楚”?我们再次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发挥纪委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力促常宁市检察院、常宁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尽快督促办案人员完善证据,尽快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严肃处理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嫌疑人员的相关责任人员,尽快为我司挽回经济损失,为我们当家作主,我公司全体员工将不胜感激!
这也太黑了吧,好多还是18大之后,这些人太猖狂了吧
应该绳之于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全家当警察,却全家都是诈骗犯,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
败类!!!
官官相护
2018-01-06 15: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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