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周长林,现年68岁,是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福潭村梧桐组人。于2016年9月25日早上七点左右在自家菜苗地里浇水时,周红军挑一担冬瓜从我家地旁经过,故意横着走,将我家豆角藤全部弄死。我讲了他几句,他就放下冬瓜,拿起扁担放肆殴打我。大概九点左右,大科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现场,将我带到骨伤医院检查,诊断为我的左手中下段尺骨骨折,右手大拇指骨折。经娄星区公安分局刑事鉴定为轻伤二级。这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大科派出所不作为,以周氏家族内部事情为借口一味拖延,两个月时间没有任何进展。后去娄星区公安分局反应情况,于2016年11月15日才将周红军进行刑事拘留,可在没有任何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又在2016年11月25日将其释放。事情已经过去两个多月,我已经借钱治疗花费三万余元。对方没有出一分钱,而我现在还在救治期间,因为没有药费,医院已经停药。请求各级领导重视此事,我不再同意调解。请上级督促大科派出所和娄星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将凶残犯周红军依法将其进行公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让他真正明法懂法。也让愚人有个安享的晚年。谢谢!
构成轻伤了就应该涉嫌故意伤人罪了吧,为什么不能追究责任呢?
再跟公安机关多多沟通!如果事实真如楼主说的,一定会有个合法合理的处置结果的
就是,都轻伤二度了,该坐牢就座牢
2016-12-01 20:5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