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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盘塘镇李政权借调查之名干预破坏选举

2018-11-6 10:37:35发布8次查看
关于桃源县盘塘镇村居换届工作组组长李政权借
调查之名两次三番非法干预破坏选举的公开举报书
  我叫华惠明,男,现年48岁,高中文化,属湖南省桃源县盘塘镇回龙庵村榨坊组人,身份证号:432426196810262***。现对村居换届工作组组长李政权非法干预、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举报,请求依法立案查处。
为了进一步遵从民意,顺应民心,提高选举质量,盘塘镇人民政府除成立了专门宣讲政策规定的“指导组”之外,还成立了以政协主席兼武装部长的李政权(电话:15886632351)为组长的入户调查民意与贿选情况的“工作小组”。
作为政府,其初衷本是两个小组各司其责,双重把关,以确保村居换届依法依规、风清气正!
然而,身兼数职、手握重权的李某,却严重偏离工作方向,脱离工作本责,借“调查”之名,两次三番非法干预破坏选举。
2017年5月4日,因我们回龙庵村榨坊组4月29日的小组代表选举未当场唱票作废,李政权带领其工作小组来到我村,其职责本是调查选举情况和失败原因并及时组织重选,而李某却将我组村民召集到村部学习“不得推选为村居代表的七种情形”(见后附图),暗指我信访不能参选(实则地方政府自身问题重重,打击压制正当诉求)。却难回答其七种情形怎样界定,与法律冲突怎么处理以及其规定出自何处,是否有红头文件等问题,其所谓的“学习”遭到了村民们的一直否认和反对!
最后,只好宣布“由镇政府亲自监督”、“重新设票箱再选”,撤离我村。
5月7日(星期天),李政权放弃其“宝贵”的休息时间,格外“勤勉”地又带领其工作小组一行四人来到我组,不是意料中的组织重选,而是继续搞所谓的“入户调查”(全组共30多户)。其目的自不是调查民意,也不是调查贿选,更不是普法学习,而是联系我组小组长,由小组长带领逐户上门,逐个单独密谈。
首先,是打听该村民与我是否有亲戚或朋友关系,然后看人发货,只要是与我无关系者,便以我“喜欢经常信访”之理由,公开指名道姓游说我组百姓不要选我,说:“只有华惠明选不得,其他都选得”!“选上也是白选、都要卡下来”!其目的是断绝我参选村委会成员之路,可谓用心之良苦!自然遭到了我组村民的强烈抗议和反感,惹得民怨沸腾,一个个怒不可遏!
在我得知情况之后,其已离村,我便随急进行了入户调查录相取证,然后十多次打电话给他皆不接,其做贼心虚,最后连挂几次,无法接通。
作为李某,其职责一是调查民意,汇报建议把真正德才兼备、为民办事的人选上来。二是调查取证村居换届请吃请喝、拉票贿选的不正之风。其却不行其责,执法犯法,反其道而为之,干预破坏选举公正!
作为合法公民,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其是否能否当选须在选举之后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只能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可我不知道是谁赋予了其至高无上的特权,其幕后指使又是何种势力在作祟?
我们回龙庵村的换届选举同全国一样,是村依法推选自治当家管理人,不是镇选下属,更不是李某选同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五条,李政权属于破坏选举:“以欺骗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并且,为了操作、破坏选举,李某已将选举时间一拖再拖,致使我村无法正常进行村民自治换届,新任支委不得不重新启用原村委干部主持工作,百姓极端愤懑!已达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第256条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其客体条件界定,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由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严惩!
《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5月8日,我已于县纪委和民政立案;5月9日,纪委入户调查,至今没有结果。
鉴此,为了选举的公正与法律的尊严,维护每一个合法公民应有的权利,特此公开投诉举报,祈求省、市、中央各级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的支持和援助,申请公检法立案查处并深究幕后主使!
举报人 : 华惠明
2017年5月12日
我想看桃源县纪委
希望有关部门还选举法一个公道
我认为李政权是执行党政府的决议,为选好合格的村级领导班子而精心的工作,或许在言词方面有些不当,不应受到如此攻击!举报人:是一个怎样的人,有何目的?有待调查?
举报人说的是否实事,有何目的,有待调查?
举报属实
观音寺镇还是很重示选举的,只要有人举报了就马上去了。
尊重民主,镇府主导。
2017-05-12 14: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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