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征收安置补偿费的问题,本人2010年结婚,生育一子,由于性格不合,于2013年10月协议离婚,儿子归我抚养, 现我前夫陈龙家已拆迁,有我和我儿子的份额,按政策我和我儿子应得拆迁款,五十多万元,经多次协商,我前夫的母亲只同意给我和我儿子一共九万八,而且,长城乡镇府领导,刘鑫,党委书记,谢剑,多次对我威胁,恐吓,说,如果你不要这九万八,就把你这份名额刷下来,说我已离婚,不享受拆迁,我说,难得离婚了就改变了我的人口与户口的性质变了吗?
从一开始我就向你们说明了我已离婚,当时你们都说我能够享受拆迁,为什么现在要我自己的那份名额了就说我离婚了,就没有享受这份待遇了呢?政策本来就是按人口每人不足九十个平方,要补足九十个平方房屋计算的,后来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捏造事实说张炎辉(前夫母亲)不知道儿子已离婚,离婚以后夏双枝人口不予计算,本次协议无效,须重新签订,故我找到了新湘路项目负责人,王正光他说,如果你们双方能够调解好,这份协议就有效,我说,为什么我只要九万八,协议就有效,要我本份协议就无效了呢?他说,我烟都没抽你一包,凭什么给你搞,后来,我没办法又找到了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副所长,颜飞,他的态度更加凶恶,他说,你这份本来有,就是要把你刷下来,搞得也不给你搞,我想给你,我就给,不想给你就没有,叫谁来都没用,后来,我又找到了区政府请求帮助我解决,但后来不了了之,没能得到解决,我到了湘潭政府,但市政府对我的信访不予接待。
我不知道相关领导有什么目的,难得是想逼我找关系走后门吗?请客送礼吗?为什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这么难吗?为什么党的队伍还有这样的人?为什么为人民服务只说不做?我的要求并不高,既然长城乡镇府和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说本次协议无效,只要求按政策单独跟我母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以解决我的生活安置问题。请上面的领导落实解决为盼。
你2013年离婚后现在再婚了吗?如果你与非本组人已结婚的话,那就意味着你已经不再是前夫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了,前夫家可以不给你土地补偿款,前夫家也不会管你户口迁不迁的。如果你没有再婚并一直生活在前夫家所在村组并有稳定的食宿条件,那么征收补偿费、安置、人头费是你应得的,商议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的权益。
2017-09-19 13:5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