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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可思议、极不正常的判决

2018-11-6 4:30:43发布6次查看
2013年6月18日,湖南九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军公司”)因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形成诉讼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对本案纠纷进行审理后,作出下列不可思议、极不正常的判决结果。(附2013)雨法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案湘军公司与科技公司签定合同,事实的两份建筑施工合同,其中一份正式施工合同已交付给建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登记注册。另一份双方私下保存。(目的是科技公司为规避税务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4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可是雨湖法院判决,对抗法律规定,反而道其行之。判决认定备案施工合同无效,判决认定“私下”施工合同有效,并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法庭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被告双方(含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对工程结算关于“材料调差价款”出现重大争议。“湘军公司”认为调差价款应是99.5万元,而“科技公司”认为调差价款应是9.3万元。双方差距为十倍。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之规定,委托湖南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委托鉴定。原被告双方对委托中间机构进行鉴定无任何异议。(科技公司主动交纳了鉴定费)
2014年8月22日,受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材料调差价款为1852780.02元。可想象不到的是:雨湖法院判决居然不认定自己委托的鉴定结论???而是非法采信“科技公司”主张的调差价款9.3万元。
简直是无视法律的存在,无视原被告双方已一致确认进行司法鉴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黑白颠倒进行判决。(至湘军公司项目负责人,血本无归,负债累累,至今无家可归的地步)
三、原被告双方所签“二份”同一事实的建筑施工合同,由于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违反“招标法”第七条一款之规定。依据“14号司法解释”第一条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可雨湖法院居然判决认定两份施工合同都有效?
四、本案第一次形成判决书等待下判时,该判决书内容采信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判决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可一夜之间判决书全变为黑白颠倒事实,有法不依的现行生效判决书。湘军公司当事人找承办主审法官询问原由,主审法官告知:是因为有市中级法院的领导有指示,雨湖法院分管领导强行要求要如此如此判决。
本案一审判决后,湘军公司依法上诉,并二审开庭审理终结。正当湘军公司期待二审公正判决时,市中院在没有任何告知的前题下,以湘军公司只交纳一半二审上诉费为由,驳回湘军公司上诉。(又是某人在暗箱操作本案)
本案违法判决违反基本法律常识。稍懂法律的人都不会出现如些重大违法判决。
有愹常理,猫腻就是腐败在作怪……
湘军公司恳求社会监督,不纠本案错判,不惩形成人为故意对抗法律条文错判的腐败暗箱。湘军公司永不息诉!
以上内容如不真实,湘军公司项目负责人愿受法律严惩。
湖南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
匡先生:13007443451
欧阳先生:15273255290
颜忠军律师: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金箍咒还要箍得更紧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第25条: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院委托作的鉴定结论不认,上诉后又以当事人只交纳一半二审上诉费为由,驳回上诉……,这一连串怪异事情的发生,可谓: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
诉讼过程中,出现这样的事情,根据证据规则、在专业认知范围内确实难以合理解释嘛!只有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金箍咒箍得更紧些,才能束缚住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良知!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综上所述:如网友反映的情况属实,该案实在是太神奇了,神奇得让人难以相信。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已是进一步维权的必经途径了,抓紧时间申请再审吧,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没有人能“一手遮天”,不是没有正义,或许正义来得迟而已。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是哪个院领导呀?
严查湘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乱判案
这个雨湖区法院最黑了,我的几个案子错案率百分之百!湘潭中级法院也黑,不知多少法官被买通了!
郴州市中级法院更加黑暗
法院不采信经当事人双方申请,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法官任意裁判权已远离法官的道德底线,本案假定鉴定结论是5万元。按本案违法裁判的走向,一定会釆信鉴定结论。备案合同不釆信,又是一处背离法律强制规定的错误判决。本案如此大胆违法裁判,全国可能都是首例。
尊敬的网友:
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详细调查,现回复如下:
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九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雨法民二初中院回复网友是典型的偷梁换柱的说法!是误导网民不当说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形成诉讼纠纷。即诉讼前不存在协商一致,否则,湖南九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怎么可能做原告起诉。湘军公司反诉。(包含所谓双方签字确认)进入诉讼程序,一切以法为标准审度是非,以程序确保公平。湘潭市中院拿诉前的事由,来论证雨湖法院一审可以不采信自己委托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简直是在强词夺理、误导民众学法。是将自己的审判错误后果,要老百姓买单。本案不纠错,天理难容!
2017-03-01 1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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