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文腊清赔偿李小玲104924.99元,判决书送达文腊清一年多来,文腊清东躲西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文腊清.男.汉族,1960年1月19日出生,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月山镇寺前村上山村民组88号。
文腊清交通肇事后,不仅不积极抢救伤员,还拒不支付抢救费用,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判决书生效后,被文视为“废纸”,受害人及家属从交通事故伤害到漫长的二年多的诉累,到法院找不到文腊清,已万分愤怒,为防止该民事案件中受害人李小玲及家属的怨气累积,引发恶性惨案,我们呼吁湘乡市法院、湘乡市公安部门协调配合,严惩文腊清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的行为,给受害人一个说法。
网友:龙桂吾 1314523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17年10月9日在红网栏目发《呼吁严惩文腊清涉疑拘执罪给受害人一个说法》一帖,我院已收悉,并立即组织专人对该帖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一、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执行人李小玲、李建平与被执行人文腊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38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文腊清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小玲104924.99元,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建军710.65元。
二、有关情况说明
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文腊清主动到我院说明了相关情况,声明目前身体状况不好,刚刚出院,并承诺在2017年11月10日前会履行部分义务,下一步,我院执行局将会督促被执行人文腊清主动履行执行义务,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共同创造社会的和谐稳定。
监察室:0731—56823728
办公室:0731—56620999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4日
2017-10-09 16:46: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