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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泥江口镇仙峰仑村新屋里组民事起诉状

2018-11-6 2:23:45发布5次查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曾庆余,男,汉族,1945年3月27日生,住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仙峰仑村新屋里组,身份证号为:43232119450327****,联系电话:1323737****。
工作单位及职务:泥江口镇人民政府聘任制保洁员
委托代理人:刘胜,男(赫山区法律援助主任)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人民政府电话:49500**
法定代表人:陈聃镇长联系电话:1590737****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44241**办
法定代表人:蔡跃明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信访局办公室电话:32610**
法定代表人:谢建安该局局长住赫山区政府内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44009**
法定代表人:马成才住区政府内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公路局办公室电话:44007**
法定代表人:张建勋该局局长住赫山区公路局内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横堤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曾少强该村委主任住横堤村内电话:1331737****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纪委
法定代表人:镇书记肖衍电话:1387531****
被告:曾新春原村支书,男,住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横堤村包家冲组电话:15501**
被告:曾新华,原村委会,住赫山区泥江口镇横堤村张家湾组电话:45508**
被告:刘雪辉,女,原村委会,住赫山区泥江口镇横堤村后门塘组电话:44502**
被告:曾正华,男,原村委会住赫山区泥江口镇横堤村鸟科山组电话:138753724**
被告:曾卫中,男,住赫山区泥江口镇石子塘村电话:138753****
被告:邓跃光,男,现是泥江口镇政府干部,住赫山区泥江口镇政府内电话:1371177***
被告:蔡秋良,男,原是泥江口镇政府干部,现是赫山区政府干部,住赫山区政府内电话:44009**
被告:周文华,男,原是泥江口镇政府干部,住赫山区泥江口镇政府内电话:49500**
被告:李三才,男,原泥江口镇党委书记,住赫山区泥江口镇政府内电话:49500**
被告:杨波,男,在赫山区泥江口镇政府工作电话:49500**
被告:王则民,男,在赫山区泥江口镇政府工作电话:49500**
被告:蔡述军,男,住赫山区泥江口镇横堤村电话:49500**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农村审计事务所电话:4409**
法人代表:周湘桃该所所长住赫山区农村审计所内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政府农村审计事务办电话:49500**
法人代表:李主任住赫山区泥江口镇政府内
请求事项:
1、判定被告泥江口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曾庆余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041852.6元(包括:医疗费3871.06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误工费68064.20元、护理陪护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8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天数为21个月11天;
2、判定被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万元整;
3、判定被告泥江口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180万元整。
4、判定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16年7月11日发生工伤起,每年每月给原告补足3186.20元养老金。(因原告73岁符合职工工伤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判定被告赫山区泥江口镇人民政府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补给原告12个月退休工资共计38734.40元,其余每年每月按国家退休工资发给原告。
6、判定被告赫山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180万元整。
7、判定被告赫山区公路局补偿原告经济损失费60万元整。
8、判定被告赫山区信访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80万元整。
9、判定被告泥江口镇横堤村委会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与经济损失费80万元整。
10、判定被告益阳市政府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经济损失费240万元整。
11、判定被告曾长庚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12、判定被告曾新华(张家湾组)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13、判定被告刘雪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14、判定被告曾正华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15、判定被告邓跃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16、判定被告蔡秋良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17、判定被告周文华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18、判定李三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19、判定被告蔡述军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20、判定被告杨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21、判定被告王则民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22、判定被告益阳市组织部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40万元。
23、判定被告益阳市纪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40万元。
24、判定被告益阳市赫山区纪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40万元。
25、判定被告赫山区泥江口镇纪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40万元。
26、判定赫山区农村审计事务所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27、判定赫山区泥江口镇农村审计事务办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2万元。
判定被告市、区、镇组织部三被告和横堤村原村支部曾新春、曾长庚、刘雪辉、曾新华四被告到赫山区法院公开听证会恢复原告党籍。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庆余在2014年6月起由赫山区委批示,赫山区信访联系会派遣到赫山区泥江口镇人民政府担任环卫保洁员工作,由泥江口镇政府安排原告到横堤村担任保洁员,横堤村委会安排原告在曾余粮店子下面至毛家山组地点担任保洁工作。2016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原告正在上班担任保洁工作,因发生特大洪水,洪水将国家公路局安装的反光镜铁架冲入洪水中并造成阻塞,原告考虑到在工作期间,为履行职责,避免国家公共财产不遭受更大的损失,在下河打捞过程中被铁器刺伤右脚;在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刺伤右脚,被洪水感染,冠心病。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当地村委和泥江口镇人民政府、赫山区政府反映情况,请求享受工伤待遇,泥江口镇人民政府拒不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不承认工伤待遇;还请人作假证。在2017年9月,被告泥江口镇政府干部派政府干部邓某在横堤村新屋里组原告居住组监视和看守原告7天,白天黑夜24小时控制原告人身自由;在2017年至2018年被告泥江口镇政府多次通知镇派出所审问得重病;从2017年起,原告准备在长沙火车站乘火车举报贪污被发现,镇、村干部多次将原告绑押到镇派出所审问得病,住医院治疗;在2014年原告举报贪污被发现,被区、镇、村三被告押到区公安局搞刑性逼供得重病,将原告抛到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故意不通知家人,安排陪人,晚上护士的针头失落,鲜血流尽流湿被子和衣服,原告在地上昏迷一天一晚。后区、镇、村三个被告派石子塘村曾某某二人到县三医院24小时看守原告,二人对原告讲“只要你原告走出县三人民医院,区、镇、村三被告交待我们要打死你原告;”在2014年正月,原告在赫山区区委办公室三楼,看见区委办副主任郭某某将得重病的曾某某推下楼时,原告用双手拦着郭主任、突然郭主任用双手猛将原告从三层楼梯推到二层,再从二层推到地上,他下令将原告抬起抛到地坪里,他自己抬手,有人抬脚,将原告抛到地坪里,原告痛得喊救命,有人报了警,干警用公安车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在1998年9月25日,在泥江口镇横堤村张家湾组曾新华家开党员、组长会,先由原村支书曾某某、村主任曾长庚、村委刘雪辉、曾新华、曾正和等人在会上先后大骂原告煽动老屋里组村民不交上缴有癫气,要将原告党员除名,接着乡干部蔡某某五人,也骂原告有癫气,煽动老屋里组村民不交上缴。未通知原告开党员会,报复原告党员除名。原告多次申诉,上级机关多次批示要公开听证会,以上被告一直没有公开听证会,引起原告不断的重复上访,严重损害了原告经济损失、名誉损失,以上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在2002年9月25日晚上,乡政府五人报复原告不该举报村委会选举违法,炸开原告的门,将原告打伤住进医院,在2000年乡政府报复原告不该举报要求清理村级财务,来几辆车,趁原告不在家,抢走原告做化肥、南百货的货、宝栏、现金许多万元,宝栏内玉狮子和玉菩萨也被拿走;原告在2002年9月原村干部曾正华、刘雪辉、曾长庚以文字写着原告煽动村民不交上缴,向区、镇政府诬告,村民作证原告没有煽动不交上缴。在1998年12月,泥江口镇审计事务所审计仙锋仑村1993年至1998年村级财务结论,没有审出贪污;后赫山区审计事务所也没有审计出贪污。到2000年9月区、乡工作组也是清理仙锋仑村1993年至1998年的村级财务帐目,区、乡工作组查出了樊家庙乡仙锋仑村曾正和等五人的违纪事实。证明区、乡审计事务所官官相护,引起原告不断上访,造成原告精神损失费,区、乡审计事务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2017年原告申请工伤认定,镇政府农村办主任夏某某要横堤村李某某、曾某某几人做假证,后李某某宣布镇政府环保办要他做的假证,宣布作废。造成原告白天和晚上不能睡,心里焦虑,经常住院治疗,至今未好。以区政府、镇政府二被告损害原告人身权、名誉权,原告于2016年告到市、区人民法院没有立案。原告多方求助,疲于奔命,终于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泥江口镇人政府从2014年6月至今2018年4月22日没有与原告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3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0条:工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已73岁,完全符合领取工伤基本养老金条件,被告应从2016年7月11日发生工伤起,每年每月发给原告养老金3186.20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动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劳动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赫山区政府、赫山区信访局、泥江口镇政府三被告派遣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担任横堤村保洁员工作,这完全是三被告派遣的过错,因为原告2014年有68岁了,按国家规定男的60岁要退休,三被告不应派遣原告担任保洁员工作。因原告在上班时间在抢救国家财产,因公负伤。区政府、镇政府、区信访局三被告和横堤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第152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侵权人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湖南省政府将原告的诉求批示市、区、镇政府、党委、组织部、纪委要公开开听证会,以上被告一直没有公开开听证会;引起原告不断地重复上访,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所以市、区、镇政府、市、区、镇组织部、市、区、镇纪委九被告应负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现因赫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现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依法起诉。请秉公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呈上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庆余
2018年4月26日
附:1、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益赫人社工伤认定[2017]171号);
2、益阳市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份(益劳鉴20171040号);
3、相关住院病历记录和票据证据一份。
看完全文,感觉原告明显乱诉,法律规定,你可以举张权利,但告之不当,必致败诉!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对等性,建议多看法律规定,特别是从事法务!!!其他无语。
一看这诉状,就知道是没文化没法律功底的人写的,糊言乱语,乱七八糟,混为一谈,这诉讼必败无疑!奇了怪了,还有委托人?还是法援中心的主任?就这法律水平和功底!!!!!!!?基本可以判断:--一定是捏造伪作或托人假名,当心人家法援中心主任控告你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官司未打先输一场,呵呵!一句劝告话——————通过合法手段表达合理诉求吧!君子且行且珍重!
这个人专门上访为生,政府不能这样惯着
2018-05-17 13: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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