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9年和前夫通过天心区法院协议离婚,当时法院的调解书上法明前夫放弃全部财产,归我所有。我在单位的集资房是2003年的产权证,权证和房地局交易中心所有的材料全注明是我个人所有。今年6月,我想将此房出售,但是房地局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却说要法院的执行书才行,我又跑到法院,连法官都说“你要执行什么?”,执行是要申请才能法院执行的,而我现在不知道自己还要申请执行什么。房地局的人说是法院要求他们这样做的,而法官却说,我们要求他们什么?就算我们要求,他们也不会听的。两家政府机构各执一词,受害的是我。连法官都说,你99年离婚了,房子是2003年的,还与你前夫有什么瓜葛呢?仅仅因为房地局工作人员的差错,将他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放在资料里,现在就让我不能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我向市政府、市长投诉这些工作人员的失职和官僚主义,希望能得到回音,万分感谢。
马上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