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湾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至少存在以下四个疑点:
1、 根据“2002年胡桃英1.7亩田地应调出划给魏道仪”。这句说明,胡桃英家这块地已经调出,即经营权已不属于胡桃英,而是已交给组上。那么胡桃英就没理由再要回这块地。也就是胡桃英与龚盛东不存在土地纠纷问题。这块地的权属之争双方应是龚盛东与组上。镇处理意见:“暂由其双方各一半经营。”这双方指谁?胡桃英还是张九如?如果是胡桃英,她的土地已调出,凭什么拿一半?如果是张九如,又有何依据?
2、 镇处理意见指出:“2003年,龚盛东通过村组同意给他耕种至今”。请问镇政府,龚盛东在没有收到组上收回土地通知的情况下,张九如有什么权力,雇用挖土机挖地,砍果树,可果树是我私有财产,是不是触犯了法律,该受到什么处罚?何况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 针对“2003年,龚盛东通过村组同意给他耕种至今(并没有明确对这块地有承包经营权)”一条,事实是:2003年,村组同意给我耕种时,我因无土可进,组长让我进这块山开荒当土种,免一年农业税,我同意了。2005年缴纳了一年的农业税,自2006年免除农业税实行直补金一直登记在我名下。2008年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块地也登记在我名下。那么,请问政府,何来“没有明确对这块地有承包经营权”之说。镇领导说这本经营权证是当年市政府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搞的,不足为据。所以坚持裁定这块地权属不属于我。这是把市政府置于何种地步,政府的威信何在?
4、 胡桃英与龚盛东本没有土地纠纷,纠纷缘起于2015年,杨阁老村的确权登记资料交到镇政府后,经发办主任张鑫为讨好胡桃英的儿子张韬(现任益阳市政府办某科长),伙同张九如私自将这块地篡改到胡桃英女婿李建军名下,由此才开始了所谓的土地纠纷。请问市政府领导,镇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否违纪,是否该受到处罚?
事由不清,表述不清,说了等于白说。
2017-04-22 21:1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