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政府各部门:
我在网上投诉又过去了118天,问题依旧。现通过网络媒体再次呼吁,希望得到党和政府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我是安仁县牌楼供销社的正式职工。于1995年参加工作,1996年当兵,1998年退伍,家住灵官镇街上。入伍前,供销社办公室从事财务工作;服役期间,多次获部队嘉奖(优秀士兵),中共预备党员;复员后,因企业不履行安置义务,“复工复职”成为一句空话。十多年来,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没有生活费,没有医保、社保、低保和失业保险金,没有享受复退军人的任何优待;也没有享有下岗失业职工的任何福利待遇。就因为当兵,不仅失去了工作,而且还失去了立足栖身之地。为了讨回公道,我曾无数次地走访、信访。可是,得到的却是一次次失望和腐败官员的刻意刁难,真让人有“缷磨杀驴”之感!为了维护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政策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决心依法抗争!
2002年12月26日,我不得不上书省委领导,实属一种无奈之举。2003年3月7日下午,县民政局通知我谈话,不但不给解决问题,反而遭受指责;2009年9月18日,县委书记在接访时明示县民政局受理。经多次走访,直至2010年元月24日,才索取一份《回复》。《回复》中县民政局无视事实,无视复员军人的合法权益,强词夺理,推卸安置责任和义务,对此,我深表不服;并多次向县有关领导和部门申诉。2011年3月8日,我不得向国家信访局投诉;2011年8月21日、2012年12月21日,安仁县信访局两次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受理办公室出具《答复意见书》,编号分别为43455401323861466351号和43455101356072792935号。《答复意见书》所述事实无中生有,严重失实,令人无法接受。见网后,我分别于2011年12月17日、2013年01月15日向国家信访局申诉并向网上投诉,向安仁县信访局申请复査。由于腐败官员和利益集团沆瀣一气,致使两次《复查申请书》分别提交、转交1446天1052天,无人管,无人提,无人问,无人理,问题依旧;至今没有一个公正交代和明确说法。从2015年3月以来,连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受理网络也无法开通。什么“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又是一句空话,实在令人心寒!然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是明白无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又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第(三)项还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期待政府各部门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督查督办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受理信访案件,让退伍军人合理合法的诉求,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复员军人:豆剑
2015年12月30日
口袋是空谁帮你你又不是领导的亲戚谁管你
安仁政府各部门最扯蛋,互踢皮球!
2015-12-30 16: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