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桃江县人社局依法行政重视我们的诉求,退回多收的社保费!
尊敬的省政府领导:
桃江县人社局接到我们2018年1月12日向省政府办递交的维权诉求报告后,于2018年2月6日以“桃江县人社局[2018]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下简称意见书)告知我们。从“意见书”看出,桃江县人社局仍在混淆概念,把我们个财产当作集体财产来处置,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甚至出现了把国家发给当时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收回抵扣给他们的错误认识!如此糊弄我们,根本没有诚意解决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一一进行解析,期待上级政府部门作出认真调查,帮我们解决问题,把多收的我们的社保费退回:
一、桃江县人社局自称当时是按益政发[2000]3号文件处理的,纯粹是在捏造。其理由和事实是:
1、他们强调当时就是按3号文件处理,那就先看看他们的证据:附件三“2000年8月5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决定”。此会议决定是当时纠错的政策和步骤、方法等等。该决定共39行628个字,并没有一处或一个字提及到了益政发3号文件;
2、既然有3号文件作为政策依据,那为什么提出一个“以河水洗河鱼”的办法?
3、既然当时就已经按3号文件办理了,那为什么在2014年10月10日的答复意见的相关政策依据中沿用湘政发[2006]7号和湘劳社工字[2010]6号?
二、益政发3号文件对1996年10月破产的原纺织品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1、原公司已于1996年10月破产,而益政发3号文件是2000年出台的,签发日期为2000年2月18日,3号文件应从这一天起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3号文件对原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2、3号文件是规定从2000年3号文件出台之后的企业破产必须执行。而原公司已于1996年10月就因破产终结而消亡。
3、根据“意见书”提出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那么2000年3号文件自然对1996年10月就已破产的原纺织公司不适应。既然如此,“意见书”却要求原公司来执行3号文件,当然也包括[2010]6号文件等也都不适应。
4、益政发[2000]3号文件和湘政发[2006]7号及湘劳社工字[2010]6号都是在原纺织品公司1996年10月破产消亡之后出台的,对破产企业收缴预留养老金的政策文件。7号、6号文件是人社局2014年10月10日沿用的,3号文件是2017年10月10日和2018年2月6日沿用的,同样是对破产企业收缴预留养老金,只是收缴的计算公式有所区别。这三个文件都是人社局自己沿用,而且7号、6号文件的沿用还早于3号文件整整三年。除7号、6号文件的发文单位的级别高以外,而且是劳动人社部门下发的文件,且更具专业性。“意见书”为了达到采用3号文件而不采用7号、6号文件却提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在令人费解。
5、又根据“意见书”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3号、7号、6号文件均在原公司1996年10月破产之后出台的,又对一个消亡多年的原公司能具有法律作用吗?
6、2000年9月的县政府“纠错”主要是要“接续”我们被买断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当时对于“仿退人员”来说是应该由其补交从买断之日至纠错时止的保险费,并预交至办理退休时的保险费。
“意见书”提出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要排除7号文件的执行而必须执行3号文件,那么在收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上就必须按3号文件执行,因为3号文件的计算方法比7号文件的计算方法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多出整整一倍,可见其用心良苦。
三、原公司破产时对于财产的分配方法(量化股)是有效的、合法的。
在2月6日“意见书”第四页倒数第七行写道:其处置公司财产分配给职工个人的行为因违反法规政策的、强行性规定而归于效。这说明人社局某些人实在是太无知了。
1、当时原公司的破产是由县政府的一名副县长带队,八家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具体操办指导,依法依规,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并登报声明。财产量化到人(量化股)是当时企业破产的财产处置方案,是法院认可的,怎能就凭你们说是无效的就是无效的吗?实乃无稽之谈。
2、财产分配方案是当时工作组具体指导制定的。原桃江县纺织品公司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量化到人的方案是根据“桃江县纺织品公司财产分配,职工安置和企业重组方案,于1996年10月28日桃江县纺织品公司第二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见附件)。这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企业一切重大问题均应由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当时原公司破产后的财产量化到人,合理合法、依法依规,怎能说是归于无效?“意见书”中说什么是一种收回企业资产,又说什么从职工手中收回的企业资产(量化股金)其性质没有改变,依然为企业的集体资产,更是一派胡言,当时原公司已不复存在怎能又存在一个企业的集体资产。还要请问人社局的有关领导,当时2000年9月“纠错”是纠正买断的错误和接续我们的社保关系,怎么到桃江人社局手上却变成了一个你们去为企业收回集体资产呢,你们无端的寻出一个所谓收的量化股金是企业的集体资产,无非是想要为执行益政发3号文件寻找政策依据,你们要把我们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这笔钱变为原企业的财产。用来为早已于1996年10月破产消亡的原公司来作为企业来履行3号文件的规定,为达此目的硬是说收回的这个量化股金是原企业的财产,然后,他们就可以堂堂皇皇地处置这个财产,按照《破产法》第三十七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二)略;(三)略;……其目的就是为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那笔钱。把一个县政府纠错以接续我们的社保关系,变成了一个为已消亡多年的原公司收回集体资产的行为。一个对企业职工握有生死大权的人社局,一个企业职工视之为娘家的人社局用心何其良苦!
四、量化股金是我们依法依规获得的个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前面已经陈述了这里不再重复,另外从“桃江县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桃审验字[1997]第19号为证,也证明量化股金为个人财产。
审计报告共10页。文字3页,另外桃江县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共七张。其中第6张最后一名为钟新文,内容为:姓名钟新文,性别男,出生年月41.11,参加工作时间77.9,文化程度初中,量化安置一栏中工龄数19.5年,金额5000元,工龄额13650元,其它(空)小计18650元,扣除25%4662元,实际13488元。股份一栏中认购股8000,量化股13988,合计21988,难道不能证明量化股金为个人财产吗?
五、在收缴的养老保险里不应该再扣除50个月的养老金。
在意见书中提供的“纺织品公司仿退人员社保缴费核算表的备注栏中注明:96年—2000年发放的退休养老金306×50=153000元。”明显不合理。因为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两个确保的政策,1999年国务院又下发了文件,进一步强调两个确保,2000年5月28日国务院又以国发[2000]8号对两个确保再次下发通知,国务院连续三年强调两个确保,明确要补发欠发的工资和生活费,并由中央财政拨款,1998年几十个亿,1999年200个亿,2000年300多个亿用来进行补发,这是国家买单解决问题,国家对欠发工资已经作了补发,怎能还要扣除呢,不但原纺织品公司的退休职工补发了欠发工资,而且是所有退休职工的欠发工资都由国家买单进行补发,所以不应该存在再扣除。
六、关于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工资基数应该以96年10月底的工资基数为准。
1、人社局“意见书”中提供的“纺织品公司仿退人员社保费缴纳核算表的附表”中,有各人在各个年度应缴金额,因各年度工资额都不同,并逐年均有提高。但是仿退人员,因公司消亡,加之买断,无人管理,从96年11月起从来没有领过工资。尽管社会在发展,工资在提高,但是与我们无缘,所以工资的基数仍是96年10月底的那个基数,没有逐年增加。
2、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为本人工资8%,社保法等都有明确规定按个人工资的比例计算。
3、仿退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养老金工资计算均按96年10月底的工资基数计发,而没有按退休当年的你们所提供的工资基数核计养老金基数。
七、在社保费的缴纳核算表中96年均以一年计算不合理。
因为96年10月破产终结,而当年我们所有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均交至到了96年10月,而只有二个月未交。不管你们计算或者交接的情况如何,我们96年已交了1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这是板上钉钉。没有要我们重复再交的道理,而且核算表中还有多处差错,现没有必要一一指出。
八、恳请上级有关领导关注我们的维权诉求。
我们的维权诉求从2014年以来,无数次提出,人社局及有关部门多数都是应付,从而形成几年来的拉锯战。虽有人社局的书面的、网上的多次答复。除2015年上半年人社局认真地拿出了一个解决方案想予以解决,但最终因某些原因而夭折。其余者是搪塞应付,故将近五年的维权没有结果。我们恳请上级有关领导不要冷漠,予以一些关爱,当个中间人也好,当个调解员也好,听听我们的情况反映都好,不胜感谢!
原桃江县纺织品公司退休职工代表:秦义吾、秦四喜、钟新文
联系电话:15116759828(吾)
2018年3月15日
桃江人社局现任领导要动点脑筋!你们的回复,表面上引用了一大堆政策文件之类,眼睛都看花,但实际上都没有说到点子上!人家投诉的理由很充分!要站在别人的角度动点脑筋,好好想一想这件事并解决问题才是上策!
桃人社函〔2018〕5 号 签发人: 徐灿红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秦义吾等同志:
你们于2018年1月12日向我局提出退还多收的纺织品公司养老保险费的诉求,我局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发出了受理告知书。经核实相关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改制的时代背景
原桃江县纺织品公司于1996年改制。1996年10月,经原纺织品公司第二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将原纺织品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用于职工安置。即纺织品公司可将处置后的剩余财产按自愿原则量化至个人,作为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也可按自愿原则将安置费纳入公司重组,作为新公司股东。改制后,一部分改制人员接受了安置费离开企业,而另一部分改制人员利用发放的改制费重组公司(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且新公司已按期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于当时社会保险制度并不完善,未实现信息网络化,政策知晓渠道单一且缓慢。原纺织品公司改制前,公司尚未建立社会统筹。按照当时的改制方案,对原纺织品公司1996年至2000年退休的改制人员通过由企业一次性发放安置费(退休养老金)的方式来终止企业与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
2000年,在知悉《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后,我局社保所依照企业改制机构的申请及相关文件精神,将原纺织品公司改制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对原纺强品公司一次性终止企业退休人员(包括仿退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行为予以了纠正。
二、当时的处理办法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益政发[2000]3号)精神,破产的企业必须从企业破产终结之日起,按照本年度全市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为其离退休人员向所属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缴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其参保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经核实,原纺织品公司退休人员每人应缴社会保险费26791.2元,仿退人员根据退休年份的不同分别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汇总后金额为316384.28元(详见附表)
由于企业改制后已将剩余资产量化分配至个人,根据桃江县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决定,1997年1月1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视为仿退人员,此部分人按照发多少交出来多少,作为投保费,个人免交投保费。且同意此方案的,同意一个办理一个,要本人写出申请。
当时新纺织品公司作为代办单位,收回改制职工安置费剩余部分725508元,由于当时改制职工不信任新公司,要求桃江县社保所开具收据时注明收纺织品公司43位职工社保费(分两张收据,一张为退休安置人员33人,金额615271元;另一张为仿退人员10人,金额110237元),并提出个人申请,自愿参加社保。在发放离退休人员每月104元的生活费124000元后,实际缴纳社保的金额为601508元,所缴纳金额远远低于应缴金额1066537.88元。上述行为符合桃江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多少交多少的会议精神,也纠正了一次性终止养老关系的错误。
三、争议的焦点
1、社保费用的收缴应适应益政发[2000]3号文件,还是湘政发〔2006〕7号文件;
2、从职工手中收回的量化股金是个人财产还是企业集体财产;
3、是否存在多收缴养老保险费应退还的问题。
四、我们的答复意见
1、社保费用的收缴应适应行为作出时的政策法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时的行为应适应当时的政策法规。县政府于2000年全额收缴纺织品公司原发放到职工手上的量化股金为公司职工缴纳社保费用的行为应适应的是行为作出时已出台的法规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出台)、《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益政发[2000]3号)等文件的规定,而不是适用行为之后的湘政发〔2006〕7号文件精神。
2、从职工手中收回的量化股金是企业的集体资产,应按破产企业资产处理程序,以企业为单位优先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根据《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精神,企业不能以买断的方式一次性终止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破产企业的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纺织品公司在破产改制时将企业剩余财产量化到个人,通过买断的方式终止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规定,其处分公司财产分配给职工个人的行为因违反法规政策的强行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企业集体资产的性质没有改变。政府责令收回分配给职工的企业资产(量化股金)并要求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是一种收回企业资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纠错行为。从职工手中收回的企业资产(量化股金)其性质没有改变,依然为企业的集体资产,应按照破产企业财产的性质进行处理,由继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改制机构优先用于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不存在多缴社保费用应退还的问题。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益政发[2000]3号)文件的规定第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之规定,纺织品公司应整体参保,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也应以单位为整体来缴纳而不是以职工个人为单位来缴纳。企业破产时应以其破产财产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企业应交社会保险费额度为限。至目前,纺织品公司实际缴纳社保的金额为601508元,远远低于应缴金额1066537.88元,不存在多缴社保费用应退还给企业的问题。
因此,我局社保所在办理原纺织品公司改制后重新续保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规范、运用政策准确,对于原纺织品公司仿退人员的信访诉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人社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6日
注释:
仿退人员:纺织品公司改制时(以1997年1月1日为界线)距退休年龄只有5-10年的职工。
量化股金:又称安置费、买断金,是纺织品公司改制时为一次性终止与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处置公司资产后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
附件:
1.《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
2.《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益政发[2000]3号)
3.2000年8月5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决定。
4.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2006〕7号)。
5.《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5号)
2018-03-18 16:4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