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没有安置的强制拆迁

2018-2-22 1:14:18发布18次查看
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我叫张学建,是雨花亭乡红星村北冲尾的世居居民,祖祖辈辈都在本村务农,在70年代因参加三线建设,我进入了筑路厂参加工作。但未在本单位分得住房,一直居住的村上90平方米的老宅基地。80年代中期省交通干校落户本组,我祖上原有宅基地及住房被征地拆迁。依据当时的政策,经红星村及北冲尾组同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我在本组的集体用地公房西侧建了一栋三层住房,占地120平方米,产权面积360平方米,供一家三代居住。当时的实住人口为父张九如、母沈淑华、儿张春林、张学建、张学文、媳胡玉兰、宋淑君、孙张乐、张霓。当时该栋住房已经是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及相关上级政府部门审批通过的合法住宅,具备办理宅基地建房证的所有合法手续,建成后的各项相关产权证明也按正常途径在办理。但是当时由于办理相关证照的政策法律并不健全,绝大部分人并无办证的意识,所以办证手续一直没有正常开展(但村上、学校和当时的有关领导都是清楚上述事实的),直至2000年后我户才开始办理宅基地手续,由于相应事实都是客观的,村上、乡上、土地等部门都已经为我户办理了相应手续,但后来的香樟路改扩建设工程,以及接下来的香樟园二期住房建设项目,直接导致了相关部门停止发放了我户的相关证照。现该住房由我兄妹三户人家共9口人共同继承和居住(我户八口人、我妹一人)。同时我们也是因为有房可住,就都没有享受原单位公有住房。
2008年7月10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腾[2008]34号文件送达我户,要求我户限期搬迁,只补偿共计十二万多元,没有任何安置。我户不论是实际生活情况,还是家庭意愿都完全不能接受,所以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经过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都是以我户80年代的那所已经拆除的90个平方的老房子作为拆迁依据,且认定我户因为不是农业户口所以不予安置。对于这个结果我完全无法接受,找到了村委,要求按村内同样情况进行安置。村上的态度,认为这个房子不需要拆,也没有住宅用地或者房屋可以安置。
面对这样的拆迁,面对这样的结局,我和我的家庭已经无路可走。法院找了,村领导找了,现在却确实要到了强制拆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了。我们一直遵纪守法,也一直在依法办事,却现在一定要暴力“抗法”,要以八条生命告知拆迁的不公正、不合理、不人道了。以下的几个疑问我和我们家都一直不明白,希望领导们能给我一个答复。
一、我们该地块征地拆迁是2004年,我的房屋当时已经确定在拆迁的红线图范围以内,为什么当时我户并未下达拆迁通知,而现在香樟园小区已经建设完毕并且全部入住了,反倒是要拆了。这直接导致了我户不能与全体村民一起统一安置(村里认为我户在香樟园房产小区边上可以不拆)!
二、看得见我家房屋产权应该在三、四百平方米以上,却硬生生要按照90平方米来确定拆迁房屋面积,为什么;村上、原相关领导都清楚我房屋建设情况,为什么因为有拆迁就不为我户办理相应合法证照; 拆迁部门确定的拆迁房屋地理位置都是错误的(老房产早已不存在),为什么会被法院认定为应当拆迁的合法房产?
三、天天都看到各级领导在三令五申的要求,做好阳光拆迁,做好公平拆迁,为什么对我和我家庭的拆迁就完全的不公平;为什么有大量的政策、法律要求先安置后拆迁,我户却是只拆迁不安置?
太多我们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为拆迁而到了我们的家庭,我们恳请领导关注,我们恳请社会关注。
平民百姓:张学建
2010年9月18日
您好!您反映的事情经调查了解回复如下:
一、事件的背景及起因
张学建、张学文、张满珍三户合建的一栋房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办事处红星村北冲尾组,在明辉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樟园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红线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时间为2004年,但该项目的实际拆迁行为起始于2006年。该三户为全非农人员,根据长沙市政府60号令的规定,应当只按照保留收购价进行补偿,不予安置。红星村考虑三户世居本村的实际情况给予照顾,同意按照农业户口给予拆迁补偿,并对雨花区拆迁事务所作出了安置承诺,给予划定了张学建120㎡、张学文120㎡、张满珍85㎡的安置地基,三户房屋拆除后将享受红星村村民同等待遇。该三户的房屋经国土拆迁事务所测量核算只有121798.39元,经红星村与明辉房地产公司协调,同意给予36万元的补偿,但该三户认为补偿金额太少,安置办法也不满意,拒不腾地。该三户于2009年4月10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09年5月25日交齐所有起诉材料,雨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张学建、张学文、张满珍要求撤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所作长国土资腾(2008)3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至今,该三户与红星村一直未能协商处理好拆迁安置问题。
二、问题答复
1、关于该三户提出未下达拆迁通知,及未与村民统一安置的问题。均由于该三户一直抗拒拆迁腾地,否认雨花区国土分局拆迁事务所及红星村的作为,该三户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2、关于该三户的房屋合法面积认定的问题。该三户于2003年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及长沙市规划局雨花区分局递交了申请表,申请按照360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办该房屋建房手续,雨花亭乡及红星村均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及长沙市规划局雨花区分局并未在该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该申请资料经雨花区人民法院审核,认定其不具备房屋合法证照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房屋合法面积的依据。市国土局根据区拆迁事务所的入户调查情况及从长沙市雨花区档案馆调取的三户房屋的建筑许可执照,确认三户的房屋建筑面积共428.65平方米,其中合法面积90平方米。
3、关于该三户认为拆迁安置不公平的问题。该三户提出的安置不公平问题是不符合事实的,根据长沙市政府60号令的规定,非农户是不予安置的。红星村考虑该三户世居本村的情况,给予照顾,同意让其按照农业户口同等的待遇进行安置。但该三户仍不满足安置方案,张学建认为其两个儿子已成家,要求分户安置,此要求已超出政策范围,不能被红星村接受,因此该三户至今拒绝拆迁腾地。但如果该三户接受红星村的安置办法,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房屋,是随时可以安置的。
区政府督查室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