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法院刘丽法官就原告申请中止审理限期腾地一案公然违法
具体事由如下:
原告余月华、何婷于2018年3月12日诉韶山市韶山市国土资源局【2017】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贵院已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2018)湘0382行初字第5号),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刘丽,人民陪审员周亮清,文年方(后短信通知)。因本案的前置征地批文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80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尚在国务院行政裁决审查当中,本案的审判须以国务院的裁决结果为依据,而该裁决案件尚未审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中止对(2018)湘0382行初字第5号案的审理。
审判员刘丽在收到原告的中止审理申请书之后,2018年4月4日电话通知原告何婷,拒绝接受原告的中止审理申请,并解释给出的理由为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对应;且适用法律不适用这一条,因刘丽法官宣称行政复议案件不属于行政、刑事和民事案件范围内,不会采纳,所以拒绝接受中止审理申请。
韶山市人民法院刘丽法官就原告何婷申请的限期腾地审理一案中公然违法,原告何婷于2018年4月4日向湘潭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电话(58553235)投诉,该纪检监察室反馈给韶山市人民法院监察室电话(0731-55692105)回复处理的结果就是敷衍的将刘丽法官的原话复述一次给原告何婷,并未采取任何的措施。
请求媒体依法监督并转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4月11日还是照常开庭,给出的回复是案件不了解不清楚,要审理之后才能进行是否中止的判断,这个事实和理由还不够清楚?
2018-04-09 18:07: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