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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太湖乡政府不作为,迟滞不任命我当村主任

2018-11-4 21:49:54发布27次查看
我名邓建国,男,中共党员,现年50岁,家住湖南省株洲县太湖乡邓家村贺家组村民,本人任第七届,第八届邓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第九届换届选举过程中,村书记别有用心,另选他人,造成选举连选四次,最后一次还是我比他人多五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选举法»规定,我应该是连任村主任,但是太湖乡人民政府严重违反选举法,迟滞不任命我当村主任,坦负村书记弄虚作假,贿赂村民参加选举,捣乱选举程序,政府不做任何处理,一拖再拖,今天我下决心上红网,请求上级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回复。
答复一.我是村民自愿选好的村主任,为什么不任命我为邓家村村主任。
答复二.村书记在选举过程中严重违背村民选举法有关规定不作处理。
答复三.政府是一级人民政府为什么这样不作为。
答复四.县纪委回复市纪委19号红头文件为什么不能执行。
颜忠军律师: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选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出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当日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及其他选举资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整理建档。
根据上述规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仅是在选举结果出来后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什么是备案?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因而,既然你是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你本身就是主任了呀,根本不需要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
如果太湖乡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胆敢擅自撤销你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你有权向县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首先摘掉有关责任人的乌纱帽。
在目前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作为乡政府的负责人如果还没有法治的思维、还没有“依法治乡”的理念,那么他(她)本身就不适合呆在那个位置上了。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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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帖主文中一句话“最后一次我比他人多5票”,貌似帖主当选,但是帖主没有说明到底多少村民参加选举,你得票数超半了没有?所以一楼律师就一口咬定乡政府违法就未免太偏颇了。再说乡政府也应该站出来说一下,黑的白不了,白的黑不了。
为人多读书,莫当官。你有本事能干好村里的事情,不如建设好自已约家庭,何乐不为。
2016-01-24 2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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