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瑞友的贪腐事例
原汉寿电力局农电总站站长周瑞友,伙同弟弟周伍元(农电员)捞款明细表。
年 月 凭证号 项目 金额(元) 收据号码
1998 6 局财务付26# 2632.00 38279
1998 6 局财务付26# 5200.00 38271
1998 6 局财务付34# 3000.00 38259
1998 6 局财务付46# 5100.00 38280
1998 12 转9# 3042.50 07484
1998 12 付12# 5400.00 0236
1998 12 10# 30000.00 000237
1998 12 14# 8757.26 0004071
1998 12 101 救灾拨款 5000.00 0243
1998 12 101 管理费 8786.08 0723
1998 12 85 低维费 10000.00 0240
1998 12 线路改造 10000.00 0237
1998 12 低维费 3500.00 38292
1998 12 救灾经费 10000.00 0233
1998 12 拨款 10000.00 0238
1998 12 灾减补助 15000.00 0229
1998 3 35 材料费 1189.00 038260
1998 10 63 材料费 1515.00 0226
1998 10 低维费 2284.80 0228
1998 10 低维费 5000.00 0227
1998 12 9# 管理费 3000.00 38287
1999 11 7 站房维修 10000.00 35643
1999 11 7 低维费 5000.00 35632
1999 11 7 材料费 312.20 0382
1999 11 7 整改费 2000.00 35638
1999 11 7 保护器 700.00 35635
1999 4 7 变压器改造 4500.00 0852
1999 4 7 站房改造 5000.00 35604
1999 4 7 站房改造 8000.00 35618
1997 11 36 拨经费 2100.00 0034122
1997 1 68 补助 5000.00 0038403
1997 2 转3 风灾电杆 4850.00 0034121
合计:195868.8元
周瑞友任汉寿局副书记,书记期间,采用招工、提拔、上调、保护有贪污行为的人等手段获利。例如:农电工邱爱平贪污29万元电费,2007年7月24日市电业局派出小组来汉寿调查,为了得到好处费,周瑞友一手遮天,调查组在宾馆打了几天牌,一走了之。同时拥有房产:1、汉寿局;2、凯宏(楼中楼);3天湖;4、月明潭集镇;5、常德市局;6、门面两个。这些房产是周瑞友任书记时获得的。离开汉寿后,分别以父亲、姐、弟、外甥、女儿名字更改。比如:汉寿局的一套房是外甥。现在,周瑞友是常德鼎城区供电公司经理,挣钱的手段更高明,房产添增在常德、长沙等地发展。
周瑞友利用职务之便,长期霸占有夫之妇朱**,还要朱和原配(一中)离婚(满足男方的要求)。后来前妻突然车祸,新欢目的实现。
周瑞友的弟弟周伍元,2007年外出打工,至今还保留农电工编制,年年为他缴几险。(汉寿农电工)
几次上访未果。
胡景求
2016年5月29日
有关部门在哪里?
发帖人反映的情况纯粹是靠主观臆断、凭空捏造的,与事实极不相符,其目的是居心叵测、别有用心。
文中所提到的邱爱平挪用贪污电费(当时还一同举报了毛家滩营业站熊长青“占用电费”15万余元)一事早在2007年就有了定论。当时,经过公安局和检察院近一个月的联合调查,邱没有占用电费一分钱,且账帐相符、账款相符(调查终结后检察院的结论书当时就发给了电力局,其结论是:查无实据,不予追究)。通过这件事足以看出,发帖人不仅无知且是法盲一个,他太小看司法机关的办事能力了。只要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十年前一个人真正贪污近三十万元,可以算得上是巨贪了,如此“惊天大案”早就是省级司法部门重点督办的案子,哪个办案人员敢怠慢不作为?另外,文中所提到的电力局时任书记周瑞友包庇一个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人就更是天方夜谭了。试想,在当时复杂的背景下,与自己非亲非故,谁会去趟那个浑水?再说,一个企业的中层又有多大的能耐去干扰和左右司法机关人员办案呢?
作为原事件经办人之一的我还清楚的记得:当时,原举报人根本就不懂账务,所谓的数据是从两个当事人的结账记录本上断章取义、东扯西拼、毫无章法杜撰出来的。事实上,两个当事人进行账务交接时均列有移交表,并且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的签字,资金平衡表也“借、贷”平衡,根本就不存在当事人贪污一说,当时的账务清查人员唐培生(检察院会计师)、杨老师(会计事务所会计师,前两年已经病逝)、黄子安(财政局会计师)均可作证。
综上不难看出,举报人所反映的内容是不符合事实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允和公义,而是拿严肃的政府网络平台当儿戏,哗众取宠,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其行为是极不道德的。诚然,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有责任和义务检举违法之人和揭发社会不平之事,但前提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凭空捏造、信口雌黄。否则,最终的结果不仅会伤害无辜的人,而且对自己、对社会都是极不负责任的。
2016-05-29 10:08: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