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慈利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这样的认定,你服吗?
我是慈利县象市镇高潮村潮元组村民谭兵初,我要申诉一起发生在慈利的道路交代通事故的不公认定,敬请朋友们特别是驾驶员朋友们的关注与支持。
一、 过程与事实
2014年7月27日16时30分,我驾驶湘g29629小车于s305公路慈利县象市镇谢高村路段一商店门口倒车,从道路南侧的路肩进入省道s305线有效路面时,在后视镜、倒车监控完好且确定东西方均无来车的情况下开始缓慢倒车。此时的摩托车驾驶人邓某刚,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所驾驶车辆为未登记注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而且在行驶中为单手握把、另手持烟,更有甚者是根本没有关注前方道路全神贯注驾驶,而是向道路右侧鱼塘中钓鱼者张望,没有发现前方车辆也没有采取制动措施,从而撞在前方小车左后方导致自己受伤。(慈利县交警五中队所绘现场示意图附后)
可是,慈利县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中,却认定为由我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 对于认定书的质疑与驳斥
(一)、对于认定书的质疑
慈利县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9月5日作出慈公交认字(2014)第00083号《道路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谭兵初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进入道路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邓某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质疑:原文中的证据全是空话、套话。无事实依据、无数据分析,无现场事故图分析等。以上空话套话适应每一个交通事故的任何一方,毫无说服力,能给任何一方扣上“莫须有”的罪名。对此,我方当事人在领取责任认定书时也未得到交警队的合理解释。
(二)、对于认定书 “驾驶机动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进入道路”结论的驳论。
2014年7月27日16时30分,申请人驾驶湘g29629小车于象市镇谢高村路段倒车,从道路南侧的路肩进入省道s305线有效路面时,申请人对东、西两方向特地进行观察,视线良好,且两方向无车辆,此处倒车地段距西方向拐弯处约100多米左右且视线良好,并能准确观察到此时无车辆。确定东西方均无来车,在后视镜、倒车监控完好的情况下开始缓慢倒车。当发现后方有一辆二轮摩托急速行驶过来时,在车距还有20米左右的情况下申请人已将自己的车辆完成制动。
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当时我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入道路的。
(三)、对于认定书 “(邓某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的驳论。
我认为,这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书对此所作责任认定过于片面,有意减轻对方对于该次事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邓某刚驾驶的摩托车车速过快,根据事故现场图分析:摩托车在撞击小轿车后滑行距离达到11.6米,邓某刚落地后滑行7.4米,可见摩托车在撞击前车速之快。
2、邓某刚行驶时,仅有一只手握住车把,另一只手在抽烟,且头向右侧观望位于道路右侧坎下堰塘边的钓鱼人。在邓某刚落地后,是我亲手取下邓某刚手中的烟蒂,以免烫伤邓某刚,当场很多人有在场营救。
3、由于以上两种原因,邓某刚一是没有观察前方情况,二是没有也不可能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证明,摩托车距申请人己停稳的小车尚有20米左右的距离,而邓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现场未发现摩托车的制动痕迹),导致撞击了前方小轿车。
(四)、对于邓某刚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邓某刚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不看行驶方向路况,边驾驶两轮摩托边抽烟等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形式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邓某刚未取得驾驶证且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摩托车上路,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的使用)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邓某刚在行驶中未带安全头盔,是头部撞击后受伤严重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这起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主要责任,应该是一目了然的。但是,作为执法者的慈利县交警大队,却认定由没有明显过失的我来承担主要责任,这公平吗?法律的严肃性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该次交通事故的现场图
慈利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不公平,摩托司机无证驾驶成事故次要原因(续)
市交警支队前后两次答复不一 维持原认定
当慈利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成文后,我方因对此认定不服而于9月12日到张家界市交警支队诉求,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邹科长看了申诉材料后,当即答复称县交警大队的认定不公平,应当纠正。
但是当我们于10月12日 关于对“慈利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不公平,摩托司机无证驾驶成事故次要原因”网贴的回复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14年7月27日下午,象市镇驾驶人谭兵初(持a2证)驾驶湘g29629小轿车,在象市镇谢高村某商店门口倒车的过程中,车身由公路路肩进入有效路面时,与正在公路上行驶的、零阳镇驾驶人邓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发生侧撞,导致邓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慈利交警大队对此起事故作出的认定是:谭兵初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进入道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邓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谭兵初对此事故认定有异议,向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市交警支队通过复核,仍维持原认定意见。
摩托车驾驶人邓某在事故中重伤,治疗费用已近9万元,目前还需要 作为一个跑车的,仔细看了你的帖子,我认为:
一、说你冤,也不冤。
说你不冤,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首先讲的路权,人家正常行驶、你倒车(和逆行一个道理),应该谁让谁?说光靠这点,说你全部责任也不为过啊。摩托车只所以被挂了次要责任,关键是他没戴头盔(他应该是头部受伤,全国的案例都这样划的,骑摩托车没带头盔、发生事故头部受伤的,至少先上个次责!),至于无证无牌负次责,那都是漂皮子的话,与事故其实没得因果关系。
说你冤,一个想找死的,硬要往你车上撞,不是该你背时是么得?你说那个骑摩托车的当时打野眼去了,我打内心相信你说的是真的,问题是,你有视频吗?那种证据有办法固定吗?有目击者愿意做那个证吗?交警如果专门取那样的证据,那才叫不公平,那是和那个骑摩托车有八辈仇?所以,公平起见,交警也好、法官也好,都只会采集、采信有说服力的证据,如现场图、有没有证、有没有戴头盔,刹车印子、是撞的哪个码头,那样的证据,是板子上钉钉子,没办法造假没法更改的。
二、教训
让我当交警,我也会这样划责。因为公平,否则你不告状,那个摩托车主儿也会告的。人家可能想的是,我在路上好好的骑车,没觉妨你的车屁股突然横上路,我还要负责?但没戴头盔没证没牌是事实,交警划我次责无话可说。
行车走路三分险,你认命吧。因为你只出钱,人家出命!
开车一定要买商业险,小车最少30万,50万100万更好,因为,你不撞人、人家会撞你!并且人家撞你后,你逃不脱送来的责任,唯有出钱!
非常同情楼主。责任这样划分,也算是合理的。毕竟你说骑摩托车的没认真骑车,那只是你的看法,人家不会承认,过路人也不会帮你做证,交警只会认实打实的证据。虽然你有憋屈,但既然讲法律,那要就讲证据,人家没有认真骑车,形不成证据,那该你倒霉。再说,倒霉的不是你,是骑摩托车的,他是不是致残了?
首先,感谢你们能关注网络,关注百姓呼声。
但是,你们的回复中,有一个重大的情节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回复中说“谭兵初……倒车的过程中,车身由公路路肩进入有效路面时,与正在公路上行驶的、零阳镇驾驶人邓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发生侧撞,导致邓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这一点,不知是你们的有意忽略还是无意疏忽。
当时的事实是,
四楼网友:
首先,我真诚地感谢您关注本帖并发表你的看法。
在此,我想就您在帖子里的有关意见作出以下说明并与您商磋。
谭师傅,亏你是开车的,你是倒车上主路(直行上主路也一样),他是正常直行,按法规,他有优先通行权,他就是闭着眼睛开,撞着上了也是你的责任啊。
费力看完了所有的字,其中交警大队回复的最后几句话有点意思: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证据,但其证据效力待定,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责任,建议双方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事故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
这几句话就这么一看好像是冠冕堂皇,但是仔细一回味却不是那么个味道。几句话其实把交警现在的态度给描画出来了,那就是:你们自己商量去吧,我做的这个结论你们相信就作为证据,你不相信就算了,反正和我不相干。作为国家的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做出这表述确实不算那么回事,国家和纳税人养你们做什么用的?是让你们穿身制服,拉着警笛耀武扬威的?不是。养你们的目的就是让你们以客观严谨的态度把事实查清,在事实面前维护公平正义,并作一个事实清楚、过程严谨、结论客观的结论。现在你们的这个表态算怎么回事?靠边站了??
其实在每个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是7楼的朋友
感谢你关注本帖。从你的话来看,你应当也是开车的,不知道对不对。关于优先通行权问题,我认为你的话不完全对。
关于无证驾驶在事故中该如何担责?全国分为南派、北派两大派系,就湖南而言还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假若按北派划分责任的话,摩托车驾驶员不承担责仼。
现在交井划分责仼,主要看路权,与无证、抽烟、一支手不发生关系,但交井会综合权衡的。
我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
那么我想问就此篇文章里记录的邹科长说的“这个案子我们想要动,但是上面也要动,他们要动的和我们要动的不是一个方向。我们要减轻你们,而上面要动的是由你们负全部责任”。那么什么叫下面动、上面也要动、并且还什么不是一个方向……此话一来说明的现在的中国执法仅仅都是拼关系的时代么。后面的一句更不负责了嘛,意思省里面的要小车主谭负全责,我相信稍微有点行为能力的人都不会做出这样的判定吧!(这里面我不是要针对某些人,只是就事论事而已)
其次:交警大队给出的责任认定里面的列出来的证据也是不全的,例如文章里说的摩托车的刹车印、旁观的人证所观察到的情况都没有列出来,是否有严谨的取证这一环节。
最后:续楼上的提问,我也有同感,本案的关键是否出在是不是有人站在边上也要负责,开车不看路如果幢到人了呢?开车不看路,撞死活该……
这个应该属于追尾吧,摩托车要负全责的
开摩托车的没有证件还不戴头盔,调子高的抽烟单手开车,犯贱,自己不要命还害别人,可怜那个小车司机了,哎
开车上路就怕出意外,那个骑摩托车的不看路,意外就这么出现了,那么每当意外出现后怎么处理,我相信在中国都是有人情在里面的,无证驾驶。车没上户,这个车就不应该出现在路上,为啥出事了还要找有证的人?证还有什么用呢?
我觉得摩托车应该付全责,但考虑到他受重伤,出于人道主义小车适当的出点医疗费!
我也是一位驾驶员,我觉得交警的责任认定有明显偏向摩托车车主一方。寻求公正对待小车,无证上路还找死!!!!!!我们将紧观事态动向!!!!
2014-11-05 17:47: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