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质疑公安:
1、为什么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集资诈骗案件,而不顾受害人的指证,一意孤行的违背事实的真相,强制定性为一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呢?
2、在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账目侦查、审计、股东分红情况及对外涉案资金的收缴方面均令人匪夷所思。
诈骗嫌疑人的证据及公安机关办案过程疑点:
1. 受害人王明辉向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用一张350万的假承兑汇票作为抵押物,在受害人王明辉处借走了300万现金的事实,且案发后获知犯罪嫌疑人曾用同样的手段早在受害人王明辉借钱的前一年,在别处重演过,只是当时发现了是假承兑汇票后,犯罪嫌疑人将所有借款连本带利全部还清同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私了协议,故未报案,事后又故伎重演,这难道不构成恶意诈骗吗?
2. 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将公司的法人代表更名到一个完全不参与公司日常业务的浙江籍邱葆华名下,这是不是为犯罪而逃避法律制裁做铺垫?
3. 犯罪嫌疑人的绝大部份融资款项均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条据,而很大一部分款项又以公司的名义投资于自己控股的沅江市城市之星商业广场名下,这是不是明显具有非占有为目的的个人犯性质。
4. 案发前: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各自财产转移到亲人名下,这难道不是为逃避法律惩罚而有意为之?
5. 案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他们用拿着受害人的血汗钱在外长期放高利贷收利息有余后的高额利息数字或根本是不存在的借款事实,报给公安机关造成一个受害人的钱都有着落的假象,然而这样的伎俩,公安机关居然花了一年多时间侦查、审计后且大言不惭的同受害人表态,你们的钱都有着落,不要着急,只要按程序移送到法院去判决全部可回,而受害人等了两年多时间后,法院给予的答复是:公安认定的账目绝大部分是烂账或是根本不存在的恶意起诉。这点上讲,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恶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情形,公安机关又是怎样侦查、审计认定受害人的钱都有着落的事实的呢?
6.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资金中唯一收回的一笔款项(犯罪嫌疑人韩志平起诉陈刚200万元),居然被犯罪嫌疑人李剑平的弟弟李剑峰拿走,当时账目和借款条据均在公安经侦大队,身在监狱犯罪嫌疑人是怎么收回这笔款项,这个方面来看难道犯罪嫌疑人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安机关没有徇私舞弊的情形吗?
7. 案发近一年的时间,为什么几百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后迟迟不采取法律手段,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近一年的时间,使其有充足的时间转移、隐匿其非法所得的财产。
质疑政府的理由和事实:
1. 沅江市城市之星商业广场是沅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的一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有沅江市2014年的经济工体会议记录,而操控这个项目的犯罪嫌疑人是多年前网上被公安机关例为了诚失信人员名单的浙江籍蒋海华,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没有政府重点项目这张烫金名片,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不可能有这么大,造成这种情况难道作为政府部门没有责任吗?
2. 中亿佰联开业,沅江市主要领导均参与剪彩,且户外及官方媒体均大肆做宣传、广告,这点上讲政府新闻媒体给了犯罪嫌疑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质疑法院的理由和事实:
1、法院作为法律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什么在判决前且受害人提供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诈骗情形、事实而不采信呢,明知公安在定罪性质上有违背事实真相的疑点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退回检察院重新审查呢?
2、既然法院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为公司犯罪,那么诸多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法院也如期的判决,查封了部分犯罪嫌疑人无法转移的财产,为什么不执行呢,这不相互矛盾吗?
从来天上就只有陷阱掉下
本案经公开开庭、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目前,五被告人已上诉。
沅江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3日
2018-01-23 14:58: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