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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法院孙华山法官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2018-11-3 20:27:44发布16次查看
致沅陵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举报信
对沅陵县法院的孙华山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事实予以举报。
一、拖延办案时间。原告全xx因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商李xx的借款纠纷,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予以冻结被告在沅陵县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27万元。于2017年2月24日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孙华山拖延至2018年1月8日,才将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送达给原告,时间长达近一年。严重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愚弄当事人。在拖延时间过程中,孙华山于2017年8月6日先给原告一份不盖章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反复找孙华山,孙华山欺诈的解释道,盖章的民事裁定书,需要经怀化市中院审批后才能发给你。原告等到2018年1月8日才收到盖章的正式民事裁定书。但被告银行账户上的资金早已被取走。
三、篡改、捏造事实。一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日期是2017年1月16日,在裁定书中被孙华山篡改为“申请人全xx、邓xx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日期是2017年2月24日,这一日期只字不提,企图掩盖拖延办案的事实真相,。二是凭空将单纯的借款纠纷,捏造为“合伙协议纠纷”,民法解释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视为合伙人。本案即没有合伙协议,原告也没有参加经营管理和劳动,仅凭一张收条就认定是合伙协议纠纷,显然是捏造事实,制造假案。
综上所述,孙华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应当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并附带民事责任。
此致
沅陵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举报人电话:13789267653
2018年4月9日
沅陵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沅陵县法院的孙华山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一个简单的民事裁定,被他拖了近一年时间才送达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而且裁定书不盖章,只有孙华山的亲笔签字。在裁定书中篡改、捏造事实,严重的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由民事庭办公室闹到沅陵县法院办公室,再由法院办公室闹到院长办公室,回答均是,现在是法官责任制,此事应由孙华山处理。当事人只好上访沅陵县有关部门,这些部门至今均没有作出任何回应和处理意见,甚至有的部门干脆推脱责任,我们只管党纪党规而不管法。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大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孙法官怎么是这样的人?
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
民法解释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视为合伙人。本案即没有合伙协议,原告也没有参加经营管理和劳动,仅凭一张收条就认定是合伙协议纠纷,显然是捏造事实,制造冤案。欲将原告与被告的(涉嫌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案件捆绑在一起,达到陷害原告的目的。这种意图,在红网回复“沅陵县法院的孙法官忽悠当事人”的回帖中表现在十分明显。依法治国,这种人如果继续留在沅陵县法院,沅陵县法院将会是“八字衙门”。
2018-04-09 05: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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