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网:
我叫周金中,男,55岁,住汉寿县龙阳镇安乐村大屋组19号,我因一对儿子早已成年,因未享受到“一户一宅”的待遇,造成大儿媳的离婚悲剧。从2013年起,我就向上级打报告,要求再修一小楼房,享受到“一户一宅”,为大儿子续弦,不长期单身。由于本人是地道忠实的农民,无任何官方的关系,所以连续打建房的报告有四年了,一直未批。于是,我就咨询律师,认为我可按“超时默许”动工去修。想不到待今年正月初八刚打好的混凝土基脚,就被汉寿城管局野蛮摧毁,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5万元以上,所以我才对汉寿县城管局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5月2日,县法院送达的汉寿城管局的答辩状,我早已向湖南红网投了一份公开回答此答辩状的驳斥网文。现在,我还有些话要说,故又写上这篇网文,进一步对汉寿城管局的答辩状进行驳斥,具体指出其违反法律的那条那款,以便汉寿县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下判决。
汉寿县城管局对我在2017年正月初八开始修建新房所下的基础脚,无端地进行野蛮强行摧毁,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5万元以上,打的幌子是“执法”,实际上是执法违法、野蛮执法,是侵害我这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严重违法之举,违反了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中的第十八条(五)、(六)、(八)等款项,也同时违反了我国宪法中的第十三条: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象汉寿城管局这样野蛮执法捣毁私人财产的具体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是推不掉了的。我在前面于网上发的公开驳文已提到了就不再赘述了。上面的驳文只是一个补充而已。
实名驳斥人:周金中口述并请人代笔
2017年6月1日
政府欠我们家款18年不还,如今的书记态度蛮横,让我们告他,请问怎么告?求助 谢谢
18587191058
网友“要公平、公正”
我局收到了您在湖南红网上发表 “我对‘民告官’行政案件被告答辩状的补充驳斥的网文”后,认真调查,作出如下回复:
一、不享受“一户一宅”的政策。周金中有两个儿子,小儿子已有一块宅基地,周金中本人也有一老屋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周金中的大儿子不再享有法律规定的宅基地,周金中在自家基本农田里修建房屋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二、不存在“超时默许”的概念。周金中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修建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法》规范的行为,申请人和许可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该部法律并没有“超时默许”这个说法。《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该条是对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并不是第一次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
三、不属于“合法财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周金中修建房屋,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建房手续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周金中修建的房屋基脚属于其财产,但不属于其合法财产。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无义务的权利。公民合法建房受法律保护,但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汉寿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7日
2017-06-01 12:5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