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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冷水滩区政府策划、法院共谋的非法强拆即将开始

2018-11-2 15:51:44发布12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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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汤如意、彭达敏、谢放勋、罗宏源、周兵、张桂生、郭贤军、唐晓清、李海鹰、于晓春因为“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和征收程序不合法,拒绝签协议,2016年6月13日,湖南永州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下发《征收补偿决定书》(0012号),内容有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申请强制执行云云。
2016年8月15日永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冷政征补[2016]第(0012)号房屋补偿决定。
2016年8月26日,我们向湖南永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26日,永州中级人民法院王焕江法官依法应予维持,驳回诉讼请求。
2017年6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婷婷法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7日,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以我们败诉为由下达《催告书》,限期我们立即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否则,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23日,湖南永州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7年8月24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我们发送执行申请书的副本。
一环紧扣一环,一个程序紧接一个程序,政府、法院唱起了双簧,然而这一切统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我们将尽全力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和保护我们的合法财产。
(1)永州中级人民法院王焕江法官的违法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婷婷法官的违法判决,我们将在两年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再审,或向最高院巡回法庭申诉,把颠倒的事实重新颠倒过来。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25条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第26条规定的七种必须追责的情形,终身请求有关职能部门对王焕江法官、周婷婷法官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下面我们揭露《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的违法内容:
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通知书
——无不明目张胆地充斥着赤裸裸的违法内容
一、冷区政府下发的《催告书》适用法律错误。
(一)的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政府履行了“告知义务”,就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政府这么做必须要有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我们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样,两个同时必备的条件已经破了一个,冷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已经不具备。同样,强制执行前的“告知”依据的条件已不具备,所以说,冷区政府下发的《催告书》适用法律错误。
(二)《催告书》中引用《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条,这也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这两条适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适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二、冷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想当然地认为:“现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申请人却没有自动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催告等手续,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搬迁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依法行政,申请人特申请强制执行,请依法予以执行。”
这是一段非常荒唐的话,我们一一剖析:
(1)“现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申请人却没有自动履行义务,”就算高院的判决正确得不得了,发生了法律效力,也不过是说我们的房屋在政府和法官眼里只值这么些钱,现在假设我们的房屋就值这么些钱,这是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我可以自由处分,就是不给你。似乎天底下没有这样的一种道理,你说我的房屋值这么多,我就马上有一种义务,把房子交给你,立即搬走。如果不给,对方可以动手抢。
(2)“为此,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催告等手续,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搬迁的义务。”
且不说前面已叙述了冷区政府的《催告书》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违法的催告书,就算合法,你发一张催告书,难道我就立即有一种“履行搬迁的义务?”
(3)“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依法行政,申请人特申请强制执行,请依法予以执行。”
冷区政府说“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依法行政”,话说得好听极了,请问,你能说出你依的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条哪一款?我可说得出政府强制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我们再一次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这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和受理的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样,两个同时必备的条件已经破了一个,我的案件不再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而且是“已诉行政执行案件”,冷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已经不具备。所以,依据这一条法律:“申请人特申请强制执行,请依法予以执行。”是适用法律错误。
中央一再强调政府要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请问:
终审判决败诉,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终审判决败诉,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终审判决败诉,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冷区政府强制执行的申请
(1)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冷区政府强制执行的申请是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这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和受理的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样,两个同时必备的条件已经破了一个,我们的案件不再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而是“已诉行政执行案件”,冷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已经不具备。同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仍然作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显然,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依据属于适合法律错误。
我们只是终审判决败诉,难道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能够保证高院的判决一定是绝对正确,绝对公正,不是枉法判决?我们现在正在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再审,同时请求追究永州中院王焕江法官和湖南高院周婷婷法官违法审判的责任。更何况我们还有向最高院巡回法庭申诉的权利。
(2)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书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
根据《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零陵区人民法院、道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告》的内容:冷水滩区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案件由零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现在,房屋征收的行政案件一审是由中级法院审理,而司法强拆是牵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反而违背上述规定,竟然由本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既然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出示了受理通知书副本,中央一再强调坚持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请问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受理冷区政府申请执行我的房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受理冷区政府申请执行我的房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受理冷区政府申请执行我的房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央一再强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冷水滩区也不是法外之地,地方政府、基层法院也得听从中央指令,不可以胡来一气。
依法行政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正司法就是不偏不倚,依法公判,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所以,本人在此恳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对冷水滩区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为冷区政府的《催告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自己的《受理通知书》找出真正的法律依据,是出自哪一部法律中哪一条哪一款,否则即是违法。
退一万步说,就算上述政府的《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是不是可以动手强拆了呢,不一定,我们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民全家安身立命的处所,强拆是对公民财产的剥夺,如果出于公共利益,且有法律依据,倒也无可厚非。否则,我想,无论政府、法院,还是公民,谁都不愿把自己置于非法强拆的风口浪尖上。
尊敬的网友:
您好!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永州市中心城区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重点工程。征收拆迁工作依法依规启动两年多,共征收房屋3800余户,其中杨家桥片区已征收1482户,已拆除141419㎡。处于杨家桥安置小区地段上征收户数971户,已征收960户,已拆除面积86805㎡。其中虎岩粮库宿舍区尚有4户未征收拆除,此4户分别分布在3栋房屋内。该三栋房屋处于安置小区核心位置,导致安置小区迟迟不能开工,致使已签约的1471户不能得到及时安置,已签约被征收户和周边群众义愤填膺,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
未签约的四户对政府征收政策不满足,迟迟不肯签约,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对他们下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他们对该决定书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法院长达半年的审理,判决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区政府下达的补偿决定书。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根据判决结果,依法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和合议,下达了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实施。
裁定书下达后,杨家桥棚改指挥部仍反复做该四户的思想工作,希望能协商签约,该四户仍漫天要价,还每天发微信威胁、恐吓征收工作人员,到处散布谣言,将政府依法进行的司法强制执行说成是违法拆迁。为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及已签约1471户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5日组织区法院等部门对该4户进行了司法强制拆除,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监监察部门对司法拆除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该4户在接到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后,就扬言要与政府对抗到底,不仅发微信恐吓工作人员,到处张贴政府违法强拆的谣言,还在房屋墙体上悬挂“你非法强折,我誓死对抗”、及“屋在人在,屋毁人亡”等对抗性横幅。更为严重的是在强拆前一天,该4户就聚在一起用啤酒瓶分装汽油,堆放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司法强制执行当天,他们将各自的房屋、楼梯间及屋顶泼洒了许多汽油。为保证周边群众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千钧一发的关键时刻,公安干警、特警对准备投掷装有汽油的啤酒瓶、暴力抗法的罗宏源、袁耀飞强制带离现场,避免了一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此次对虎岩粮库4户的司法强制拆除,严格依法依规,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履行了所有送达和告知、公告等法定程序。同时本着“和谐”征收的原则,在强制拆除前反复做被征收户的思想工作,力求协商征收,但该4户仍一意孤行,漫天要价,还自行用汽油制作易燃易爆物品暴力抗法,公然挑战政府的依法拆迁,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此次拆除是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是民心所向!
冷水滩区政府办
2017年10月9日
2017-09-04 17: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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