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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1、关于太子庙政府2015年7月16日对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书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答复的,既不真实,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彻底推翻。
2、申请人要求县政府依法赔偿申请人停产、停业、破产倒闭的经济损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为其直接责任人是汉寿县人民政府,并非太子庙镇政府,太子庙镇政府从“唯上”不“唯下”的目的出发,要为上级开脱责任,当然是讲不出事实依据的,更讲不出什么法律依据,所以申请人要予以推翻。
3、太子庙镇政府在答复意见书所概括的申请人反映的两个主要问题的答复意见是申请人早已推翻了的,并无什么新的事实为依据,如前所述,是出于“唯上”不“唯下”的目的,根本就站不住脚。事实与理由 “答复意见书”称:1994年,s205开始动工建设,1995年上半年毛路已经形成,没有铺砂砾,道路坑洼,由于种种原因,该路直到2000年才铺上柏油,这对米厂的加工经营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是道路虽中断一年,但毛路拉通后三个的群众出行及交通运输并没有中断,只是不能行驶大型货车。这段话就完全违背了事实。由于无资金土建工程一拖再拖,人员无法行走,此工程一拖再拖,人员无法行走,生活物质肩挑背扛,苦了原线的老百姓,更害苦了当时创业的创业者。2000年才铺上柏油,但柏油是否全线铺通?包括我米厂的通路是否也铺通了?县城至丰家铺约30公里工期20年这就是事实。实际上当年铺上柏油的仅仅只有沙洋坪至丰家铺一段路,太子庙至沙洋坪一公里仍是烂泥路根本无法通车,我对我米厂的加工经营就不是像“回复意见书”所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是造成了完全直接的影响,根本无法经营。这就是事实。到2002年李应常任太子庙党委书记时,通过向镇政府所有干部强制每人集资5000元息钱,才勉强将那约一公里的路段铺上柏油,后勉强通车。不待一年,又成了烂泥路,通不了车。当时我的三厂已被迫停产了长达8年之久,机械早已銹烂,也无法恢复生产。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太子庙镇政府在这回复意见书中所说的“这对米厂的加工经营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是不实的,根本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是对我(实际是三厂)造成了直接停产、停业、破产的事实的否定,也就是为上级政府不依法给予安置、赔偿推卸责任,不把百姓的生存,发展当作一回事,掩盖了事实的真相。也与**答应让我承包一段工程作为间接补偿的承诺相悖的。请求督查、督办为盼!
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用忠诚肩负起服务群众的重担,用担当承载着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厚望,用热情让黑夜里的惆怅见到光
芒,用热情和温情点燃失业工人再就业的希望,用担当精神给失地农民有生存和发展。履职、正义、捍卫
人民的幸福安康。让公平正义大放光芒,维护和平、和谐稳定的社会。让“实事求是”长存在中国共产党!上访绝对是上访,不是“缠访”“闹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永远的追求!
以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主题,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要求,重点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联系中央政治局工作,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作风建设的实际,联系自身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实际,进行自我检查、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措施。
在领导干部中,发挥好“一把手”在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上的示范表率作用,对管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促使各级“一把手”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躬下身子,当好人民公仆,服务好人民群众。
所以,作为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宗旨认识,必须坚守理想信念。面对正常的严格要求,有什么理由站不稳?有什么条件谈不易?有什么理由不作为?而所谓的“为官不易”便可“为官不为”,也实属伪命题,更不能成为借口。
你是监督别人的、是查别人的,没人监督你。
太子庙政府公务员都是大爷办个事摆谱
《合同法》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017-01-23 22: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