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高利,1975年12月14日出生,于2015年7月6日孕期41周入住安乡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待产,生产过程不顺利,在待产期间家属多次跟主治医生熊敏和李欢提及孕妇属高龄产妇,要求剖腹产三次,均被医生李欢以剖也痛,生也痛,顺产对大人小孩都好为由而拒绝,在这我也相信医生是一片好心,可恰恰是这份好心害了我们全家,尤其是小孩子。
2015年7月10日晚18点20分进产房生产,1个多小时还没生出来,家属再次要求剖腹,仍遭拒绝,医生只是要求家属买红牛和巧克力给我吃,以增加体力,后实在是生产困难,在医生熊敏和李欢及护士陈静还有助产师谢苗、谢爱军对我腹部采用挤、压、按等方式的情况下晚20点20分小孩出生,医生说羊水污染,转该院新生儿科观察治疗,第二天发现小孩右臂不能自主活动,ct扫描没有发现骨折,后经该院医生颜昌桂、住院医师陈芬诊断为右臂纵神经受损,在该院治疗了13天,医生建议我们转省会医院。
小孩出生10多天转到湖南省儿童医院新生科观察室呆了一天,该院医生说本院目前无法诊治好,建议去北京、上海、武汉,后经家人多方打听,去了湖南省湘雅医院附二医院,在附二医院康复科治疗,我还在月子期间我们夫妻俩就在长沙租房陪护小孩一年多,小孩在多次冶疗的情况下有了好转,右手还是不能自如活动,有明显的肢体障碍,小孩快三岁了,右手臂这个样子,我们担心孩子以后的生活和劳动能力。
在2017年初人民医院对我小孩不再支付治疗费用,该院医务科谢书记说要终结,我也不明白什么意思,谢书记告诉我要做鉴定,我也不懂鉴定的利害关系,后鉴定结果出来了,医院说鉴定出来就是终结,不再给治疗费用,只给赔偿费用!
在鉴定前和鉴定后都没有再给我小孩治疗费用,说要终结了。
鉴定分析说明:1.被鉴定人周清扬臂纵神经受损应予认定,该损伤应系分娩所致。2.被鉴定人右臂纵神轻损伤治疗,现遗有右上肢肌力三级,右肩、肘、腕关节活动大部分受限及右拇指外展功能受限,对其日常生活能力有一定影响。根据《人体损伤程度分级》标准5、7、1、6项之规定,该损伤己构成七级伤残。
在长沙附二医院治疗期间,主治医生给我孩子治疗一段时间有明显的好转,医生建议才一、二岁的小孩发现这种病症,及早治疗效果越好,要求我想办法筹钱,一定坚持治疗下去。
在小孩治疗期间,我们夫妻俩不能外出打工赚钱,治疗期间也花光我们所有的积蓄并向众亲友借了不少,现我们妻俩无能力给孩子治疗,现医院不管,政府部门也难道不管吗?现我们夫妻俩实在是走投无路,难道让我的孩子一出生就成为残疾人残疾人,成为家庭和社会的包袱吗?!
小孩从2015年7月10日出生起,夫妻俩辞工陪伴小孩治疗,今年医院要终结治疗费用要求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3月之后可拿,但足足拖了6个月之久,还是一催再催的情况下才拿到手,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官官相护,一个老百姓办事如何这么难?所谓的公平、公正、公开何在?
在安乡县人民医院和安乡县卫计局不知道跑了多少趟,心力俱疲之下三方才勉强坐下来协商,但安乡县人民医院态度强硬,他提出的方案没有任何协商余地。我们稍有异议,便叫来一帮黑社会的进行恐吓,我们只能屈服,协商未果!
2018年1月15日我抱着孩子到省卫计委找相关领导,根据信访规则要求找常德市卫计委及相关部门反映,如同踢皮球一般,上告无门,欲哭无泪!这样奔波的日子何日才是尽头,小孩继续治疗费用仍然没有着落!孩子已有一年多没有进行专门连续治疗 了,仅靠我们家人做按摩,效果很有限。
我恳请相关部门及领导伸出援助之手,尽快解决小老百姓的困苦!尽快解决我孩子的治疗费用!
孩子和家人真可怜
我委收悉该情况之后,相当重视,并安排直管安乡县人民医院的安乡卫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结果回复如下:
高某,42岁,安乡县安宏唐家铺村村民,因足月妊娠于2015年7月6日入安乡县人民医院待产。产科专科入院检查:单活胎。于7月10日20时20分许顺产一女活婴。7月11日,发现婴儿右臂活动受限后转新生儿科治疗13天,因效果不明显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此后,患儿先后转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省儿童医院、湘雅二医院等医院康复治疗一年多,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安乡县人民医院先后为患者预借捌万捌仟元进行康复治疗,目前患儿较前有所好转。随后其父母提出进一步治疗要求,并要求医院派人和支付赴外地治疗的所有费用,但医院研究后未予同意。经安乡县卫计局调解,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司法鉴定,并由医院方支付鉴定费用。2017年10月13日,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鉴发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周清杨属七级伤残;2、患方承担30%责任,医方承担70%责任;3、周清扬右臂从神经不完全损伤,已行评残则不考虑后续治疗。对此鉴定结论,当时患儿父母和医院均未提出异议。此后周清扬父母多次要求协商赔偿问题,经安乡县卫计局多次协调但终因双方差距太大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种情况,安乡县卫计局多次向周清扬父母告知,可通过法律程序审判以求合法、合理、公正理赔,但患儿家属不同意以法律诉讼的形式来解决本次纠纷。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我委建议本次医疗纠纷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1.24
2018-01-18 15:2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