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领导:您好!
我叫周子安,电话13787895999。我现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向您对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滥用职权,伙同他人抢劫本人房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2004年5月18日,我在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委托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对鼎城区武陵镇阳明路(原鼎城路)2号房产的拍卖会上,通过竞买,以94 000元的价格竟得了建筑面积为1300平米,土地面积为1767.6平米的房屋,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04年11月,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根据鼎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我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13年来,我投入了大量资金,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改造和修缮,并以此安居乐业。
哪知天有不测风云,一场本通过拍卖程序购买的房屋被鼎城区人民法院抢夺的灾难落到了我的头上。六年来,我经过艰苦的努力,经历了鼎城区法院,常德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三级法院的审查,至今仍然无法将本属于我的合法产权予以恢复。导致本人遭受这场灾难的原因是:原常德市模具厂法定代表人李华安8年之后的2012年9月16日仅凭以上拍卖产权的一个复印件,以其当时在广东东莞办厂、没有收到(2004)常鼎执字第193号发李华安本人的拍卖通知书、对上述拍卖房产、到农行进行抵押只有部分产权为由,向鼎城区法院申请执行监督,鼎城区法院执行局承办此案干警伍少华,违背事实、恶意隐瞒、包庇李华安在不能提供合法取得上述产权的情况下,鼎城区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对我竞卖的、新增的房屋进行了全部查封,2013年7月12日鼎城区法院作出(2012)常鼎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对该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达近十年之久的常鼎执第193号拍卖裁定书予以撤销。2013年9月18日向鼎城区房产局发出了(2012)常鼎执异字第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因案件执行需要”为由,撤销我所有的、编号为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07821、07822、07823、07824和07825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注销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并将该房屋的所有产权登记在李华安的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由鼎城区法院提取保管。2013年9月23日,鼎城区房管局向本人发出了《关于撤销房屋登记的通知书》,载明:根据鼎城区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本人的上述五个编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并将上述房屋的权属恢复变更至原产权人李华安名下。2013年10月11日,鼎城区法院和房产局联合在常德日报发布公告,公告本人的上述五个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就这样,我通过竞买取得的1300平米房屋和1767.6平米土地使用权在被您领导下的鼎城区法院抢走后,转移到了李华安的名下。这不是鼎城区法院伙同李华安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抢劫又是什么?我所购买的房屋是鼎城区法院委托常德市弘盛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的,是因为李华安向鼎城区农行贷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李华安在申请异议申请书中都认可部分)相关件是因李华安不按约偿还所欠农行贷款,鼎城区农行起诉到鼎城区法院,被依法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局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强制拍卖的。我是通过竞买并付出了相应对价后,合法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到现在的状况是,李华安用房产抵押向鼎城区农行借了贷款,鼎城区农行通过诉讼和执行收回了贷款,而李华安没有偿还农行贷款,却又在鼎城区法院的帮助下抢回了已经抵押拍卖的房产。他是最大的赢家,而我通过竞买取得后又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改造修缮并使用了十多年的房屋产权莫名其妙的消失了,我成了冤大头,这天理何在?公平何在?
康院长,我想您请教一个简单的问题,我是通过拍卖程序取得的房产,到今天,相应的拍卖程序三级法院都未被撤销,我的房子却没有了,李华安的异议成立,鼎城区法院执行局就要执行回转善意的购买人通过拍卖程序取得的房产吗?我购买、新增面积,投入了大量资金改造修缮的找谁?我不知道您麾下的鼎城区法院根据的什么法律、多少条多少款?他们的这种行为与强盗抢劫有什么区别?这是明目张胆的抢劫,与当年的日本小鬼子有什么区别?如果鼎城区法院的这种强盗行为都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和惩罚,社会还有何法制可信,我们老百姓还有何安全可言。鼎城区法院又为何如此卖力地为李华安出招,答案是李华安请司法掮客消费了几十次52192元钱、请常德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花了十多万元。李华安愿望还没有实现就迫不及待的解除了阳某律师的委托,李并还合同约定在3个月内再给阳、文、郑三人13万元分脏。可事后,李忘恩负义,过河拆桥,拒不履行文字协议,结果被阳把李华安告上桃源县法院、李又反诉阳、紧结着李又将郑、告上武陵区法院、然后到市中院、再到省高院(见附件)。
另外,我因此案已经在鼎城区法院、常德市中级法院以及省高级法院经过长达6 年的诉讼,且在省高院已经是两次审理,时间已经长达 4 年之久后,于2017年12月7日省高院执行局以“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故对周子安的执行监督申清,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此,我再请问康院长,贵院执行局引用以上条文两次驳回我的监督申请,您不觉得荒唐可笑吗?这与党中央强调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不是背道而驰吗?是发生在湖南的冤假错案。在此我想请您给我一个说法?我实在是受不了。我今天哭诉于您,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和指点,也恳请您在繁忙之中管一管您所统领的法院中像鼎城区法院这一群流氓和执法违法滥用职权的白痴,我简直是万般无奈,最后也可能只有选择流血了。
此致
遇到这种事情,该你倒霉
鼎城法院承办法官伍少华违背事实,色庇李华安在不能提供合法取得产权的基础上,恶意隐瞒李华安之女李苑l998年7月21日签收的(1998)常鼎经初字鼎城区法院怎么不回复呢?
2018-01-18 21:0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