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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员杨立民不依法执法

2018-11-1 22:33:36发布14次查看
我诉刘伟波民间借贷一案,业经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依法作出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我依法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员杨立民承办该执行案件后,不遵守执行工作纪律,不遵守执行规范,不履行职责。
杨立民自承办该执行案件后就我所知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没有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就该案没有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对其收入、收益、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没有查询其房屋、土地。对杨一个司法干部来说,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拿一个副处级的工资待遇,不学习不认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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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3: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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