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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

2018-11-1 21:06:19发布9次查看
请求尽快向实际债权人(实际施工人)陈向红支付已到账执行款,监督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陈向红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并继续执行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和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返还诉讼费及执行费等费用的
怀化市信访局于2018年3月9日受理我信访事件,因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全部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和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返还诉讼费及执行费等费用)同时也没有将执行款依法直接支付给陈向红,导致浪费了民工代表多次前往会同县水利局摧讨的差旅费达几万元之多。
2018年5月29日水利局局长张秀云通知前往会同县水利局商议执行款支付的问题(张秀云未出席),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代表刘子龙(未出示任何委托手续)律师答复:陈向红只能收取执行款的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余款项应归会同县政府所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且以会同县水利局名义向陈向红送达了“关于陈向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答复函”认为该工程是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与其共同建设关系,所得利益属于共同所有,而对陈向红因追讨此款代付的诉讼费、代理费、上访等差旅费、工资费用和陈向红建设此项目时的亏损、未付的民工工资及工资利息、垫资款等一切费用却不承担责任,完全表现一付强盗嘴脸,其行为不仅是违法的、更是可耻的,刘子龙与水利局张秀云局长多次公开认可的陈向红实际施工人身份也予以否定,其“雁过拔毛”的行径表露无遗,以达到非法侵占陈向红的合法利益。
现特请求继续监督责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完毕并再次信访请求上级机关责成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给陈向红已到账执行款,便于及早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以避免涉案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报告人:陈向红(电话号码:188****8586)
2018年5月29日
尊敬的网友echochen:
您好!您反映的“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收悉。现根据案件事实回复如下:
一、 陈向红并非原案件当事人,而是委托代理人。
1997年7月23日,我局下属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与原会同县岩头乡水电管理站、岩头乡人民政府签订《会同县岩头乡皮坡水库拱坝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承包建设该水库,岩头乡水电管理站系发包方、乡政府系担保方。合同签订后,陈向红投入设备、资金材料进行施工,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提供施工资质、进行技术指导和资金管理(有法院庭审笔录记载,陈向红本人陈述),因资金问题,先后停工6次,1999年4月8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又因资金问题,导致停工2次,后1999年6月8日竣工,7月13日验收为“基本合格”,7月16日,会同县水电工程公司、会同县水电局、岩头乡政府、岩头乡水电站、岩头乡溪坪村委会对该水库工程进行结算,认定造价为448891.8元,岩头乡水电站支付了217461.4元。2001年11月26日,因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不年检,被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2000年11月29日,我局作为原告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同县岩头乡水利工作站、岩头乡政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5日对会同县水电局与岩头水利站、岩头乡政府拖欠工程款一案作出(2000)怀中民初字难道相关部门负责人没有看到当事人陈向红递交并提交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吗?金文华十八年来一直是本案一审、执行案的合法委托人,会同县水利局在相关文件上和委托文件上已确定当事人陈向红就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权益人、本执行案标的实际所有人,政府文件、文书能说变就变吗?希望上级主管部门核实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消除隐患!
作为政府部门:在事实面前、漫长等待中的“昨天”说所有权益是当事人的,在18年后的今天当事人终于等来了法律的“春天”,在“阳光灿烂”的等待下,当事人期盼已久的款项即将收到了,会同县水利局尽然见钱眼开,想“拔毛”,居然歪曲事实真相,回复中也不提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实合法身份!
请求尽快支付按判决执行到账的全部工程工资款的 回 复 函 会同县水利局:   看到贵局【关于陈向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答复函】,回复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原水利局已出具的相关委托中明确说明了本案的实际债权人是陈向红,在案卷中可以查到!(在本次贴子中相关证据照片已作为附件上传了,但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在贴子中出现)
会同县水利局当年出具了相关委托并明确说明了本案的实际债权人是陈向红,在案卷中有的,(本次贴子本来上传了相关证据照片,为什么看不到呢)
会同县水利局当年出具了委托并明确说明了本案的实际债权人是陈向红!相关证据在案卷中!
难道真的没有能管得了这种情况的相关机关和部门吗?非得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吗?又要等十八年吗?我作为一个当时参与建设施工的工人代表是那么的无助和气愤!请求相关部门重视并积极处理!
会同县水利局:做为当年一名当年在岩头水库的建设者之一,又因我们班组的工资未付清而成为了现在的债权人,近二十年来,当年所有的知情人一直都知道是陈向红垫资、带人把工程干完的,业主所欠的工程款,实属陈向红无力付清的他下面那些班组的工资款,陈向红才不得以你局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来讨要此款,从你局2002年和2014年分别向法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恢复执行申请书》可以看出,你局两次都明确声明了“因本案的全部债务实际系涟源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副经理陈向红所有,故全权委托陈向红、金文华催讨此款”。所以,多年来,我们这些班组长都一直只向陈向红讨要未付清的工资和利息,从���来你局索要过,现今法院终于把款执行到你局账上了,没想到你们却牵强附会所谓“共同建设关系”来掠夺本应属于陈向红的工程款,请问我们这些当年辛苦参加建设的农民工,现在应该向谁来讨要这些血汗钱!!!请回复!!!
2018-06-01 1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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